為加強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監管,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銀保監會修訂完成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征求意見稿》的修訂背景是什么?
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6年第8號)已無法滿足財務公司行業高質量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一是規章制定時間較早,在市場準入標準、對外開放政策、業務范圍和監管要求等諸多方面明顯不符合經濟高質量發展要求。二是近年企業集團經營風險向財務公司傳導問題日益突出,個別財務公司被集團利用淪為對外融資工具,加速產業風險轉化成金融風險,造成較大的社會負面影響,嚴重影響到整個財務公司行業的政策環境、外部形象和聲譽,也對行業監管提出挑戰。
二、《征求意見稿》的修訂原則和基本框架是什么?
《征求意見稿》修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基本定位??偨Y財務公司行業發展和監管實踐經驗,堅持財務公司“依托集團、服務集團”的功能定位。二是強化風險管理。優化風險監管指標,加強公司治理監管。三是深化分類監管。重新界定業務范圍,實施有限牌照,強化堅守主業、防范風險的監管導向。四是擴大對外開放。明確外資準入條件,并保持中外一致。
《征求意見稿》共7章62條,包括總則、機構設立及變更、業務范圍、公司治理、監督管理、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附則等。
三、《征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是什么?
《征求意見稿》修訂內容較原《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作出了相對較大的調整,重點在市場準入、業務范圍、監管指標和公司治理等方面。
一是調整市場準入標準,擴大對外開放。將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許可條件進行調整,明確跨國集團可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二是突出監管重點,提高監督效率。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進一步優化財務公司的服務范圍,將財務公司相關行政許可程序和申請材料要求,統一在《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予以明確。三是優化業務范圍,實施業務分級監管。取消了部分未能有效服務集團發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強的非核心主營業務,區分財務公司對內基礎業務和對外專項業務,實施分級監管。四是優化監管指標,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增設了部分票據業務和集團外負債等監管指標,力爭實現對財務公司風險的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五是強化向上延伸監管,防范集團產業風險。鑒于企業集團和財務公司的高度關聯性和風險傳導性,增加了強化股東監管的相關措施。六是強化公司治理監管要求,提升法人獨立性。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等相關法規,增加具有財務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要求。七是完善風險處置和退出機制,補齊制度短板。增加財務公司破產相關條款,以及制定恢復處置計劃的相關內容。
四、《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市場準入標準有何變化?
《征求意見稿》修訂過程中,我們參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我國經濟增長數據,對財務公司的市場準入標準進行了調整,一是對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資產總額要求由50億元調整至300億元,營業收入總額要求由40億元調整至200億元,稅前利潤總額要求由2億元調整至10億元,實收資本要求由8億元調整至50億元等,基本與經濟增長水平相符。二是明確企業集團貨幣資金不低于50億元、成員單位數量不低于50家的條件,強調企業集團自身的資金歸集能力和成員單位的數量規模要求。三是增加非金融企業作為控股股東須連續盈利3年以上、凈資產率不低于40%、權益性投資比例不高于40%等條件,強調對控股股東的更嚴格要求。四是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由1億元調整至10億元,以增強財務公司抵御風險能力。
總體來看,《征求意見稿》對財務公司市場準入標準的調整,體現了嚴格準入、優中選優的監管導向,引導企業集團理性申請設立財務公司。
五、《征求意見稿》如何體現擴大對外開放?
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推動制度型開放,落實好外資企業國民待遇”?!墩髑笠庖姼濉仿鋵崒ν忾_放政策要求,明確了外資跨國集團可直接設立財務公司,也可通過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投資性公司設立財務公司。外資財務公司的準入條件與中資機構一致。
六、《征求意見稿》如何優化財務公司業務范圍,縮減業務是否會對行業產生重大影響?
《征求意見稿》縮減了財務公司“發行債券、股權投資、擔保、信貸資產證券化、衍生產品交易、融資租賃、保險代理、委托投資”等業務,嚴格限制財務公司的集團外融資和非核心功能業務。一是充分汲取破產及高風險財務公司風險教訓,堅決杜絕財務公司淪為企業集團對外融資平臺,強調財務公司資金來源和使用均在集團內部的定位。二是實踐中相關業務未能為企業集團主業發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務和支持,由外部提供服務的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強。我們經過數據測算和行業調研,相關業務余額占行業資產總額比例均不超過3%,另外我們也對相關業務調整設置了過渡期,因此縮減業務不會對行業、市場以及單體機構產生重大影響。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對財務公司實施業務分級監管,給予財務公司正向激勵,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引導經營狀況較好的公司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即將服務集團內部的存款、貸款以及結算等作為財務公司開業即可開展的基礎業務;將具有一定風險外延性的同業拆借、票據承兌等作為專項業務,財務公司須具備相關條件方可開展。
總體來看,《征求意見稿》優化了財務公司業務范圍,有利于進一步強化財務公司的主責主業,引導其堅守正確的定位、專注服務集團內部,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七、《征求意見稿》新增了哪些監管指標?
近年個別企業集團利用財務公司違規開具大量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在集團出現經營危機后,財務公司承兌票據逾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為加強票據業務監管,《征求意見稿》新增“票據承兌余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的15%、承兌匯票保證金余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10%、票據承兌和轉貼現總額不得高于資本凈額”等監管指標;將原監測指標“票據承兌余額不得超過存放同業余額的3倍、貸款余額不得高于存款余額與實收資本的80%”規范為監管指標,要求財務公司儲備足夠的流動性資產,控制財務公司對外業務總額,加強財務公司對外業務的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
八、《征求意見稿》對公司治理和股東監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當前,一些財務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背后,往往暴露出企業集團操控財務公司經營、財務公司自身公司治理嚴重失效等問題,導致財務公司風險積聚及蔓延外溢,因此《征求意見稿》新增“公司治理”章節,增加黨的領導、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股東股權和關聯交易管理等內容,明確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集團不得干預財務公司業務經營,加強具有財務公司特色的治理建設。鑒于企業集團和財務公司的高度關聯性和風險傳導性,《征求意見稿》增加了財務公司應向監管部門報送其所屬集團相關報表數據和經營狀況的要求;明確了監管部門有權實地走訪或調查股東經營情況、詢問相關人員、調閱相關資料等要求,以強化對股東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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