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摘要:
關于姜蘭對申請保全超宇公司財產是否存在錯誤,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
首先,超宇公司與姜蘭之間存在工程款債權債務糾紛。
姜蘭借用超宇公司資質承包案涉工程,案涉工程于2014年12月1日經竣工驗收合格。根據合同約定的付款進度,發包人應于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無質量問題結清全部價款。
2017年1月23日,東臺市審計局核定單涉案工程總造價為26645535.12元,此時高投公司應支付所有工程款。雖然,超宇公司與姜蘭簽訂約定,工程款進入超宇公司賬戶后3內給付姜蘭;但是,東臺醫院與超宇公司簽訂承包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超宇公司享有承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的權利。
工程款到期后,超宇公司未積極主張此款,反而于2018年2月通知高投公司不得將案涉工程尾款支付給姜蘭,其怠于主張工程款,應視為付款條件成就,姜蘭可向超宇公司主張工程尾款及其余未轉付工程款。姜蘭于2018年12月起訴要求超宇公司結清工程款并申請訴訟保全,并無不當。
其次,超宇公司于2019年3月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確認高投公司欠付超宇公司工程款的數額為2580535.12元并應給付利息,且超宇公司前期收到的部分工程款未及時與姜蘭結算,姜蘭于2018年12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標的及申請保全的數額,均系在訟爭標的合理的范圍內,姜蘭為保證判決生效后能順利執行,對超宇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申請凍結,系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其申請保全不存在主觀惡意和重大過失。
姜蘭申請撤回起訴系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并不代表其訴訟和申請保全錯誤。
因此,姜蘭2018年訴訟時申請保全超宇公司財產并無過錯,超宇公司要求姜蘭賠償保全產生的損失,依據不足,故本院駁回超宇公司該訴訟請求。
二、判決書全文: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蘇0981民初699號
原告:超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大道北段1700號7幢1單元17層1711房。
法定代表人:羅宇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傅穎萍,該公司法務。
被告:姜蘭,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江蘇省揚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炳華,江蘇東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江蘇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湖南路街道中山北路30號39層。
負責人:魏煒,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正卉,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飛,該公司員工。
原告超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宇公司)與被告姜蘭、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家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因新冠××疫情防控,當事人無法參加訴訟,本院裁定中止本案的審理。恢復審理后,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超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傅穎萍,被告姜蘭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錢炳華,被告大家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正卉、王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超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姜蘭賠償超宇公司被訴訟保全銀行存款凍結280萬元所發生的利息損失464800元;大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姜蘭以超宇公司沒有支付東臺市人民醫院項目工程款為理由起訴至法院,并于2018年12月28日訴訟保全凍結了超宇公司銀行存款280萬元(中信銀行成都分行,賬號:74×××33),2019年5月27日姜蘭申請撤訴,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在166天的訴訟保全期間,超宇公司為了維持生產經營,迫不得已,向自然人劉某借款280萬元,月利率3%,由于姜蘭濫用訴訟權利,給超宇公司造成了280萬元的利息損失464800元。
姜蘭辯稱,超宇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給姜蘭施工,姜蘭作為實際施工人應當享有工程款的權利。超宇公司知曉案涉工程已超過付款的時間節點,也知曉姜蘭急于獲取案涉工程余款。姜蘭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超宇公司向城東新區主張了工程款。姜蘭申請保全沒有錯誤,請求駁回超宇公司的訴訟請求。
大家公司辯稱,1.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作為侵權案
