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而所謂缺陷責任期,則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對于項目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承擔修復義務的時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最多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主要作用,即是為了保證一旦項目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出現質量問題,可以由施工單位負責對相應質量缺陷進行及時維修,而不致于令建設單位承擔施工單位的缺陷維修責任。這對于保障建設方合法權益、保證項目工程質量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因此,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也是我國工程擔保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當然,上述內容主要是從維護建設單位合法權益與保障工程質量角度而言。對于施工單位而言,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一方,一方面保證金數額不菲,長期占用會對企業造成很大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建設單位拖欠工程質量保證金問題屢見不鮮,施工單位飽受困擾。因此,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退還或糾紛處理問題,有著重要的實務價值。
1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定義可知,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主要由建設單位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具體而言,參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可分為:
1 一是在支付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金額;
2 二是在工程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兩種繳納方式各有不同,實務中在合同未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適用第一種方式,即按支付進度款逐次扣留,這也是實踐中建設方常用的一種扣留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支付進度款逐次扣留”方式,在施工方繳納了履約保證金的情況下,會與相應管理規定發生沖突。
2017年6月20日,住建部與財務部聯合發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文件第六條規定: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即是說,在竣工前的施工階段,發包方已收取承包方履約保證金的,不能再收取承包方的工程質量保證金。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承包方無須再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僅為項目竣工前,且此舉也只是為避免施工企業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與工程質量保證金,對自身造成過高的資金壓力,進而影響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等。
項目竣工后,進入缺陷責任期,缺少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保障,將對建設方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客觀上,依舊需要承包方繳納相應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在這種情形下,顯然“在工程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方式更為合規適用。此外,《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明確指出: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2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退還
目前,國內建筑市場普遍存在施工企業缺陷責任期滿,但工程質量保證金卻難以收回的情況,因此,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退還相關規定備受各大施工企業關注。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1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2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3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具體退還規定:
1 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2 若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3 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
《辦法》與《解釋(二)》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程序與返還條件作出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1.《辦法》系部門規章,《解釋(二)》系審理解釋,兩者都不是明確的法律規定;2.兩份文件內容中對于建設單位拖欠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行為,都并無明確的行政處罰措施。因此,對于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法律法規與監管力度建設,依舊亟待建設與完善。
此外 ,工程質量保證金,只是工程擔保制度下工程質量擔保的現金保證金擔保形式,是可以通過保函形式予以代替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中也指出: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如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保險保函形式即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承包方投保后,由保險公司代替其向發包方出具保險保函,既能代替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擔保功能,又能解決工程質量保證金數額高、退還難等問題。
目前,國內對于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返還與懲處等問題的處理,尚無更為正式明確的法律法規,主要的參考依據即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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