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修訂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是銀保監會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補齊監管制度短板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和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管理規定》自2020年7月30日至8月29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保險機構、行業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等給予了廣泛關注。從反饋意見來看,各方對《管理規定》總體支持。中國銀保監會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條認真研究,充分采納科學合理的意見建議,進一步完善了《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吸收了償二代建設實施的成果,將償二代監管規則中原則性、框架性要求上升為部門規章,并進一步完善了監管措施,以提高其針對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導保險公司恢復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共6章34條,修訂重點包括:
一是明確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實際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發展趨勢,將償二代具有中國特色的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構成的三支柱框架體系,上升為部門規章。
二是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管理規定》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系的指標。三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
三是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管理規定》通過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建立完備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制定三年滾動資本規劃等,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
四是提升償付能力信息透明度,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管理規定》明確,中國銀保監會應當定期披露保險業償付能力總體狀況和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每季度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并在日常經營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等披露和說明其償付能力信息。
五是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管理規定》明確,對于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中國銀保監會應當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依法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并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采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采取的措施,以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
《管理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做好《管理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有效防控保險業償付能力風險,維護好保險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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