件,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以保全申請人存在過錯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2.根據最高院公報案例確定的裁判規則,判斷保全申請人是否存在過錯,不以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還應當看保全申請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或重大過失。保全申請人提起的訴訟合理,申請保全的對象、標的額、保全方式適當的,不屬于主觀惡意或重大過失。3.姜蘭申請財產保全不存在過錯,財產保全不屬于保全錯誤,姜蘭起訴超宇公司有事實依據和證據支持,不構成惡意訴訟;姜蘭撤訴是其自由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并不代表起訴錯誤。姜蘭仍然可以依法主張其實際施工人權益,事實上姜蘭也已經再次提起了訴訟;姜蘭申請財產保全不存在主觀惡意或重大過失,重點要指出的是,姜蘭在撤訴后及時申請解除了財產保全,由此可以看出姜蘭不存在通過財產保全損害超宇公司利益的主觀惡意。4.超宇公司對財產保全沒有申請復議,應視為對財產保全的認可,沒有采取合理置換保全標的等措施,如果造成損失也應當由自己承擔。5.姜蘭申請財產保全并未給超宇公司造成損失,超宇公司所謂損失,并非合理必要的費用,與財產保全無關。
超宇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本院(2018)蘇0981民初6126號民事裁定書,(2018)蘇0981民初6126號之一民事裁定書,(2018)蘇0981民初6126號之二民事裁定書,(2018)蘇0918執保717號查封、凍結、扣押財產告知書,中信銀行業務憑證客戶回單,網上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結果,(2019)蘇0981民初1103號民事判決書、借款合同、中國銀行國內支付業務收款回單、宜賓市商業銀行客戶到賬通知憑證、宜賓市商業銀行賬戶交易歷史查詢單、中國銀行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銀行流水等證據;姜蘭提供了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9民轄終166號民事裁定書等證據;大家公司提供了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2027號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再365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9月,姜蘭借用超宇公司等公司的資質參與東臺市城東新區醫院幕墻工程的招投標。2012年10月8日,超宇公司中標該工程。2012年10月12日,超宇公司與東臺市人民醫院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期120天,工程價款28666660.98元,采用固定單價方式計價,中標后竣工結算時綜合單價不予調整。雙方約定按形象進度支付工程款:完成工程量50%,付合同價款的20%;完成工程量80%,再付合同價款的2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總價的70%;財務決算經審計確認后,支付至審定額的80%;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支付至審定額95%,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無質量問題結清全部價款。
2012年10月30日,超宇公司與姜蘭簽訂《協議》,約定將城東新區醫院幕墻工程承包給姜蘭施工,姜蘭向超宇公司繳納50萬元管理費。工程款進入超宇公司賬戶后三日內撥付給姜蘭指定的賬戶。
此后,姜蘭實際組織東臺市人民醫院城東新區醫院門急診醫技樓幕墻工程的施工。2014年12月1日,涉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2017年1月23日,東臺市審計局出具審計核定單,審定涉案工程總造價為26645535.12元。
另查明,2013年4月17日,東臺市人民政府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形成紀要:城東新區醫院工程移交城東新區。工程移交后,工程建設、裝飾裝潢、設備購置等投資主體均為城東新區。移交后所需建設資金由市城東新區全額負責籌集,單獨設置賬務核算,并支付所有工程款項。工程移交后,東臺市城東高新技術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投公司)向超宇公司直接付款5735000元。姜蘭自認分別于2015年2月13日、2015年2月5日、2017年1月24日收到高投公司支付的6500000元、2100000元和4000000元,合計12600000元。
2017年12月,超宇公司向高投公司出具截止2017年12月12日工程欠款為10701660.98元的對賬函。高投公司提出異議,確認欠款金額為2580535.12元。2019年2月21日,姜蘭與高投公司對賬,確認截止2019年2月20日未付工程款金額為2580535.12元。
2018年2月,超宇公司向高投公司送達《關于支付我公司與東臺醫院項目工程尾款的函》,載明:“關于我公司與東臺醫院項目工程尾款,貴公司必須按我公司的要求劃到我公司指定帳戶,因為我公司才是合同的法律主體,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我公司與自然人姜蘭的事情是我公司內部事務,與貴公司無關。若貴公司不按合同約定,擅自把我公司與東臺醫院項目工程尾款支付給自然人姜蘭,我公司將依法追究貴公司的法律責任。”2018年12月,姜蘭向本院提起訴訟,認為超宇公司尚欠姜蘭工程款2763199.64元。要求超宇公司支付工程款2763199.64元,高投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審理中,姜蘭向本院申請對超宇公司2800000元銀行存款或同等價值的財產予以保全,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本院依法作出(2018)蘇0981民初6126號民事裁定書,凍結超宇公司2800000元銀行存款或同等價值的財產。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凍結超宇公司在中信銀行成都支行74×××33賬戶,期限至2019年12月4日止,該賬戶于2018年12月28日存入3445834.54元。