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貫徹落實保險業擴大對外開放有關政策,進一步明確保險中介市場對外開放有關措施,放寬外資保險中介機構準入條件,中國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關于明確保險中介市場對外開放有關措施的通知》(簡稱《通知》)。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出臺《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據《關于印發我國加入WTO法律文件有關保險業內容的通知》(保監辦發〔2002〕14號)規定,我國加入WTO組織5年后外資保險經紀機構的準入條件為:投資者應為在WTO成員境內有超過30年經營歷史的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必須在中國設立代表處連續2年、在提出申請前一年的年末總資產不低于2億美元。
2018年4月,銀保監會宣布“在全國范圍內取消外資保險機構設立前需開設2年代表處的要求”。2019年5月,郭樹清主席在接受人民日報、新華社、經濟日報記者采訪時,公布了銀行業保險業擴大對外開放的12條新措施,其中涉及保險中介市場的相關措施包括“取消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需滿足30年經營年限、總資產不少于2億美元的要求。”“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保險類機構”以及“允許境內外資保險集團公司參照中資保險集團公司資質要求發起設立保險類機構”。為切實貫徹落實以上對外開放政策,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明確保險中介市場對外開放有關措施的通知》。
二、《通知》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通知》共三條,第一條大幅取消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準入限制,不再要求股東經營年限、總資產等條件,第二條進一步降低外資保險中介機構的準入門檻,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境內外資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的保險中介機構經營相關保險中介業務,第三條是保險中介機構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適用“先照后證”政策的相關規定。
三、《通知》發布后外資保險中介機構準入條件的具體依據有哪些?
答:《通知》發布后外資保險中介機構準入除依據我國參加的相應國際協約外,還應當滿足《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以及《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允許境外投資者來華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通知》《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允許境外投資者來華經營保險公估業務的通知》等法規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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