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車輛因暴雨發動機進水,購買車損險但未購買發動機涉水附加險,在訴訟中法院常以“發動機進水導致受損,該類事故符合機動車保險條款規定的”暴雨造成車輛損失”,發動機作為機動車不可分割的關鍵部件,是保險標的的組成部分,應當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和“暴雨責任與發動機進水免責兩種情形同時存在且相互矛盾,應當做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者即保險公司的解釋。”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承擔。
但平安公司在一審、二審均敗訴的情況下,通過再審贏得判決,更是贏得對保險條款的“正解”,學習本文,在遇到此類案件,各位法務小伙伴知道該怎么答辯了吧
二審判決書、平安敗訴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鹿煥超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8)魯09民終236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區望岳東路中興時代大廈。
負責人:馬洪濤,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春*,山東鵲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鹿**,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村民,住肥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冉冉,山東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鹿**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8)魯0983民初23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是相反相成的關系而非相互矛盾。原審法院認為責任免除條款和保險責任條款構成一種矛盾,也就是只要是暴雨造成的損失在免責條款當中就不能出現,錯誤理解了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這兩種基本的法律制度。按照本案合同條款保險責任明確表示為由包括暴雨等原因造成的直接損失而且不屬于免責范圍的才屬于賠償范圍。只要按照通俗的理解,結合發動機涉水損失險第一條的規定,凡是發動機進水導致的損失無論何種原因只要不屬于附加險免責事由的都應當賠償,可見從保險責任、免責條款、附加險條款,三個維度上已經明確規定本案損失應當是由主險理賠還是附加險理賠。合同第一條和附加險第一條都已經說明附加險的條款也是合同組成的部分,而且效力優于主險條款,那么依據合同法的效力這些條款對當時雙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解釋合同的條款也需要對合同整體篇章全部條款進行解釋。二、基于發動機進水危險在原因機制、經濟后果等方面的特殊性,保險人專門開發了”發動機涉水損失險”,明確約定由本案原因造成的損失屬于附加險范圍。被上訴人只要在面對暴雨時采取措施正當,或者在買保險時繳納少許的保險費就可以獲得相應的保障。如果片面對保險人作出不利解釋,有損正常商業秩序。三、原審判決違反了保險法與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解釋規則。只有按照通常理解仍然有不同的合理解釋,才能啟動不利解釋條款。不利解釋條款并非對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釋規則的推翻,而是在基于誠實信用對合同條款作出通常解釋的基礎上,基于公平考慮作出對格式條款提供方的不利抉擇。
鹿**辯稱:1、涉案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八款規定了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該條未明確發動機進水的具體原因,因暴雨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車損保險公司不能當然的引用該條款拒絕承擔理賠責任,因為保險公司并未告知被上訴人在遭遇暴雨等天氣情況下汽車不能行使,而在客觀上車輛在暴雨等天氣狀態下不能當然的處于行駛狀態,本案保險公司不能引用該條款拒絕承擔賠償責任。2、根據保險賠償中近因原則本案導致車輛損失的近因系暴雨,根據涉案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因暴雨造成車輛損失的屬于賠償范圍,發動機系車輛的組成部分之一,發動機損失當然屬于車輛損失,根據該條款對于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上訴人應當承擔理賠責任。
鹿**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維修費、交通費用共計19608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4月30日20時至5月1日8時,肥城地區出現暴雨天氣。2018年5月1日凌晨時,原告鹿**駕駛魯J×××××奔馳小型汽車沿肥城市金牛山大街行駛至泰臨路北處,因暴雨路面積水致使車輛熄火并受損。原告鹿**當場向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報案,被告工作人員及時出險并進行了現場勘驗。隨即涉案車輛被拖至泰安市龐大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4S店)進行維修,2018年6月20日經該公司估價,更換發動機等配件及維修費共計195480元,6月23日原告支付了該款項。另查明,涉案車輛魯J×××××,登記車主鹿**,于2018年3月6日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486800元,并不計免賠,期限一年,被保險人為原告鹿**。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雖然約定了對”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不予賠償,但未明確”發動機進水”的具體原因。車輛在行駛中遭遇暴雨,客觀上涉水行駛屬正常情況,發動機進水導致受損,該類事故符合機動車保險條款規定的”暴雨造成車輛損失”,發動機作為機動車不可分割的關鍵部件,是保險標的的組成部分,應當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現實生活中,的確有車輛在天氣狀況良好、不下雨的情況下,因駕駛人員失誤或故意駛入河流、溝渠、水塘等,對此種情況保險公司當然可以援引免責條款拒絕理賠。本案中暴雨責任與發動機進水免責兩種情形同時存在且相互矛盾,應當做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者即保險公司的解釋。故被告關于發動機損失不予賠償的辯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交通費600元,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鹿**機動車損失保險金195480元;二、駁回原告鹿**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8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能否援引免責條款拒賠發動機損失。涉案保險合同未將發動機排除在保險標的之外,如發生保險事故,發動機作為車輛不可缺少的部件,應予賠償。保險合同約定因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同時免責條款又約定發動機進水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不負責賠償。可見,保險合同約定暴雨致損應予賠償與發動機因進水損壞免責的條款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如何認定保險責任范圍存在不同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并且,車輛在暴雨中行駛導致車損,會產生保險責任與責任免除事件同時存在的情形,而保險公司并未對此情形下的責任免除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故保險公司不能援引免責條款免除賠償責任。
綜上,上訴人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6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 峰
審判員:梁麗梅
審判員:張 萍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崔曉元
平安再審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鹿**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19)魯民申384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區望岳路中興時代大廈。
負責人:馬洪濤,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超,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鹿**,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漢族,住肥城市。
再審申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鹿**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9民終23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審判長:馮 波
審判員:李召亮
審判員:崔志芹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燕
書記員:王亞男
再審判決,支持平安勝訴
法院以投保單免責事項未手書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如此判決,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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