2019年5月27日,姜蘭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本院作出(2018)蘇0981民初6126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準許姜蘭撤回起訴。2019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18)蘇0981民初6126號之二民事裁定書,解除本院依據(2018)蘇0981民初6126號民事裁定書對超宇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2019年1月30日,超宇公司與劉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劉某向超宇公司出借2800000元,月息3%,借款期限從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2019年1月31日,劉某通過銀行轉給超宇公司2800000元。2019年12月27日,超宇公司分兩次轉給劉某915600元、2800000元。本案中,超宇公司主張訴訟保全期間借款2800000元造成其利息損失464800元。
2019年3月5日,超宇公司向本院訴訟要求高投公司支付工程款6580535.12元(高投公司對賬確認的2580535.12元以及姜蘭所收工程款中的4000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東臺市人民醫院承擔共同清償責任,該案中列姜蘭為第三人。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蘇0981民初1103號民事判決,認為東臺市人民醫院與超宇公司簽訂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超宇公司有權主張工程款。高投公司尚欠超宇公司2580535.12元,利息應當自審計核定單出具時即2017年1月23日起計算。判令高投公司向超宇公司支付工程款2580535.12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起訴時,超宇公司列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為本案被告。中國銀保監會《銀保監復(2019)1065號》批復,由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受讓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簽署的非理財類保單和截至2020年1月31日之后到期的理財類保單及相關資產、負債,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申請變更大家公司為被告,由其承繼案件相關的權利義務,本院予以準許。
本院認為,本案為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關于姜蘭對申請保全超宇公司財產是否存在錯誤,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首先,超宇公司與姜蘭之間存在工程款債權債務糾紛。姜蘭借用超宇公司資質承包案涉工程,案涉工程于2014年12月1日經竣工驗收合格。根據合同約定的付款進度,發包人應于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無質量問題結清全部價款。2017年1月23日,東臺市審計局核定單涉案工程總造價為26645535.12元,此時高投公司應支付所有工程款。雖然,超宇公司與姜蘭簽訂約定,工程款進入超宇公司賬戶后3內給付姜蘭;但是,東臺醫院與超宇公司簽訂承包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超宇公司享有承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的權利。工程款到期后,超宇公司未積極主張此款,反而于2018年2月通知高投公司不得將案涉工程尾款支付給姜蘭,其怠于主張工程款,應視為付款條件成就,姜蘭可向超宇公司主張工程尾款及其余未轉付工程款。姜蘭于2018年12月起訴要求超宇公司結清工程款并申請訴訟保全,并無不當。其次,超宇公司于2019年3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確認高投公司欠付超宇公司工程款的數額為2580535.12元并應給付利息,且超宇公司前期收到的部分工程款未及時與姜蘭結算,姜蘭于2018年12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標的及申請保全的數額,均系在訟爭標的合理的范圍內,姜蘭為保證判決生效后能順利執行,對超宇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申請凍結,系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其申請保全不存在主觀惡意和重大過失。姜蘭申請撤回起訴系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并不代表其訴訟和申請保全錯誤。因此,姜蘭2018年訴訟時申請保全超宇公司財產并無過錯,超宇公司要求姜蘭賠償保全產生的損失,依據不足,故本院駁回超宇公司該訴訟請求。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超宇集團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姜蘭賠償訴訟保全2800000元產生的利息損失464800元以及被告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江蘇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272元,減半收取4136元,由原告超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吳海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晶晶
書 記 員 仇秋果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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