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瑯
編輯:邢莉
來源:險企高參
這幾天,很多保險從業者可能夜不能寐了。關于“管理型總代理”模式未來是否全線被叫停的討論在業內鬧的沸沸揚揚。
起因在于,河南銀保監局于近日下發了一份文件——《河南銀保監局辦公室關于規范人身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合作方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叫停人身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管理型總代理”方式進行合作。
雖然目前只是河南銀保監局發文,只對河南管轄的機構有作用,但不少業界人士擔憂河南銀保監局的做法還只是一個開始。
事實上,北京銀保監局已經對保險中介機構“出手”了。近日,北京銀保監局也下發《關于加強分類指導推動北京地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從監管層態度上看,“合規、不損害消費者權益”是保險行業創新的底線,其次才是談發展。而相關空白領域的填補,需要行業上下共同努力,是一個曲折而前進的過程。
河南邁出第一步,
叫停“管理型總代理”模式
近日,河南銀保監局對“管理型總代理”模式做出規范。
《通知》指出,近期部分人身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以“管理型總代理”的名義開展合作。河南銀保監局認為該種合作方式涉嫌虛掛保險中介業務,無法實現保險公司對合作中介渠道的有效管理。
為進一步規范人身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的合作,《通知》要求相關機構立刻停止上述業務合作,保險公司須全面落實對中介渠道業務合規性的管控責任,而中介公司不得以“費用包干制”、“分支機構加盟”等形式開展人身險業務,杜絕“飛單”、“賣單”等違規行為。
通知就進一步規范人身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合作方式作出四點要求。具體而言:
一、切實規范合作方式。各人身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再以上述方式進行業務合作,雙方的合作必須直接簽訂保險業務代理或經紀協議。存在此類問題的機構,應立即停止新單業務合作,認真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同時做好續期服務,雙方簽訂協議后可繼續合作,自查整改報告加蓋公章后于2021 年11 月30 日前報送至中介處807 房間。
二、加強渠道合規管控。各人身險公司要全面落實對中介渠道業務合規性的管控責任,建立權責明晰的制度體系,覆蓋合同簽訂、業務管理、單證管理、費用結算、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等業務全流程。要持續做好合作中介機構的業務資質審核,定期開展風險排查,及時掌握合作中介機構運行動態。
三、強化業務品質管理。各保險中介機構要高度重視人身險業務的品質管理,堅持長期化、精細化的經營理念,加大合規、后援、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投入,不得以“費用包干制”、“分支機構加盟”等形式開展人身險業務,杜絕“飛單”、“賣單”等違規行為,確保經營有序、隊伍穩定。
四、依法依規開展創新。各人身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要加強對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研究,準確把握法律邊界和政策尺度,加大對中介領域創新模式的合規性審查,確保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開展創新,在監管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經營。
被禁模式廣泛存在,
涉嫌虛掛保險中介業務
河南地區該新規一經發布,立刻在保險行業引發廣泛關注。因為被禁止的合作方式,實際已經廣泛存在。比如:南燕科技、大特保、保險極客、小雨傘、慧擇等,已經與保險機構合作探索管理型總代理模式。
《險企高參》了解到,管理型總代理模式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廣大中小型保險中介機構沒有實力與保險公司聯合開發定制化保險產品。一般而言,保險公司基本都會附加最低保費收入要求,只有頭部保險中介機構有底氣去簽訂這樣的合作協議。
如果中小保險中介機構也想去銷售某個階段出現的網紅產品的話,就需要與頭部中介機構進行“轉委托”合作。即保險公司A與頭部中介機構B簽署合作,頭部中介機構B再與中小型保險中介機構C、D、E……簽署合作。上述合作模式,不僅在人身險產品中盛行,在財產險中也較為常見。
從監管方面來說,此前并沒有保險中介公司之間相互代理的相關文件規定,屬于監管空白地帶。有的只是保險公司之間相互代理的規定,即2019年銀保監會下發《關于做好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目前,監管對“管理型總代理模式”很難做出較強的穿透管理,因此亂象百出。尤其是經濟欠發達地區,部分代理機構為了拿到更多業務,會打著“管理型總代理模式”的旗號進行違規操作,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
據悉,如果保險中介強行違規開展“管理型總代理”模式,會涉嫌虛掛保險中介業務等。
經《險企高參》不完全統計,僅11月份,涉嫌虛掛保險中介業務的險企共有8家。分別是遼寧地區:華安保險鐵嶺中心支公司通過虛掛代理人,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罰款5萬元;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因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罰款10萬元;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東中心支公司因虛構個人代理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行為罰款12萬元。
貴州地區: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盤水中心支公司因虛列業務及管理費、虛掛中介業務套取傭金或手續費罰款16萬元;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順中心支公司因直接承保業務虛掛為中介業務;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罰款17萬元。
此外還有吉林和山西兩地。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因將車險業務虛掛業務員名下并套取傭金行為罰款35萬元;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罰款30萬元;山西中呂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因協助保險公司虛掛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罰款15萬元。
北京亦監管發文規范,
行業或面臨洗牌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這次河南銀保監局發布的《通知》只對轄內的機構有約束作用,但業內擔憂可能會起“連鎖反應”,其它地區也會接連效仿。
事實上,北京銀保監局已經對保險中介機構“出手”了。近日,北京銀保監局下發《關于加強分類指導推動北京地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該文件指在推動構建新型保險中介體系,加強分類指導。
接連兩地監管部門對中介機構的關注,讓很多險企坐立難安。
在一些人看來,如果全國各地禁止以“管理型總代理”的名義開展合作,那對于一些保險中介的打擊將是巨大的。一方面,頭部中介機構將失去“管理型總代理”業務帶來的利潤;另一方面,中小型中介機構將很難拿到“爆款保險產品”的銷售資格。
《險企高參》注意到,對于河南銀保監局《通知》的發布,業內看法不一,認可與不認可的二者即有。
有觀點指出,“各地對中介行業的發展前景與路徑看法不一,越往中西部走就越保守,越往東走就越開放,經濟發達程度哪里更好一眼便知!不管是費用包干制還是加盟制,其實并不是中介機構和中介市場亂象的根源,這些無非是經營模式而已,并不必然導致機構違法違規,禁絕這些也改變不了中介行業的深層次問題!”
另外,“中介信息化要求中介機構必須和保司完成系統對接,而對接一家機構的時間平均三個月,市場上幾十家做中介業務的保司和2600多家中介機構對接系統顯然是不現實的,尤其是區域性或者中小保險中介機構沒系統產能低更是無法對接。作為國外已經成熟多年的‘管理型總代理’剛剛好能夠解決這一問題,大的頭部平臺解決系統技術問題和產品問題,中小機構專心做銷售,分工協作,對整個行業是有利的。而是否合規的根本不在于模式,而在于有效引導。”
但是,也有觀點對河南銀保監局的做法大力贊成。“中介對于財產險公司來說只是套取手續費的一個工具而已。排名靠前的主體公司干中介渠道,沒有其他公司,其他中介啥事兒了。中介的畸形發展,返傭,高費用,還有一些理賠質量差,人員開號多掛,確實需要高壓管理。”另一從業人士指出。
《險企高參》以為,關于“管理型總代理”相關規范文件在國內尚屬空白領域,河南銀保監局能夠邁出第一步,對行業的發展仍然是起著積極作用,至少說明“管理型總代理”模式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監管層關注。從監管層態度上看,“合規、不損害消費者權益”是保險行業創新的底線,其次才是談發展。而相關空白領域的填補,需要行業上下共同努力,是一個曲折而前進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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