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債務人在未清償債務前與配偶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所有夫妻共同財產歸配偶,債務人凈身出戶并承擔全部夫妻共同債務,導致債務人無財產償還債務,上述離婚協議的約定是否有效?債權人應如何應對?以下訴責險投保案例為你支招!
一、案情簡介
趙某貴與程某雨為夫妻關系。2014年6月,趙某貴向劉某林借款80萬元,出具的借條中,約定了還款日期及利息等事項。還款日期屆滿后,劉某林多次向趙某貴索要借款及利息,趙某貴一再推脫。
2017年1月,劉某林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趙某貴歸還本金及利息。法院經審理,判決趙某貴歸還劉某林本金及利息共計90萬元余。
上述判決生效后,劉某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上述判決。但執行庭執行時,發現趙某貴名下無任何財產可執行。
經調查了解,2016年9月,趙某貴與程某雨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趙某貴承擔夫妻所有共同債務,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20平米房屋一套全部歸程某雨。即趙某貴離婚時不但凈身出戶,且自行承擔了全部債務。2016年11月,程某雨將離婚得到的房產一套以90萬的價格出售。2017年3月,程某雨另行購買房產一套。
得知上述信息后,劉某林認為趙某貴通過與程某雨簽訂離婚協議的方式,放棄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主動承擔全部債務,意圖逃避歸還債務,該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轉讓行為因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應依法予以撤銷,即程某雨得到的房產應仍歸趙某貴和程某雨共有。
但鑒于程某雨已處置了該套房產,即將房產出售給了案外第三人,并獲取90萬元款項,因此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各自一半的原則,其獲得的其中45萬元應用來歸還所欠劉某林的債務。
因此劉某林作為原告,以趙某貴及程某雨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二被告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無償轉讓房產的離婚協議的約定,判令程某雨承擔債務45萬元。
劉某林擔心趙某貴及程某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保全程某雨名下的房產。根據法律規定原告須提供保全擔保,原告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保險公司經審查原告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承保的決定,為投保人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為債權人申請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行為的撤銷權糾紛案件。
本案涉及以下兩個法律問題:
(一)夫妻離婚時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及債務承擔的效力認定
本案中,趙某貴在與程某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劉某林借款。未歸還債務前,趙某貴與程某雨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趙某貴將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留給程某雨,趙某貴不但凈身出戶,且承擔了所有夫妻共同債務。因趙某貴名下無任何財產償還債務,此約定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上述明顯為惡意逃避債務的離婚協議,其效力應如何認定?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劉某林可向法院申請撤銷趙某貴與程某雨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財產分割及債務承擔的約定。
但本案有另外一個情節,即程某雨已將分得的房產出售給了案外第三人,案外第三人已支付了房款。該出售價格符合市場行情。如果撤銷程某雨與案外人的房屋買賣合同,勢必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那么此種情形應如何處理?
此種情形,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保護。
(二)善意第三人權利的保護
善意第三人,是指合同的相對人或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沒有過錯也不可歸責于己的行為,取得一定的財產或利益。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本案中,程某雨將離婚時所得到的房產,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給了案外第三人,該善意第三人已支付了對價,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房產購買人即為本案中的善意第三人。應獲得房產的所有權,即該轉讓行為合法有效。
現原告劉某林主張撤銷兩被告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但因該房產已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因此不能主張撤銷在后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能主張由程某雨賠償損失,也即主張程某雨將房價的一半用來償還欠劉某林的債務。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兩被告離婚協議中損害債權人權益的約定,該訴請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申請保全被告名下的房產,保全錯誤及造成損失的概率低,因此保險公司做出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提供資料
1、起訴狀;
2、保全申請書;
3、其他證據類材料:判決書、借款合同、轉賬記錄及房屋買賣合同等。
四、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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