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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責險案件判決書:孫麗訴山東安志實業公司保全房屋案件

  • 2021年01月31日
  •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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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書摘要: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屬于一般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申請保全錯誤,應以申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而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以及保全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保全金額是否超過訴訟請求范圍為依據。


首先,關于安志實業公司是否實施了違法行為及安志實業公司是否具有過錯,在安志實業公司起訴孫麗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中,安志實業公司對訴訟標的依據法律規定對孫麗的財產提出保全申請,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案件將來順利執行,該項申請經法院依法審查后得到法院裁定準許,安志實業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具有違法性。


申請財產保全僅是民事訴訟中程序事由,不是對實體權利義務的終局確認,當事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尋求司法救濟而申請財產保全,僅需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該案中,系因安志實業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本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因此,不能認定安志實業公司提起訴訟及采取保全措施主觀上存在惡意,且保全標的即為爭議標的,安志實業公司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


其次,關于孫麗是否存在損失及安志實業公司的保全行為與孫麗主張的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涉案房屋查封時間為2019年3月26日,晚于孫麗與宋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該房屋抵債折價款為150萬元,孫麗實際支付的價款為70余萬元,孫麗與宋珂約定的價款為210萬元,實際交付的價款為153萬元,孫麗出售房屋所得價款實際高于其支付的價款,孫麗不存在經濟損失。


再次,針對被查封的房屋,僅是限制房屋的物權變動,并未限制該房屋的使用、收益等權利,故該房屋交易價格的變動與安志實業公司申請法院查封之間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


且孫麗在其名下房屋被查封后,其未向本院提出過異議,也未向本院提交置換保全財產的申請,也未采取其他任何具體措施防止損失產生及擴大,故其成交價款的減少,亦不能歸責于安志實業公司。


綜上,孫麗以安志實業公司申請保全錯誤為由要求其賠償房屋差價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孫麗要求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樣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判決書全文: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魯0191民初2462號


原告:孫麗,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濟南市歷城區,現住濟南市歷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化南,山東卓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濰平,山東卓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安志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城區山大南路東段5號510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127402012622。


法定代表人:王琴,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潤鋒,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東分公司,住所地濟南市市中區順河東街66號銀座晶都國際1號樓32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MA3R14RM5P。


負責人:王連濤,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猛,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飛,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孫麗與被告山東安志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志實業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東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申請參加訴訟。原告孫麗申請追加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準許。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化南,被告安志實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艾潤鋒,被告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猛、王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安志實業公司賠償因申請訴中保全錯誤而給孫麗造成的經濟損失60萬元;2.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全部由被告承擔。訴訟中,孫麗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安志實業公司賠償因申請訴中保全錯誤而給孫麗造成的經濟損失57萬元。要求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對第1、2項訴訟請求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4日孫麗購買了位于濟南市歷下區車庫并辦理了“不動產權第0247729”不動產權證。2019年3月15日孫麗將位于濟南市歷下區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案外人宋珂。雙方約定2019年5月25日之前辦理完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后,案外人宋珂于2019年3月25日支付了50萬元購房款,合同約定剩余購房款在辦理產權證時一次性付清。在孫麗與案外人尚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孫麗于2019年4月1日收到濟南市高新區人民法院送達的安志實業公司起訴孫麗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的訴訟材料,得知安志實業公司以與孫麗口頭約定涉案房產是借用孫麗名義登記在孫麗名下,要求確認濟南市歷下區穎秀路XXX房產歸安志實業公司所有,并申請法院查封了涉案房產。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19)魯0191民初1509號民事判決書,以安志實業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對涉案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行為,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與孫麗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意思表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為由,駁回了安志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安志實業公司不服濟南市高新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19)魯01民終8480號民事判決書,以相同的理由駁回安志實業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審結后,孫麗于2019年12月申請對房屋進行了解封。孫麗認為,安志實業公司以虛構的雙方之間存在口頭的借名買房協議為由惡意提起訴訟,并申請財產保全,導致孫麗不能將已經出售的房產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另外,在安志實業公司保全孫麗房產期間,房屋價格大幅跌落,加上孫麗未能及時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存在違約行為,導致房屋最終以153萬元的價格成交。并且因安志實業公司惡意提起訴訟造成孫麗因此案支付額外的訴訟費用和精神損失。安志實業公司的訴訟及財產保全行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給孫麗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下列明了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等四項因保全錯誤導致的損害責任糾紛,且一旦申請錯誤,需要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綜上,為維護孫麗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安志實業公司辯稱,該房屋由安志實業公司與山東三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旺公司)簽訂了抵賬協議,共供貨110萬元,支付40萬元商業承兌,其中110萬元有發票及收據,涉案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安志實業公司,當時只是未簽訂代持協議,原因是安志實業公司艾潤鋒與孫麗當時處于戀愛關系,2020年6月9日,對孫麗起訴艾潤鋒保全錯誤案件在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孫麗的請求,同樣的一套房子,孫麗惡意向兩個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賠償兩個57萬元,系惡意訴訟。且在歷城區法院案件中孫麗代理人孫濰平所提出的虛假借條,艾潤鋒已向歷城區人民法院解釋清楚,孫麗是在將房屋出售之后向合伙人宋玉輝簽署虛假借條,并非在房屋出售前由于資金緊張所以去借錢。


