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訴責拾趣:建筑工程類案件--想說愛你不容易一文中,筆者寫了建筑工程領域糾紛的復雜多樣,讓人愛恨交加。
事實上,建筑工程領域水深程度超乎想象,遠比文章寫的更復雜。比如本文涉及的這個某市中心廣場的工程開發項目,就引發了開發商和建筑公司之間的多起博弈糾紛。其中一起訴訟,不同法院甚至得出了不同的結論。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請看以下案例進行了解!
一、乙公司承包甲公司開發的某市某中心廣場工程項目后雙方發生多起訴訟
(一)背景: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乙公司自籌資金施工,因拖欠工程款及工期延誤雙方產生多起糾紛
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乙公司自籌資金施工
2014年4月,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簡稱甲公司)為開發某市的中心廣場項目,與某建筑工程公司(簡稱乙公司)簽訂《某中心廣場施工承包協議書》,約定由乙公司承包“某中心廣場”工程項目的一期施工。工期240天。
協議約定乙公司自籌資金,部分工程款采取全額置換方式,由甲公司用正在建設的三樓影院房款全額置換工程款,總價5000萬元。工程竣工備案30天內付至90%,辦理決算后30天內付至97%。因乙公司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每延期一天,支付3萬元違約金。
2、乙公司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1500萬元后因多種原因逾期2年完成施工
根據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1500萬元。工程實際于2014年10月開始施工,2017年8月30日工程完工。逾期竣工700余天。
2017年6月2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工作聯系函,載明:約定工期240天,實際958天,原因是因為合同約定工期不合理,部分分包工程和非乙公司負責的配套工程延誤等等,要求不追究乙公司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3、甲公司用中心廣場的電影院房產向乙公司抵頂工程款2365萬元
工程施工過程中,雙方通過簽訂協議書,用中心廣場的電影院的房產,抵頂工程款2365萬元。
4、就乙公司的農民工工資支付,雙方簽署協議書設立共管賬戶
雖抵頂了部分工程款,但是由于工程總價款約8000萬元,乙公司無現金,無力支付農民工工資。而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根據當地人社局規定,無法對工程竣工驗收。
雙方經協商,于2017年7月簽署協議書,約定總工程款8000萬元,甲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與乙公司工程逾期完工責任互相抵銷。甲公司將農民工工資1360萬元支付至甲公司名下開立的監管賬戶。乙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的竣工驗收。如乙公司不配合竣工驗收,應向甲公司支付違約金等,且甲公司可不履行協議任何義務。
5、甲公司與購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交房甲公司應支付違約金
甲公司與眾多購房人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了交房日期為2017年6月30日前。合同約定如延期1天,甲公司須向購房人支付總房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因無法按期交房,部分購房戶向向市里有關部門反映并在網絡發文。
2018年7月工程竣工驗收。
因雙方對工程款結算及上述違約責任的承擔等其他事項產生爭議,形成了以下數個訴訟。
(二)第一起訴訟:乙公司訴甲公司拖欠工程款未結案
因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工程款,乙公司將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650萬元。并申請財產保全,凍結了甲公司賬戶資金1650萬元。案件未審結。
(三)第二起訴訟:甲公司訴乙公司工程延期應支付違約金3357萬元被駁回
1、一審法院認定乙公司工程延期承擔違約金1100余萬元
2018年6月28日,甲公司向建設管理部門交齊了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甲公司認為,2017年的協議書簽署后,乙公司未向農民工支付工資,導致竣工驗收遲延,應按協議書約定支付違約金。
故將乙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支付違約金3357萬元。
并申請法院保全了乙公司賬戶資金270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乙公司未及時付清民工工資,致使人社局無法出具《建設工程項目無拖欠民工工資情況證明》,導致某中心廣場項目無法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乙公司的行為屬于《協議書》約定的乙公司未及時配合甲公司完成全部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違約行為。
甲公司有權拒絕履行該協議“甲公司未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與乙公司拖延工期的責任相互抵銷,雙方互不追究責任”之約定,并由乙公司以136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向甲公司支付違約金。即恢復到乙公司應當依據雙方施工合同承擔工期違約金的法律狀態。
乙公司未及時付清民工工資,導致某中心廣場項目無法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乙公司未履行《協議書》約定的義務,構成違約。
判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工期逾期違約金10695000元和資金占有利息1348110元。
一審判決后,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2、二審法院認定工程延期雙方均有責任乙公司不承擔延期違約金
二審中,應乙公司申請,法院調查到,2018年5月17日中心廣場的國際影城才通過消防驗收。這是竣工驗收遲延的重要原因。
首先,甲公司是未付清農民工工資尾款的主要責任主體,并非如一審認定的是乙公司單方責任。
