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廣州市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方案》正式啟動了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IDI)項目,2020年《廣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一步將IDI實施范圍由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擴至商品住宅、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建筑物范圍內。此次廣州市出臺《廣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則在前款基礎上明確了IDI的具體操作流程和工作標準,推動工程質量保險制度有序進行。
《實施細則》共23條,從保險方案、投保與承保、工程質量風險管理、理賠服務等方面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機構、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的行為予以規范,全面加強對IDI各方責任主體的管理。
1 優化保險方案
針對IDI的保險方案,《實施細則》對保險范圍和保費報價進行了優化。
《實施細則》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將附加險分為必選和可選兩部分,即IDI的保險范圍由基本承保范圍、必選附加險和可選附加險組成。其中,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住宅工程,基本保險范圍包括主險(即基本承保范圍)和必選附加險;可選附加險是否投保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協商確定。
圍繞保費報價,《實施細則》明確住宅工程以建筑安裝總造價作為保費計算基數。不同于《暫行辦法》的統一保險費率要求,《實施細則》區分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對總基準保險費率分別進行了規定,將報價權部分讓渡給保險公司。為規范報價行為,《實施細則》還要求主承保公司建立IDI報價函管理制度,以正式報價函的方式向客戶出具報價。
2 強化投保與承保
圍繞IDI的投保與承保,《實施細則》從投保單元、承保模式、合同簽訂三方面強化了要求。
不同于《暫行辦法》以一個工程項目作為一個保險標的,《實施細則》要求建設單位以危險單位為單元進行投保,即將獨立使用功能的單體建筑作為一個危險單位(主體結構相連建筑物也應當作為一個危險單位),不得分割投保。
在《暫行辦法》支持IDI采取共保體模式承保的基礎上,《實施細則》統一規定IDI采取共保模式,并對共保體的成員組成、份額安排、承保經驗、信息公開進行了規范。《實施細則》還將《暫行辦法》的保險公司建立缺陷保險信息平臺設想,修改為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開發廣州市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信息平臺將集納承保信息、風險管理、報案、查驗、理賠、維修等相關信息。
另外針對建設單位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的情況,《實施細則》還回應了實踐疑問,要求建設單位在涉及結構施工許可手續前簽訂IDI合同。
3 深化風險管理
為加強對承保項目的質量控制,《實施細則》在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中對風險管理機構提出了資質、經驗和人員配備要求,并對風險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了規范。
依據《實施細則》,風險管理機構的工作貫穿工程建設前后。在工程開工前,風險管理機構應參與風險管理交底會,并對工程質量風險點、質量檢查方式、參建單位配合義務等進行告知,后形成初步風險分析報告和風險管理檢查計劃等材料。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風險管理機構需開展現場檢查,并推送質量問題信息、報送《質量風險檢查報告》。在工程完工后,風險管理機構亦需匯總質量檢查情況、質量缺陷追蹤情況,并編制《質量風險最終檢查報告》。
與此同時,《實施細則》也要求主承保公司落實對風險管理機構的管理責任,對其工作進行追蹤和分析評價。主承保公司還應在《質量風險最終檢查報告》的基礎上編制《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為保險理賠提供依據。
4 細化理賠服務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實施細則》在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中圍繞保險理賠進行了一系列細化規定。
《實施細則》一方面對《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應包含哪些內容進行了明確,為保險理賠提供充足依據。在業主辦理入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將這三份材料送交業主。
另一方面,《實施細則》對保險公司理賠責任以保險責任生效為界限進行了區別:保險責任期開始前,對于質量問題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亦有權將質量不滿足規范要求的項目列入保險除外責任;保險責任生效后,保險公司方需按合同約定方式承擔質量問題責任。
概而言之,《實施細則》是對《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也是對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的細化規定。這將推動IDI在廣州加速落地,為更多住宅工程提供質量安全防火墻和缺陷兜底;也將健全建設工程質量風險保障機制,切實維護工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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