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瑯
編輯:邢莉
來源:險企高參
父親倒車不慎壓倒2歲兒子,致兒子死亡,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嗎?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官微發布一篇名為“父親駕駛壓死2歲兒子,保險公司該不該賠?”的文章,引發網友廣泛熱議。
在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法院判決人保財南充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80%賠付100萬元。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該公司正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對此,不少網友表示看不懂。“為什么軋死自己孩子,家長沒有坐牢,反而可以獲得巨額賠償?”、“如此操作會不會誘使一些喪失人性的家長效仿作案?”
倒車不慎壓死2歲兒子,
人保財險被法院判賠
上海青浦法院官微近日發布的案件稱,2020年8月上海市民吳先生從家里出發,準備駕駛小車外出辦事。沒想到,車輛起步的時候,自己剛滿2歲的兒子小吳正好在車旁玩耍。吳先生并沒有及時留意到這一情況,結果導致駕駛車輛不慎軋到兒子,兒子小吳死亡。
經過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吳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并致顱腦損傷。根據公安部門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顯示,吳先生駕駛機動車時,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對本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小吳無責任。
因為涉案車輛曾經購買過交強險及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因此吳先生夫婦認為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事故發生三個月后,吳先生夫婦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138萬余元。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該公司正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同時,在本案中,小吳媽媽采取了有效規避手段,自愿免除加害方小吳爸爸的責任。對此,法院依法也予以準許。
但保險公司認為,因小吳爸爸作為駕駛員負該事故主要責任,小吳是被保險人吳先生的家庭成員,吳先生既為加害人,又是賠償請求權人,身份競合,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且事故發生在吳先生家門口,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不應該屬于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責任范疇。
法院并沒有認同保險公司的說法。經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人,應按法律和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父母,有權以賠償權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訴訟主體合格。對超出保險賠償部分,小吳母親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責任,于法無悖,法院予以準許。
此外,本案中加害人與受害人系父子關系,但經鑒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特征,駕駛員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險人騙保等道德、法律風險,保險公司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以小吳為駕駛員家庭成員為由拒絕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案件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過錯在于機動車吳先生操作不當,吳先生夫婦疏于監護與事故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結合案情酌情確定機動車一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80%賠付100萬元。
案件引發爭議,
當事人是否涉及“殺子騙保”?
事故責任人和受害人家屬的身份重合,是這一案例在網上引起巨大爭議的主要原因。
看到法院判決,很多網友憤憤不平。“軋死自己的孩子,既不用坐牢還能收到巨額賠償,還有天理嗎?”不少網友認為,保險公司不應該理賠。不少網友還擔心:高達111萬元的賠償金額,會引導部分喪失人性的人 “殺子騙保”。
“由于本案并非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由此難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但加害人主觀上有過失,致使受害人死亡,仍然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一位資深律師分析稱,不過在實踐中司法機關對于類似的案件往往選擇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或只判緩刑,可能是考慮到孩子的死亡已經讓他們感情上遭受重創,不忍再加刑于他們。
本案是否涉及騙保呢?上海青浦法院方面認為,駕駛機動車時,在車輛起步、行使、停車等各個環節均應高度注意,不可掉以輕心。本案中加害人與受害人系父子關系,但經鑒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特征,駕駛員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險人騙保等道德、法律風險,保險公司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人保財險判賠上百萬,
到底冤不冤?
“如果該事件發生在去年9月之前,保險公司需不需要理賠恐怕就得另說了。因為在老版的保險免責條款的確規定, 被保險人、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都不在賠償范圍內。”一位頭部財險公司從業人員告訴險企高參。
去年9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了《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刪除了相關規定,并明確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這也意味著父親撞到兒子,保險公司也需要依法進行理賠。保險公司拿吳先生夫婦的特定身份來抗拒維權,很難得到法律支持。”前述資深律師稱。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銀保監會有關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未滿十周歲死亡的,所有保險公司的保額總額不能超過人民幣20萬元,10-18周歲的保額限額為50萬元。
有保險界人士認為,銀保監會如此規定就是為了防范“殺子騙保”的道德風險。但從此案判決來看,第三者責任險的死亡賠償金已大大高于這一限額,變相突破了兒童身故險上限的保護條款,應進行修改予以統一。
近親屬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可能會存在當事人騙保的可能性,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證據來查明當事人是否騙保。“理賠對保險從業人員而言是很嚴肅的一件事。客戶對于保險公司的信任是對法律規章下,合同必須能按條約履行的信任。”上述頭部財險公司從業人員稱,“規則都是有漏洞的,保險公司的合同能日趨完善,與成功鉆了漏洞的人是分不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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