根據當地人社局的文件規定及甲公司出具的承諾書,甲公司對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有責任。
第二,國際影城不是乙公司的施工項目。
一審判決認定乙公司未付清民工工資,導致某廣場項目無法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缺乏事實依據。
第三,按2017年7月27日《協議書》的約定,乙公司的義務是應在10日內在其施工范圍內的工程驗收資料上蓋章簽字,并配合甲公司完成全部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由于國際影城消防驗收的時間為2018年5月17日,故工期延誤的原因,雙方均有責任。
第四,甲公司訴請的無法按約定日期向購房戶交房的違約損失,無證據證實。
因此,一審判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工期逾期違約金10695000元和資金占有利息1348110元錯誤。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第三起訴訟:乙公司起訴甲公司保全錯誤賠償損失140萬元被法院兩審駁回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生效后,乙公司認為甲公司保全乙公司賬戶資金2700萬元,給乙公司造成損失,故以甲公司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甲公司賠償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1402520.54元(以保全金額2700萬元為基數計算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
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只有在申請人對出現財產保全的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方可認定申請人的申請有錯誤,而不能僅依據裁判結果來認定責任成立與否。判斷申請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要根據其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等考察其提起的訴訟是否合理,或者結合申請保全的標的額、對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適當。
首先,甲公司與乙公司就協議中約定的關于竣工驗收中乙公司的配合義務及違約責任存在分歧意見。甲公司根據自己的理解提起訴訟主張并提起前案訴訟不存在明顯與普通群眾認知水平不符之情形,應認定其該主張具有一定合理性、適當性。
其次,根據前案訴訟生效判決之認定,甲公司是未付清農民工工資尾款的主要責任主體,并未認定乙公司不是責任主體,案涉工程存在的欠付民工工資情形不是影響案涉工程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原因。
再次,乙公司并不否認其欠付、應付農民工工資的事實。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相關行政單位繼續監管、處理民工工資欠付問題,由此,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一個月左右后,欠付民工工資才予付清。
雖然案涉欠付民工工資付清前案涉工程實際得以竣工備案,但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該情形下工程得以竣工驗收備案不是個別現象,而是普遍現象和通行做法。未欠付民工工資、消防通過驗收均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在欠付民工工資一直未予付清且該問題經披露并處于相關單位監管的前提下,案涉工程消防驗收只要在欠付民工工資付清前通過即可的認知和做法具有一定合理性、適當性,甲公司前案訴訟中未予考慮案涉消防驗收通過因素影響具有一定合理性、適當性。
最后,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需要以消防驗收通過為前提為公開規定,普遍要求,并非個案現象,乙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公共渠道獲知。乙公司主張甲公司存在刻意隱匿或虛構消防驗收通過事實的行為,但未提交充分、確實的證據予以證實,事實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甲公司前案訴訟的訴訟請求雖因依據不足未獲支持,但其提起訴訟和申請保全的行為有一定事實和法律依據,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維權程序、方式和限度,未超出普通公民的認知水平,應認定具有相應合理性、適當性。
乙公司在其銀行存款被凍結后可以且應該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以置換被凍結存款或減少被凍結的存款金額,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損害發生。乙公司主張甲公司對出現財產保全的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要求賠償,但未提供充分、確實的證據予以證實,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判決駁回乙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分析點評:建筑工程領域糾紛復雜承保訴責險須充分評估保全風險
(一)建筑工程領域案件的復雜程度超乎想象
一個原計劃8個月完工的工程項目,歷經3年完工,引發三起訴訟,而且每起訴訟都經過了至少兩審,甚至再審。案件事實錯綜復雜,雙方過錯混雜交織,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各執一詞,難辨高下。
事實上,本案例涉及的糾紛,只是部分。司法實踐中,建筑工程領域涉及的糾紛案件類型更為復雜和多樣,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訴訟類型1:承包方起訴發包方拖欠工程款(本案例的第1起訴訟);
訴訟類型2:材料商起訴承包方(發包方)索要材料費款;
訴訟類型3:勞務分包方起訴發包方和總承包方支付工程勞務費;
訴訟類型4: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方和總承方拖欠工程款;
訴訟類型5:發包方起訴承包方工程質量不合格或逾期竣工承擔違約責任的(本案例的第2起訴訟);
訴訟類型6:.......
