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偉
來源:險企高參
編者按:
“營運車輛投保難和車輛統籌”是近年來常常發生的一個難題。
商業保險為了自身利潤將營運車輛拒之門外,而各地發起成立的“車輛統籌”業務,由于操作不規范,缺乏相關部門監管,潛在風險較大。
而自保公司是目前世界上較為盛行的一種創新風險管理模式,它保險成本低,風險保障高,深受企業的歡迎,因此,自保公司是解決“營運車輛投保難和車輛統籌”難題的最佳選擇。
近來,總臺央廣中國之聲持續報道了“國內多地營運車輛投保難困境,業內專家呼吁改革車險費率政策”,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一方面是商業保險公司拒絕承保營運車輛,另一方面是以營運車輛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車輛安全統籌服務”大行其道。
由于缺乏嚴密的監管以及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車輛安全統籌服務”在業務快速發展的情況下,其中風險也快速積聚,“暴雷”似乎隨時都有可能發生。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有效解決營運車輛投保難和使車輛安全統籌業務規范化、合法化、并將其納入商業保險的監管范疇,是當前迫切需要研究解決的一個重大課題。
盤點:
商業利益是投保難的真正推手
長期以來,營運貨車保險無論是交強險還是商業險,一直是商業保險公司不愿觸及的“雞肋”保險市場。交通運輸部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末,全國擁有公路營運汽車1171.54萬輛,其中,營運貨車1110.28萬輛,包括普通貨車414.14萬輛、專用貨車50.67萬輛、牽引車310.84萬輛、掛車334.63萬輛。
據行業交流數據,保險行業承保營運貨車保費收入突破千億元,在整個車險市場占比達13%左右。面對近千億元保費的營運貨車保險市場,盡管監管部門多次發文提示不得拒絕承保,但保險公司為什么不愿發力,甚至采取“拖字訣”來應對營運貨車的投保需求?
一是經營利潤指標考核的壓力。隨著商業保險公司轉型升級的要求,越來越多保險企業拋棄了“以保費規模論英雄”的考核模式,業務質量和利潤考核的占比越來越高,在“魚”和“熊掌”不能同時兼顧的情況下,只好通過抬高保費、賠付時間慢、賠付金額少等方式間接拒保,或主動放棄營運貨車保險市場。
二是缺乏熟悉掌握營運貨車的專業人員。一方面由于營運貨車運行行為波動較大,很多保險公司難以準確掌握車隊規模、車輛狀況、使用強度、貨物類型、駕駛行為、運營線路等信息,使得保險公司很難建立精準的評估系統并落地。
另一方面因為營運貨車保險風險差異度大,信息不對稱,保險理賠人員不熟悉營運貨車的車型、技術參數、修理價格等原因導致賠付率居高不下。據人保財險最新交強險財務報告,2019年,該公司營運貨車保費收入96.2億元,虧損0.74億元;2018年虧損1.99億元;2017年微盈利0.22億元。
大公司尚且如此,中小公司更是虧得一塌糊涂。
然而,這并不應成為保險企業放棄營運貨車保險市場的理由。隨著車險綜合改革的推進,保險企業更應加強精細化管理,切實按照銀保監會要求,實現“降價、增保、提質”的階段性目標,讓廣大車險消費者享受到更多改革紅利,而不是對營運車輛一推了之。從營運企業和營運車主選擇“車輛統籌互助”的原因歸結起來主要有兩方面原因:
一是投保貴。以混凝土攪拌車為例,投保機動車損失安全統籌、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車上人員責任安全統籌這三類最基本的“車輛統籌”僅9200元左右。若在保險公司投保最基礎的車損險和三者險則要2萬多元。盡管一些中小商業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愿意給營運貨車投保商業險,但是即便按照商業險最高折扣,所繳納的保費仍比“車輛統籌互助”高。
二是投保難。由于商業保險公司尋找各種理由拒保或拖延時間承保營運貨車商業保險和交強險,這些車輛既不能買賣過戶,也不能上路作業。因此,營運企業和營運車主便放棄正規保險轉而去選擇有風險的“車輛統籌互助”。
商業的本質就是供需,當市場和客戶有需求,但保險公司不能去滿足和解決時,客戶只有尋找新的途徑。“車輛統籌互助”也正是在這樣一種情況下逐步發展起來的。從全行業看,拒保或拖延承保是不合理的。這些車輛是國民經濟和社會運行所必需的,一旦被拒保,容易出現交通方面甚至生產方面的嚴重事故損失糾紛。
但從企業經營角度考慮,哪家企業愿意做虧本的業務呢?社會責任與企業效益是一個兩難命題,僅靠監管處罰和監管發文要求商業公司不得拒保營運車輛,只能解決一時的問題,但解決不了長久的問題。因此,監管者必須在其中找到最合理的結合點,既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也保障行業的正常利潤。