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辯稱,一、安志實業公司因申請財產保全,在2019年3月在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財保公司)投保訴訟保全責任保險,保全金額150萬元,孫麗應提供保全裁定、保全回執、損失的相關證據等,來證實財產保全的事實,因財產保全受到損失的事實和損失與財產保全因果關系的情況;二、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作為侵權案件,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過錯責任歸則原則,以保全申請人存在過錯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三、根據最高院公報案例確定的裁判原則,判斷保全申請人是否存在過錯,不以訴訟請求是否存在支持為充分條件,還應當看保全申請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或重大過失。保全申請人提起的訴訟合理,申請保全的對象、標的額、保全方式適當的,不屬于主觀惡意或重大過失。四、安志實業公司申請財產保全不存在過錯,財產保全不屬于保全錯誤。五、孫麗對財產保全未申請復議,視為對財產保全的認可。六、孫麗在財產保全期間未申請處分房產,放棄《保全規定》第20條規定的處分請求權,應自擔不利后果。七、孫麗賴以物權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非真實履行的買賣合同,據此取得的不動產登記,不能反映涉案房產的真實權利情況。安志實業公司是實際出資人,孫麗所謂房產折抵業務提成款無證據證實,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不動產權證的公示效力,不具有絕對效力,應根據實際權利情況進行認定。八、孫麗主張涉案房產210萬元出售給宋珂,與事實不符,孫麗并非實際權利人,其出售涉案房產獲利巨大,并不存在損失。九、孫麗在歷城區法院(2020)魯0112民初1774號案件中就本案訴爭損失已經提起了訴訟進行主張,本案針對同一訴爭損失,重復起訴及主張,歷城區法院判決駁回了孫麗的訴訟請求。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孫麗訴訟請求。


孫麗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一、(2019)魯0191民初1509號民事判決書、(2019)魯01民終8480號民事判決書、(2019)魯0191民初1509號民事裁定書、(2019)魯0191民初1509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各一份,證明安志實業公司在該案訴訟缺乏合理性,虛構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理由查封原告孫麗名下的房產,且案件審結之后,怠于申請對原告孫麗名下的財產解除保全措施,后經孫麗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請才得以解封,安志實業公司主觀上存在侵權的故意,具有過錯,客觀上濫用訴訟權利,不當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安志實業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因安志實業公司與三旺公司存在真實供貨協議,此房屋由安志實業公司實際出資供貨110萬元及40萬承兌匯票,在此事實依據基礎上,安志實業公司才采取的保全措施。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1509號一審判決書認定了安志實業公司與三旺公司之間的《協議書》和入庫單據,判決書第五至六頁三旺公司和孫麗都認可了抵賬協議,都認可110萬是用安志實業公司礦粉抵賬,安志實業公司作為實際出資人,事實清楚,更加證明了安志實業公司起訴和申請財產保全,不存在過錯,另外,孫麗應補充保全回執證實實際查封情況。證據二、孫麗與案外人簽訂的穎秀路XXX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付款憑證,證明安志實業公司的財產保全行為給孫麗出售房屋造成的損失為57萬元,安志實業公司行使權利不當應當對孫麗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安志實業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認為是孫麗自己簽署的,是孫麗偽造的,該房屋是150萬元抵過來的,孫麗賣了153萬,孫麗不存在損失。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質證認為:一、根據房屋買賣合同,買房人宋珂未申請貸款,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對宋珂是否真實購房有異議,其認為根據社會生活一般常識,老百姓買房子很少能用全款,不用貸款,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對宋珂購房真實性持高度懷疑,應當借鑒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關于虛假訴訟的判斷標準,查明以下事實:宋珂之前是否已有購買房屋、宋珂是否有資金實力全額付款、宋珂與孫麗之間的往來交易是否真實;二、根據補充協議約定,買賣雙方應于2020年3月15日前辦理過戶手續,孫麗應提供過戶后的不動產證或者其他材料證明該房產已經過戶;三、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二條,在本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內,房產價格不因市場價格的波動或面積的變化而變動;四、根據中國房價行情平臺查詢數據,明湖太學苑在2019年房價基本持平,跌幅僅為3.16%,并不像孫麗主張的那樣跌幅27%;五、對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簽署時間持高度異議。付款憑證系打印件,不予認可,孫麗應提交原件。證據三、銀行轉賬記錄及房屋權屬狀況信息,安志實業公司質證認為與保全行為無關。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質證認為對真實性無異議,但無法證明孫麗因房產變更遭受損失,更無法證明因保全行為造成其損失。


