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瑯
編輯:年樂
來源:險企高參
碩鼠碩鼠,無食我黍。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則最新對“老鼠倉”的判罰:泰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康資管)前權益投資部投資經理王廣群,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暗示他人非法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兩名涉案人員共計趨同交易11653萬元,非法獲利合計346萬元。經法院判決:被告人王廣群和被告人李錫峰均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另有一王姓人員另案處理)
泰康資管涉“老鼠倉”案
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刑事判決書顯示,本案涉及人員三名。王廣群,男,1988年2月12日生,碩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泰康資管權益投資部投資經理;李錫峰,男,1987年2月15日生,碩士研究生文化,系上海璽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有一王姓人員另案處理。
因本案王廣群和李錫峰二人于202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王廣群擔任泰康資管權益投資部投資經理期間,在其具有交易決策權的“傳統(醫藥組)”“團紅(醫藥組)”等產品投資賬戶組交易股票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多次通過電話、微信、見面等方式將上述未公開信息告知被告人李錫峰、王某,并暗示二人從事相關股票交易。
被告人李錫峰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王廣群系利用職務便利獲取了上述股票交易決策等未公開信息的情況下,利用本人及實際控制的7個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王某亦利用本人的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
經審計,被告人李錫峰控制的證券賬戶與被告人王廣群管理的泰康資管賬戶組之間存在趨同交易股票39支,成交金額人民幣8847萬余元,非法獲利合計260萬余元;王某證券賬戶與被告人王廣群管理的泰康資管賬戶組之間存在趨同交易股票27支,成交金額2806萬余元,非法獲利合計86萬余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王廣群身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暗示被告人李錫峰等人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但王廣群、李錫峰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對二人從輕處罰。
因此,法院判決告人王廣群和被告人李錫峰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別處罰金85萬元和265萬元,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是,在兩年考驗期間犯罪人只要沒有其他的違法行為,那么就不用再執行刑期的兩年了。”業內人士告訴《險企高參》,另一個角度這也說明涉事保險資管公司的內控有待加強。
太平洋、平安資管公司也曾卷入
值得一提的是,卷入“老鼠倉”案件的保險資管公司不止泰康資管一家。
僅2018年,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就相繼披露了兩起相關判決,涉及機構太平洋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資管)和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資管)。其中一例較高的涉案趨同交易金額超過了13億元。
但與前述泰康資管不同的是,太平洋資管和平安資管的涉案人員并未獲得緩刑,而需要實打實的“坐牢”。
具體來看,2018年9月2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李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二審刑事裁定書》。被告人李雪于2008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間擔任太平洋資管權益投資部投資經理,并被該司授予相關股票指令權限。
2009年2月28日至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李雪利用上述因職務便利所獲取的股票交易情況等未公開信息,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太平洋財產保險和太平洋人壽保險證券投資組合賬戶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共計73只,成交1510次,累計成交金額7.66億余元,非法獲利428.84萬余元。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屬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李雪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
因此,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被告人李雪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但是對于此判決結構,李雪認為判量刑過重,于是上訴。之后該案件歷經上海一中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案件披露9天后,中國裁判文書網又對外公示了第二則涉保險資管人員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案件,且涉案趨同交易金額更高。
根據披露的《張治民、尹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2008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張治民擔任平安資管股票投資部副總經理,先后負責管理“平安人壽-壽險傳統-高”“平安產險”賬戶,以及相關賬戶股票投資。
2009年2月至2013年12月間,被告人張治民利用因上述職務便利獲取的相關賬戶股票交易等未公開信息,自行或指使被告人尹瓊(張治民其妻),通過其控制的名下證券賬戶與其管理的上述賬戶趨同交易“深天馬A”“湖北宜化”“徐工機械”等140只股票,累計趨同交易金額共計13.4億余元,獲利金額2800余萬元。
2014年4月9日,偵查人員至被告人張治民、尹瓊住處將二人帶至公安機關調查。
之后,法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治民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850萬元;判處被告人尹瓊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違法所得從凍結在案的相關賬戶中予以劃扣。后該案件一路上訴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樣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資管行業敲響警鐘
《險企高參》了解到,基金、保險、券商等資產管理行業從業人員因職務原因,具有天然的信息優勢。
他們利用未公開信息以損害他人利益為手段、中飽自肥的非法行為,不但違背了受托管理人的一般誠信原則,而且構成對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和投資者利益的嚴重損害。因此也被形象地稱為“老鼠倉”。“老鼠倉”屢禁不止最直觀的原因便是巨大的利益誘惑,從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相關被告都從“老鼠倉”中獲利頗豐。
在很長一段時間,我國《刑法》只對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行為作了規定,但并無“老鼠倉”方面的立法。直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才新增了有關“老鼠倉”的刑事立法。
《刑法修正案(七)》在第180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即內幕交易罪)的規定處罰。至此,《刑法》第180條的修訂為打擊“老鼠倉”等行為提供了法律武器。
除此之外,隨著大數據智能監控平臺等“捕鼠利器”的上馬運行,“老鼠倉”的生存空間也越來越小。這次泰康資管原保險資管人員的“老鼠倉”案也為資管行業敲響警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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