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修訂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管理規定》修訂背景是什么?
原《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1號)發布于2008年。實施10多年來,在加強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強化資本剛性約束、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16年,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以下簡稱償二代)正式實施,原《管理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償二代實施后的實際,需要及時總結吸收償二代建設實施的最新成果以及監管實踐中好的經驗做法,提升償付能力監管規章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因此,償二代實施后,原保監會就啟動了對原《管理規定》的修訂工作,2017年形成了初稿。銀保監會成立以來,根據償付能力監管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對初稿進行了梳理、研究和完善,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形成了修訂后的《管理規定》。
二、《管理規定》在償付能力監管框架方面有何規定?
《管理規定》明確,中國銀保監會以風險為導向,制定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市場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償付能力監管規則。與原《管理規定》相比,修訂后的《管理規定》明確了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體系。第一支柱定量監管要求,即通過對保險公司提出量化資本要求,防范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3類可資本化風險;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礎上,防范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4類難以資本化的風險;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機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礎上,通過公開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規監管工具難以防范的風險。三支柱相互聯系,共同作用,構成保險業完整的償付能力風險防范網。
三、《管理規定》規定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有哪些?達標標準是什么?
原《管理規定》下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為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根據三支柱監管框架體系,修訂后的《管理規定》將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系的指標。具體來說,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不得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不得低于100%,風險綜合評級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包括可資本化風險和難以資本化風險)的大小,不得低于B類。以上三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其中任一指標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四、《管理規定》在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方面有何規定?
保險公司是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其自身管理架構的科學性、制度流程的完備性、數據信息的可靠性等決定了其償付能力管理水平。《管理規定》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包括: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要求建立完備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要求建立償付能力數據管理制度和機制;要求制定三年滾動資本規劃等。
《管理規定》明確監管部門定期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進行監管評估,并要求保險公司根據評估結果計量控制風險的資本要求。《管理規定》將保險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與資本要求相掛鉤,有助于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和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激勵和引導保險公司不斷提升風險管理水平。
五、在償付能力監督檢查方面,《管理規定》主要有哪些要求?
根據保險業發展實際和我國償付能力監管實踐,《管理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償付能力監管檢查要求。一是建立償付能力數據核查機制。監管部門每季度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季度償付能力報告、公開披露的償付能力信息以及其他償付能力信息和數據進行核查。二是明確核查重點。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險公司,將作為重點核查對象。三是強化償付能力現場檢查。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開展償付能力現場檢查,內容包括:償付能力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償付能力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風險綜合評級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對監管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六、《管理規定》在提升償付能力信息透明度、強化市場約束方面,主要有哪些要求?
《管理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和監管部門償付能力信息發布要求,進一步提升了信息透明度,有助于強化相關方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約束作用,更有效地防控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每季度公開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并在日常經營的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潛在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披露和說明其償付能力信息;監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保險業償付能力總體狀況、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情況等信息。
七、根據《管理規定》,對于償付能力不達標的保險公司,監管部門可以采取哪些監管措施?
《管理規定》明確,對于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其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對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管理規定》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采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采取的措施。必須采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等。除上述必須采取的措施外,監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其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具體原因,采取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措施。對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監管部門依法采取接管、申請破產等監管措施。
對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某幾類風險較大或嚴重的C類和D類保險公司,監管部門應根據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采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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