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綜改的征求意見稿出來后,很多媒體說:“賠付記錄的范圍由前1年擴大到前3年,并降低對偶然賠付消費者的費率上調幅度。這意味著1-2次出險對第二年保費上浮影響會大大減小,顯然會極大增加車主的出險意愿。”
但等NCD的規則出來之后,我們會發現,這種宣傳是一種誤導,事實上車子出險一次對保費的影響變得更大了,請看NCD系數和出險情況的關系圖:
多年不出險偶爾出一次險的情況:
改革前,NCD系數從0.6變為1,漲幅在66%左右,改革后NCD系數從0.5到0.7,漲幅在40%左右,漲幅有一定程度的減少;
但是,改革前無賠關聯三年,改革后賠付次數關聯三年,那改革前對后面兩年的影響分別是保費上漲42%和16%,所以出險一次三年保費大概累計增加124%;改革后對后面兩年的影響都是40%(系數從0.5到0.7),所以出險一次三年保費大概累計增加120%,改革前后基本沒有差異。
賠案均勻分布的情況:
以每年出險一次來看,改革前NCD每年出險一次都是1,多增加一次賠案,由1變為1.25,保費上漲25%,且只影響當年一年的保費;改革后,如果某年在出險一次的基礎上,多增加一次賠案,保費大概會上漲15%左右(系數從1.2到1.4),且連續三年都有影響,累計增加45%左右。
可見,車險綜合改革后,品質一般的客戶出險懲罰更嚴重。
注意,有一個細節非常重要,我們前面討論的單純是指出險次數的影響也就是NCD系數的影響,但影響保費的除了這個系數外還有一個保險公司自主系數。
本次改革最大的變化是各公司自主系數的差異,改革前各公司基本都采用地板自主系數,但改革后各家公司有自己的定價模型,出險次數是他們最常用的因子,也就是如果車子多出一次險,那很可以有多家保險公司對該業務上浮自主系數,這樣的話,那保費差距就大很多了。
所以,改革后車子出險一次對保費的影響比改革前更大了。當然我們認為開車最重要的安全駕駛。
假如有一天,保險讓客戶開車更安全,出事故概率更低,來年保費也更低,才是幸事。而不是現在這樣,通過制度設計降低報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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