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從業人員經常會遇到賠付率區分不清的情況,比如核保人員做數據分析時經常會碰到總公司說這個車賠付率很高:“你看‘終極賠付率’都到多少了,這輛車做進來就是賠錢!”,但是核保人員從“滿期賠付率”來看卻并不高,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車險業務常用的賠付率有四個:滿期賠付率、終極賠付率(保單預期賠付率)、歷年制賠付率(日歷年賠付率)、綜合賠付率。由于各家公司經營思路不同,賠付率口徑和叫法也各有差異,這四個指標在不同公司也會有不同叫法。
滿期賠付率
舉一個例子,比如2020年1月1日投保的保費是1200元的保單,到12月1日,已經投保了11個月,所以滿期的保費就是1100元(1200÷12×11=1100),假設到12月1日已經賠出去了800元,那么滿期賠付率就是72.73%(800÷1100=72.73%)。
所以滿期賠付率就是截止到目前,已經發生的賠款除以已經滿期的保費,用來衡量承保的保單到目前為止的賠付情況,簡而言之就是這一單到目前為止好還是壞。這個指標會隨著時間進展而變化,比如這一單到12月31日時,滿期保費是1200元,賠款是900元,這個時候的滿期就是75%(900÷1200=75%)。如下圖所示:
這個是評價保單(或車輛)品質好壞的指標。
終極賠付率(保單預期賠付率)
舉一個例子,2020年1月1日投保的保費是1200元,精算師根據以往同類型的車的平均賠款、報案次數等因素認為這輛車到承保結束最終會賠出去1000元,所以終極賠付率是83.33%(1000÷1200=83.33%)。終極賠付率是一個預測的結果,是預測這個保單進展到最后大概會賠出去多少錢,這個值是不會變的。如下圖所示:
可以發現,滿期賠付率進展到最后其實就是終極賠付率(保單預期賠付率)。這也是一個評價保單(或車輛)品質好壞的指標。
歷年制賠付率(不考慮IBNR因素)
舉一個例子,假設有兩張保單:
第一張保單在2019年12月1日投保,保費1200元,在2019年12月15日發生事故,立案金額是800元,2019年12月15日賠款300元,到2019年底未決500元(800-300=500)。2020年6月1日賠款400元,還剩未決賠款準備金100元(截止到12月1日,800-300-400=100)。這張保單發生在2019年的保費為100元(1200÷12×1=100),到2020年發生保費為1100元(截止到12月1日,1200÷12×11=1100)。
第二張保單在2020年1月1日投保,保費1200元,在2020年6月1日發生事故,立案金額是900元,2020年6月1日賠款400元,還剩未決賠款準備金500元(截止到12月1日,900-400=500)。到2020年12月1日發生的保費為1100元(1200÷12×11=1100)。
因此計算歷年制賠付率為40.91%(2020年發生的賠款為2020年發生的已決賠款+2020年未決賠款-2019年未決賠款;計算公式為(400+400+500+100-500)÷(1100+1100)=40.91%)。
這個指標受到理賠估損的影響,體現在立案的金額上,如果理賠估損不足,那么立案金額偏低,導致未決賠款偏低會使得歷年制賠付率失真,直接影響到機構的考核績效。如下圖所示:
歷年制賠付率通常用于業務口徑上的一段時間經營結果的評價考核指標。
綜合賠付率(本文中暫時不考慮再保)
這個指標和綜合費用率一起構成綜合成本率,是我們評估公司經營結果的重要指標,也就財務口徑上的盈虧指標。因為數據全面,并且要經審計并對外發布,通常會用于同業對標和監管口徑。
同樣還是舉一個例子,假設有兩張保單:
第一張保單:2019年12月1日投保,保費為1200元,首日費用為240元(首日費用率20%,發生在2019年,首日費用的意思是保單銷售出去當期就要確定的費用),扣除首日費用后的保費在2019年發生了80元((1200-240)÷12=80),在2020年發生了880((1200-240)÷12×11=880)。在2019年12月15日發生事故,立案金額是800元,2019年12月15日賠款300元,到2019年底未決500元(800-300=500)。2020年6月1日賠款400元,還剩未決賠款準備金100元(截止到12月1日,800-300-400=100)。
第二張保單:2020年1月1日投保,保費為1200元,首日費用為240元(發生在2020年),扣除首日費用后的保費發生了880元(截至2020年12月1日,(1200-240)÷12×11=880),所以發生保費為1120(截至2020年12月1日,首日費用240+扣除首日費用后的保費發生880)。在2020年6月1日發生事故,立案金額是900元,2020年6月1日賠款400元,還剩未決賠款準備金500元(截止到12月1日,900-400=500)。2020年發生的直接理賠費用為50元,間接理賠費用為50元。
因此計算綜合賠付率為50%(計算公式為(400+400+500+100-500+50+50)÷(880+1120)=50%)。如下圖所示:
(為什么要扣除首日費用呢?其實就是保單獲取的成本不允許分期確認,應該當期就確認下來,剩余的和保險責任相關的部分才分期確認)。
它和歷年制賠付率差別有兩個:一個是保費計算的方法不一樣,第二是包括了直接和間接理賠費用。(注:沒有考慮再保)
實際問題
前面介紹了車險業務四個基礎的“賠付率”在實際中這幾個賠付率如何使用呢?拿終極賠付率和滿期賠付率來說,一般情況下,精算估計較為準確的話,我們選擇相信終極賠付率,理由是終極賠付率是業務全期的指標,滿期是還沒有進展完成的指標,拿暫時沒有進展完的指標去做業務很有可能會讓業務風險被低估,因為可能還有賠案沒有進展完。
但是某一個地市機構做業務時,拿了過去3年甚至是5年的滿期進行分析都發現明顯低于終極,就有可能是由于終極是基于二級機構或者全國進行的評估,和當地實際情況有一些偏差。用終極賠付率會導致脫離了機構的實際情況,此時傾向于使用滿期。兩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佐證互補的關系。
最后,我們再回過頭來回答開頭的問題:為什么滿期賠付率不高,但是終極賠付率(保單預期賠付率)這么高呢?第一點滿期是沒有進展完的結果,終極是進展結束以后的估計,可能在接下來的時間賠付會繼續增加,導致最終滿期賠付率升高;第二點是終極是某一類別的車的平均預測結果,是一個大概率事件,實際進展有可能與估計結果有偏差,至于偏差的大小就看各家保險公司的精算水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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