反思:
如何化解潛在風險
公路交通運輸是經濟發展過程中物質交換的基礎,也是最為靈活方便的運輸方式,在我國經濟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營運車輛是國民經濟和社會運行必須的,且這些車輛更容易出現交通方面甚至生產方面的嚴重事故及社會糾紛。
如果這些車輛沒有保險就上路,不慎發生意外,那么為此買單的將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他們將面臨無法得到賠償和救助的困境,不僅給交通帶來安全隱患,也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也是因此,2012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中明確提出“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由于商業保險公司變相拒保營運車輛,加上有國務院政策“撐腰”,因此,統籌互助業務實際上很多年前就已經存在,不過多是大型運輸集團為提升公司內部車輛保障水平而設立的,是一種只針對公司內部車輛的互助業務,并不對外經營。從某種程度來看,交通運輸集團內部的這種統籌互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營運車輛風險保障水平,對于減少事故糾紛、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近年來由于利益的驅動,各式各樣企業開始經營類似業務,且與以前只對內營業不同的是,這些公司幾乎都面向社會公開招攬業務。而且這些業務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商業保險性質強。這些企業聘請一些保險公司的人員,無一例外地套用商業保險的基本原理、條款費率和管理模式,具有很強的商業保險性質。不論是統籌互助服務公司、汽車修理廠,還是參加行業安保基金的國有企業,其統籌互助的運作管理所依據的都是行業主管部門的紅頭文件,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在游離于商業保險體系和商業保險監管范疇之外的同時,統籌互助行為也往往通過賬外單獨核算或掛“往來賬”等方式,隱瞞業務收入,規避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
二是利益驅動,超越界限。交通運輸企業和一些林林總總的所謂服務企業在利益驅動下,存在跨出企業集團范圍,以車輛掛靠等名義承攬一些社會車輛業務的問題,這已成為一種變相辦理商業保險的行為。同時,由于沒有計提充足的準備金,靠現金流滾動,普遍存在人為的調控賠付現象,或擅自將統籌互助資金挪作他用,統籌互助行為在對外擴展中引發出許多經濟糾紛,有的甚至還形成了司法訴訟。既損害了自身利益及客戶利益,也損害了商業保險的發展。
三是行業集中、金額大。統籌互助主要出現在交通運輸、煤業礦務、水利水電、供銷社等大行業。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辦理的統籌互助業務在經營管理方面相對嚴格,一些因經營管理不善的企業不得不放棄統籌,重新投保商業保險。而民營或股份制的統籌互助機構確心態不一,有的希望保險監管機構抓緊出臺有關法規,給予合法的出路。有些則考慮籌建保險代理公司或經紀公司,尋求規避風險的新途徑。總體上,這些統籌互助企業處于觀望和等待狀態,對外保持低調,既擔心保險監管機構追究,又防范稅務部門檢查,給人強烈的“地下”感覺。
車輛統籌互助雖說也是一種傳統的分散風險的方式,但畢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保險行為,一方面它資金少,積累慢,潛在風險大,企業無法通過再保險方式來分散和規避風險,巨額風險只能全部自留。一旦發生特大交通事故或某一時期事故頻發,所積累的資金只是杯水車薪,容易導致自保行為中止和資金斷鏈,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和社會穩定。另一方面專業人才匱乏實行簡單的收支統籌,風險控制方式簡單,專業技術含量低,人為隨意調控的現象比較突出,易滋生腐敗。
展望:
自保公司是解決難題的最佳選擇
企業內部自保或“統籌互助”由來已久,自保公司是傳統保險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出現的,是傳統保險方式的發展和衍生,它從上世紀五十年代興起,七十年代掀起一次發展高潮。