上述案例類型,從訴責險承保風險的角度,依次為:
訴訟類型2<訴訟類型1和3<訴訟類型4<訴訟類型5
訴訟類型2即起訴索要材料款的案件的風險最低,原因是因為簽訂的是買賣合同,單價、數量容易確定,價款容易相對固定。
訴訟類型1和3的價款經常會不確定,需要在訴訟中進行造價審計或對工程量重新核定,容易發生超額保全的風險;
訴訟類型4的風險,在于實際施工人身份的確定,實際施工人經常會和承包方派駐的項目經理身份混淆,需要根據是否簽訂有掛靠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進行鑒別。
訴訟類型5,即發包方起訴承包方違約,為什么保全錯誤風險最高。原因是因為,在建筑工程領域的食物鏈中,發包方居于食物鏈頂端,其后依次是總承包方、勞務分包方、材料商和農民工。本案例甲公司未被追究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并不意味著此類案件的風險低。
也就是相比較而言,發包方居于更強勢地位,而后面的總承包方、勞務分包方、材料供應商和農民工依次處于相對更為弱勢地位。
畢竟是食物鏈下游的各方,要付出資金、材料、勞務等等。而工程完工了,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勞務費或材料款,反倒要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將已收取的工程款退回去,甚至倒賠錢,從情理上很難說通。
所以司法實踐中,建筑工程領域的弱勢方起訴強勢方,相對而言更容易獲得勝訴的結果,故保全錯誤風險低。
(二)不同法院對同樣的案件事實會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
充分說明的此類糾紛的復雜性,雙方均有過錯,過錯混合在一起。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場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事實上,在建筑施工領域,承包方墊資施工是普遍現象,也因此才催生了掛靠、層層轉包、非法轉包等行為。很多承包方,承攬工程時知道墊資施工對己方要求很高。為了承攬工程,只能先答應。
在施工一部分后,再以停工相要挾,迫使發包方支付部分進度款。由于反復地停工--催款--復工--停工--催款,工期延誤就成了大概率事件。這已成為建筑工程領域各參與方的一種博弈游戲了。
而審理案件的法官,對此種現象心知肚明,故而就同樣的事實,會基于不同的價值判斷,得出不同的結論。
(三)訴責險承保須充分評估建筑工程糾紛案件的保全風險
訴責險承保中,建筑工程領域的糾紛案件占了一定的比重,而且保全錯誤的案件中,建筑工程領域的案件也偏多。
比如有的會發生假章案件,有的會因為價款需要在訴訟中進行審計,導致發生超額保全等等。
這些,都需要我們承保案件時,借助專業人員的經驗,結合案件的證據,對案件進行充分而審慎的風險評估,再作出承保的決定。
三、本文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案例編號:
(一)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贛民終256號民事判決書
(二)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贛07民初287號民事判決書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雙方互相訴訟,未及時解封賠償損失70萬元!!!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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