安志實業公司向本院依法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歷城區人民法院(2020)魯0112民初1774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孫麗系惡意訴訟,歷城區人民法院已就該57萬元損失作出判決,而孫麗繼續向濟南高新區法院主張該57萬元損失,為重復訴訟;且安志實業公司向三旺公司供貨110萬元的事實已經(2019)魯0191民初1509號判決及中院二審判決予以認可,故安志實業公司不存在惡意保全。孫麗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不能證實安志實業公司的主張及證明目的,該判決與本案無關聯性。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認為根據判決書第三頁孫麗提起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包括了1509號案件的財產保全,起訴的金額包括了本案主張的房產損失57萬元,由此得出兩案訴爭的事實一致、房產損失主張一致,構成重復訴訟、重復主張;該判決書第八頁、第九頁沒有認定艾潤鋒存在主觀過錯,不構成保全錯誤。證據二、歷城區法院1774號案件開庭筆錄一份,證明孫麗系惡意訴訟。孫麗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因該證據的判決書尚未生效,且其內容不能證明安志實業公司的證明目的。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可安志實業公司的主張。


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最高院、安徽、天津、湖北判決書四份,證明依據最高院和各地高院裁判規則,審查財產保全是否屬于保全錯誤,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作為充分條件,還要看申請人是否存在過錯;證據二、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再365號民事判決書,證明依據最高院裁判規則,被保全人未申請復議,應視為對財產保全的認可;證據三、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終118號民事判決書,證明依據《財產保全規定》和最高院裁判規則,被保全人對被保全的財產可以請求處分,被保全人未申請或者申請不當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的,被保全財產因市場變化而產生的價值貶損系被保全人應自行承擔的風險,與申請財產保全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證據四、中國房價行情平臺關于明湖太學苑房價走勢圖的截圖,證明涉案房產所在小區2019年的房價跌幅僅為3.16%;證據五、中國銀保監會1065號批復文件,證明大家保險受讓安邦保險的部分業務,涉案保單在受讓范圍之內,原安邦保險承擔的保險責任由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繼受。孫麗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中國不適用判例法,每個案件都具有不同情況,且其列舉案件與本案無關聯性,不適用于本案,不能作為本案參考依據。安志實業公司對該組證據無異議,均予以認可。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2月22日,三旺公司(甲方)與安志實業公司(乙方)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乙方自愿購買甲方位于太學苑3號樓1單元1404室住房一套,該房屋的基本情況為太學苑XXX戶,房屋建筑面積101.39平方米,配有地下室15.71平方米,地下車庫185號一個,房屋總價款150萬元……乙方自愿先付40萬元,余款110萬元用乙方給甲方購進材料抵賬……


2017年5月19日,濟南明湖置業有限公司(出賣人)與孫麗(買受人)簽訂三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載明: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位于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為高新國用(2013)0100069號,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暫定名為明湖太學苑,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基本情況為樓號系明湖太學苑XXX、明湖太學苑3號樓XXX以及明湖太學苑地下車庫XXX號。明湖太學苑XXX號房屋的價款為557645元、明湖太學苑3號樓XXX號價款為47130元、明湖太學苑地下車庫1單元-1-185號價款為10萬元。孫麗于2018年7月6日分別向濟南明湖置業有限公司支付了上述房屋及儲藏室價款557645元、47130元、于2018年7月14日支付了太學苑車位-185號的價款10萬元。


2019年3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安志實業公司與被告孫麗、第三人三旺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安志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為依法確認位于濟南市歷下區產(房產證號:濟南××號)及附屬1-215號儲藏室和太學苑車位-185號歸安志實業公司所有。


2019年3月15日,安志實業公司提交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保單及相應證據,申請查封孫麗名下位于濟南市歷下區的房產(房產證號:濟南××號)一套,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魯0191民初1509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孫麗名下位于濟南市歷下區的房產(房產證號:濟南××號)一套,并于2019年3月28日向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2019)魯0191民初1509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請予協助執行查封孫麗名下位于濟南市歷下區的房產(房產證號:濟南××號)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


該案經本院審理查明,魯(2017)濟南市不動產權第0247728號證書上載明權利人孫麗單獨所有坐落于歷下區的房屋,魯(2017)濟南市不動產權第0247729號證書載明權利人孫麗單獨所有坐落于歷下區的房屋。因安志實業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對涉案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行為,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與孫麗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意思表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作出(2019)魯0191民初1509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安志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安志實業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維持。后本院應孫麗申請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魯0191民初1509號之一民事裁定,解除了對涉案房屋的查封。