近年來,由于傳統商業保險市場進入了發展平穩期,保費價格不斷上漲,承保能力有所下降,自保公司憑借其減少企業風險成本、統籌企業風險管理的優勢,以年均200家左右的增長速度,再一次在全世界保險市場上快速發展,截至目前,全球自保公司已有7000家,世界500強企業中85%的企業都設立了自保公司,并快速成為受到企業界廣泛歡迎的一種風險管理方式。
營運車輛保險是一項特殊的業務,具有非常重要的社會意義,其風險保障問題必須予以解決,但采用純市場化的手段,注定得不到商業保險公司的青睞,因此應當借鑒發達市場的經驗,在積極妥善解決問題的同時,積極引導運輸行業協會或大型運輸企業共同組建自保公司,盡量做到保險企業和運輸企業雙方共贏,徹底解決“營運車輛投保難和車輛統籌”的潛在風險。
同商業保險和其他風險管理手段相比,自保公司有幾個突出的優勢:
一是保險成本。由于企業自保中被保險人就是本企業或股東,自保公司對被保險人所面臨的風險狀況、損失頻率比商業保險公司更加了解,不存在逆選擇問題,因而可以制定更加合理的保險費率,從而降低企業保險成本。
二是承保范圍寬。與商業保險公司不同,自保公司的承保范圍可以突破可保風險的范疇,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它可根據股東特定的風險需求量體裁衣地提供風險管理方案,滿足企業多樣化的風險管理需要。
三是道德風險少。自保從本質上說是企業進行風險自留的一種高級形式,因此在承保理賠過程中可以最大限度規避道德風險,幫助企業主動、及時監控其風險管理方案,促進企業風險管理效率的提高。
四是直接進入再保險市場。一方面,企業可以利用自保公司較低的價格替代以前支付給商業保險公司的保費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全球再保險業務組合更好地分散風險,降低純粹風險轉移價格中的資本成本,創造出更大的承保能量,使企業獲得更好的回報。
既然市場有需求,企業內部自保或“車輛統籌互助”是趨勢,不可阻擋,我們不如因勢利導,在積極妥善解決問題的同時,促進企業自保這一新生事物健康發展。
首先,監管部門要有新思路。當前,我們正處在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關鍵時期,既要果斷處置當前顯現的單體風險,更要重視防范潛在的系統性風險。
因此,監管部門應認真總結吸取國內外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實踐中的經驗教訓,要在對運輸企業特別是大型運輸企業自保行為進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大膽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抓緊研究出臺有關的行政法規,積極引導運輸行業協會或大型運輸企業牽頭組建自保公司,允許并支持符合條件的“車輛統籌互助”企業“浮出水面”,轉型設立自保公司,統一經營全國的營運車輛保險業務,使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納入商業保險的監管范疇,依法進行監管,徹底解決“營運車輛投保難和車輛統籌”的難題。
另一方面這些企業成立自保公司后,就可充分發揮特有的行業專業化風險管理優勢,可通過損失指引、安全指引、風險分布等手段,來控制、協調、簡化大型運輸企業的風險管理,使保險、再保險的安排更加切合客戶的整體需要,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滿足不同企業的多層次風險保障需求,實現全球化保險統籌安排。
其次,保險企業應主動擔當作為。在財險行業中,營運貨車保險屬于除家庭自用車以外最大的細分市場,業務占比13%左右,市場潛力巨大,因此,保險企業不應放棄該市場。應拿出主動擔當作為的姿態,重新定義營運貨車保險在識別、定價、管理、理賠等方面的經營模式:
在風險識別方面,應構建風險識別數據平臺,篩選識別市場上營運貨車的風險等級和質量情況,更客觀和精確地衡量車輛風險,做到有目標的營銷和市場開發;
在定價方面,結合傳統精算技術和新型大數據技術,加強對特殊車輛風險定價的研究,實現精準定價,一車一價;
在風險管理方面,應利用各項先進技術實現動態監控車輛使用狀態,精準主動提供風險管控工具,真正將保險這一風險管理工具落到實處;
在理賠方面,要從人傷、通賠、定損等各個環節重新優化貨車理賠服務流程,有效降低賠付率水平。盡管其中蘊含的風險和困難較大,但這更說明險企需要秉持服務消費者的基本原則,不斷建立、完善科學有效的風險識別、管理模式,賦能創新實用的技術手段,不斷推動營運貨車保險市場高質量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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