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用工制度戳中社會痛點之際,各行各業為保障從業者基本勞動權益也不斷做出努力。2020年12月3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12部門聯合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培育新時代建筑產業工人隊伍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到2025年“建筑工人權益保障機制基本完善”、到2035年“建筑工人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工作目標。
截至2020年6月底,建筑業從業人數4120.9萬人。其中,建筑產業工人作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構成了建筑業發展的基礎。其所面臨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權益保障不到位等問題,都制約著建筑業的發展。
從騎手事件看,此次《意見》在落實勞動合同制度、落實工傷保險制度、強化職工保險制度三方面的部署,將有力改進建筑行業勞動用工制度,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
1 落實勞動合同制度
由于工作靈活性大、人員流動性強以及臨時用工傳統等原因,建筑工人與用人單位往往并不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多為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工人進行派遣,或由勞務分包企業與建筑工人簽訂勞務合同。而只有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才可能為建筑工人辦理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未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未參加工傷保險,餓了么外賣員發生工傷事故后的糾紛由此而來。
為此,《意見》圍繞用人單位、施工單位、主管部門三方主體進行了規范。依據《意見》,用人單位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規范勞務派遣用工,嚴禁用勞務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結合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意見》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不得安排未訂立勞動合同并實名登記的建筑工人進入項目現場施工。《意見》還要求主管部門制定推廣適合建筑業用工特點的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并要求勞動監察部門加大執法力度,督促企業與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
不難發現,《意見》一方面以勞動合同文本為抓手規范用人單位與建筑工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旨在從源頭減少勞動合同糾紛;另一方面從事前的招用環節、事中的進場環節、事后的監察環節強化勞動合同簽訂管理,全面落實勞動合同制度。
2 落實工傷保險制度
2004年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使得工傷保險成為強制實施險種,《建筑法》也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而此次餓了么外賣騎手在勞動中未獲得工傷保險保障,也揭開了工傷保險參保率的面紗。
為確保工傷保險覆蓋施工現場所有建筑工人,《意見》規定: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工人,由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通過構建按單位參保和按項目參保相互補充的工傷保險繳納機制,《意見》著力健全與建筑業相適應的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方式,保障建筑工人合法勞動權益。
針對現實中用人單位與建筑工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自愿放棄在企業所在地社保機構繳納應由其本人依法繳納的部分社會保險費用,也承諾自愿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保費,并不要求公司承擔任何損失”的情況,為避免農民工放棄自身權益,《意見》還提出:大力開展工傷保險宣教培訓,促進安全生產,依法保障建筑工人職業安全和健康權益。
3 強化職工保險制度
事實上,不僅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在為建筑工人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時都存在參保率低的情況。而《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應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對此,《意見》強調: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建筑工人繳納社會保險。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見》還鼓勵用人單位為建筑工人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作為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企業年金的建立將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建筑工人權益。
在我國,《建筑法》還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因此,在確保工傷保險覆蓋施工現場所有建筑工人的基礎上,用人單位亦可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作為施工場所內人員的工傷保險的補充。另外,雇主責任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也是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的高效選擇。
圍繞到2025年“建筑工人權益保障機制基本完善”、到2035年“建筑工人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工作目標,《意見》還從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長效機制、持續改善建筑工人生產生活環境、引導建筑工人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等方面作出部署。這將全面保障建筑工人權益,增強建筑工人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更有力的人才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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