2019年3月15日,孫麗與案外人宋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孫麗自愿將位于歷下區,總價款為210萬元。宋珂應在合同簽訂時向孫麗支付定金3萬元,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支付購房款50萬元,剩余157萬元于孫麗協助宋珂辦理該房屋權屬過戶登記完畢后3日內一次性結清。該房產已具備房屋所有權證書,雙方于2019年5月25日前辦理完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2019年3月25日,宋珂向孫麗轉賬支付50萬元。


2020年2月28日,孫麗(甲方)與宋珂(乙方)簽訂《補充協議》一份,載明:


一、甲乙雙方一致確認甲方因出售房產存在糾紛導致房產被法院查封,未能按時過戶的行為違反雙方簽定的《房屋買賣合同》。


二、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第三款第2項:乙方不退房,甲方按總房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之約定,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42萬元(大寫肆拾貳萬元整)。


三、因現該房產具備過戶條件,雙方確定于2020年3月15日之前辦理過戶手續。


四、雙方一致確認,因房產被法院查封期間房產市場價格大幅下跌,截至本協議簽訂時位于濟南市歷下區(縣產價值經雙方向中介機構詢價,目前約為14000元每平方,雙方同意房屋、地下室、車庫成交價格為153萬元。


五、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42萬元與乙方應支付的購房款57萬元相抵銷,乙方剩余應支付的購房款100萬元于2020年3月15口前支付。2020年3月5日,宋珂經二手房買賣取得位于歷下區的房屋所有權。2020年3月6日,宋珂向孫麗轉賬支付50萬元,2020年3月7日,宋珂向孫麗轉賬50萬元。孫麗認可已收到宋珂全部購房款153萬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25日,中國銀保監會下發銀保監復【2019】1065號《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受讓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險業務的批復》,載明同意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家財保公司)受讓以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財保公司)名義簽署的截至業務轉讓基準日的非理財類保單和2020年1月31日之后到期的理財類保單以及相關的資產、負債。安邦財保公司與大家財保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聯合下發《關于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受讓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險業務的公告》,載明本次保險業務轉讓范圍為“截止2019年12月31日以安邦財保公司名義簽署的以下保單:1、非理財類保單;2、2020年1月31日之后到期的相關資產、負債;3、上述第1、2項對應的相關資產、負債”,本次保險業務轉讓的責任承擔及相關權益保障為“自2020年1月1日起,轉讓至大家財險的保險業務后續的保險責任將由大家財險承擔,保單權利人(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的各項權益將不受影響。在本次保險業務轉讓完成之后,對大家財險受讓的義務所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安邦財保公司將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申請參加本案訴訟,孫麗亦申請其作為被告承擔責任,孫麗及安志實業公司對安邦財保公司向本院作出的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均無異議,對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受讓本案所涉保單權利及作為本案被告無異議。


再查明,2020年3月10日,原告孫麗與被告艾潤鋒、第三人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由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孫麗的訴訟請求中包含與本案一致的房屋損失費57萬元,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20)魯0112民初1774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屬于一般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申請保全錯誤,應以申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而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以及保全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保全金額是否超過訴訟請求范圍為依據。


首先,關于安志實業公司是否實施了違法行為及安志實業公司是否具有過錯,在安志實業公司起訴孫麗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中,安志實業公司對訴訟標的依據法律規定對孫麗的財產提出保全申請,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案件將來順利執行,該項申請經法院依法審查后得到法院裁定準許,安志實業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具有違法性。申請財產保全僅是民事訴訟中程序事由,不是對實體權利義務的終局確認,當事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尋求司法救濟而申請財產保全,僅需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該案中,系因安志實業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本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因此,不能認定安志實業公司提起訴訟及采取保全措施主觀上存在惡意,且保全標的即為爭議標的,安志實業公司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


其次,關于孫麗是否存在損失及安志實業公司的保全行為與孫麗主張的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涉案房屋查封時間為2019年3月26日,晚于孫麗與宋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該房屋抵債折價款為150萬元,孫麗實際支付的價款為70余萬元,孫麗與宋珂約定的價款為210萬元,實際交付的價款為153萬元,孫麗出售房屋所得價款實際高于其支付的價款,孫麗不存在經濟損失。


再次,針對被查封的房屋,僅是限制房屋的物權變動,并未限制該房屋的使用、收益等權利,故該房屋交易價格的變動與安志實業公司申請法院查封之間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且孫麗在其名下房屋被查封后,其未向本院提出過異議,也未向本院提交置換保全財產的申請,也未采取其他任何具體措施防止損失產生及擴大,故其成交價款的減少,亦不能歸責于安志實業公司。


綜上,孫麗以安志實業公司申請保全錯誤為由要求其賠償房屋差價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孫麗要求大家保險山東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樣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孫麗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900元,由原告孫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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