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銀保監會開展了2021年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
一、評估結果
2021年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參評機構共計1857家,其中:商業銀行1673家,保險機構184家。評估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方式,現場評估745家,占總參評機構比例40.12%。公司治理監管評估主要從黨的領導、股東治理、董事會治理、監事會和管理層治理、風險內控、關聯交易治理、市場約束、其他利益相關者治理8個維度,合規性和有效性2個角度對參評機構進行綜合評估。
總體上看,2021年評級結果主要集中在B級和C級,與2020年大致持平。被評為C級(合格)的機構最多,共1100家,數量占比59.24%;其次是B級(較好),共366家,占比19.71%;兩者合計占比78.95%。被評為D級(較弱)的機構共253家,占比13.62%;被評為E級(差)的機構共138家,占比7.43%;無A級(優秀)機構。
二、評估發現的良好公司治理實踐
在監管推動下,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意識逐步提高,公司治理建設和改革取得積極成效,公司治理規范性、有效性不斷提升,在加強黨的領導、完善董事會建設、強化風險管控、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探索了一些提升公司治理質效的良好做法。
(一)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持續深化
國有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不斷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機制,堅持落實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黨委前置研究要求,持續探索和完善中國特色現代金融企業制度。以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為代表的國有銀行保險機構不斷建立健全黨委與董事會、監事會等治理主體間溝通機制,推進議事規則與決策流程銜接更加有效。
(二)董事會結構持續優化,履職能力不斷提高
銀行保險機構不斷優化董事會結構,逐步提高獨立董事占比,定期組織董事履職培訓,提升董事會履職效能。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均具有較高的專業化和國際化水準,且其獨立董事一般由著名學者、國際組織前負責人、國際大型金融機構前執行官擔任,部分機構獨立董事占比超過40%。
(三)加強科技應用,提高風險管控能力
部分銀行保險機構加大金融科技投入,不斷革新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手段。有的機構建立了對接授信審批系統的關聯交易管理系統,在授信申報、額度審批環節實現實時管控;有的機構借助科技手段,精細測算業務風險與收益,風險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斷提高。
(四)重視環境社會治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銀行保險機構將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理念融入經營管理各環節。銀行保險機構積極應對新冠疫情,減費讓利,精準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農村商業銀行下沉服務,深耕當地,助力精準脫貧和鄉村振興。
三、評估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黨的領導方面
部分機構黨委前置研究重大經營管理事項落實不到位。有的機構個別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未經黨委會研究討論直接提交董事會或高管層決策。
(二)股東治理方面
一是部分機構股東行為不合規不審慎,表現為:股東入股資金不實、違規股權代持、主要股東違反“兩參一控”規定、主要股東違規干預經營管理、中小股東未能有效參與治理等。二是部分機構股權管理不規范,表現為:股東資質未能持續符合監管要求、股東股權質押比例過高、銀行變相接受本行股權質押并提供授信、股東持股比例超過監管限制。
(三)董事會治理方面
一是部分機構董事會運作不規范,表現為:董事缺位或任職超期、董事履職保障不到位。二是部分機構獨立董事人數不足、獨立性缺失,董事履職不到位,表現為:獨立董事人數及履職時間不符合監管要求、董事較少發表意見、董事會及下設專門委員會架構不完善。三是部分機構發展戰略不科學不審慎,表現為:發展戰略較為激進、擴張沖動較強、發展審慎性不足。
(四)監事會和高管層治理方面
一是部分機構監事會和管理層運作不規范,表現為:監事會構成不符合監管要求、監事會監督作用發揮不足、高管配備不足或長期缺位、高管違規兼任。二是部分機構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表現為:內部問責機制存在缺失、薪酬制度體系不完善、績效考核指標設置不合規、對績效考核制度及執行情況的監督評估不足。
(五)風險內控方面
一是部分機構風險管理體系不健全,風險管理能力不足,表現為:風險管理機制不健全、與控股股東間的風險隔離未落實、并表管理能力不足。二是部分機構合規內控不完善,表現為:合規意識不牢、案件風險突出。三是部分機構內部審計不健全,表現為:內審機制不完善、內審部門缺乏獨立性。
(六)關聯交易治理方面
一是部分機構關聯交易管理機制不完善,表現為: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不完備、關聯交易管理組織架構不健全、關聯方認定不全面且更新不及時。二是部分機構關聯交易審查不到位,表現為:關聯交易審查不合規、關聯交易集中度較高。三是部分機構關聯交易內部監督機制不完善,表現為:內部審計監督缺位、集團內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
(七)市場約束方面
一是部分機構信息披露內容不全面、不準確,不同程度存在未逐筆披露重大關聯交易類型及金額、未披露外聘中介機構情況、未披露重要員工薪酬信息、未披露風險信息、對股東股權質押凍結情況披露不準確或不充分等情況。二是部分機構負面輿情造成不良市場影響,受到社會高度關注。
(八)其他利益相關者治理方面
一是部分機構利益相關者參與程度有限。二是部分機構社會責任意識仍需提升。三是部分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銀保監會相關部門、銀保監局將繼續做好評估后續工作。一是開展結果反饋、督促整改、分類監管等工作。二是持續推進評估結果在市場準入、現場檢查立項、監管評級等環節的運用。三是進一步研究完善評估指標和評估機制,推進評估工作做精做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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