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被保全的標的物為房產、土地等不可分割的不動產,該不動產價值大大超過訴訟請求金額,能否保全?如何確定申請人提供保全擔保的金額?以下訴責險知識講座結合案例為你細細講解!
一、案情簡介
案例1:地點山東濟南某法院。
2018年2月1日,原告張山向法院起訴李思還款200萬元。為防止李思訴訟中逃避、隱匿、毀損財產逃避生效判決履行,起訴同時張山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李思名下的的價值500萬元別墅房產一套。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財產保全須提供保全擔保,張山即向某保險公司購買200萬元的訴責險做了擔保。保函交法院后,法院即查封了李思的上述別墅房產。
案例2:地點北京某法院。
2018年2月1日,原告王武起訴馬柳還款200萬元,為防止馬柳訴訟中逃避、隱匿、毀損財產逃避生效判決履行,起訴同時王武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馬柳名下的的價值500萬元的房產一套。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財產保全須提供保全擔保,王武即向某保險公司購買200萬元的訴責險做了保全擔保。
保函交給法官后,法官認為擬保全房產價值500萬元,因此要求王武提供500萬的保全擔保。王武即返回保險公司,經過保單批改,將保額追加至500萬元。500萬元的保單保函交法院后,法院完成了對馬柳房產的查封。
上述兩個案例,案情相似:
均為借貸糾紛案件,起訴金額均為200萬元,申請保全金額也均為200萬元,擬查封的房產均價值500萬元,為什么第一個案件只須提供200萬元的保全擔保,而第二個案件卻須提供500萬元保全擔保?出現不一致的原因在哪里?
上述兩個案例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非常普遍,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不同法律從業者對上述問題的理解認識不一致,導致了兩個案情相同的保全申請,需要提供不同的擔保金額。
二、超額保全的相關問題
(一)保全金額確定的原則
對于一個訴訟案件來講,申請人申請保全的金額以什么標準來確定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根據上述規定,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也就是保全的財產價值不能超過訴訟請求的范圍。比如,原告起訴被告還款100萬元,原告申請財產保全的金額,應該在100萬元以內確定,可以小于或等于100萬元,但不能大于10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財產保全規定》第15條第3款規定,對銀行賬戶內資金采取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這個凍結數額,也就是應該在訴請的金額范圍內確定的數額。
(二)超額保全的相關問題
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保全金額大于訴訟請求金額的情形,也就是超額保全。那么,什么是超額保全?
1、超額保全的含義
超額保全,是指保全申請的數額明顯超出基礎債權實際被認定的數額。因超額保全存在保全錯誤及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性,故實踐中應盡量避免超額保全。
2、保全標的不可分割的超額保全的含義及相關規定
但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的情況,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保全的標的物為土地或房產等不可分割的不動產,其價值超過了保全申請的金額。簡稱標的不可分割的超額保全。
那么標的不可分割的超額保全是否準許?如何提供擔保?
《財產保全規定》第15條規定,……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于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
也就是說,一般不允許超額保全,但如果保全標的不可分割或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可以對保全標的做整體保全,也就是這種情況下超額保全符合法律規定。故案例1和案例2的法官均作出了保全裁定。
那么超額保全,保全申請人應如何提供擔保?應按保全申請金額提供擔保還是應按保全標的物的價值提供擔保?
(三)保全標的不可分割的超額保全中保全擔保數額的確定
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申請人應根據訴請及保全申請的數額提供擔保
該觀點認為:申請人訴請200萬元,申請保全被申請人價值200萬元的財產,被申請人有一套價值500萬元的房產,雖然該房產價值超過了申請金額,但申請人只申請保全其中價值200萬元的部分。
也就是將來案件執行時,拍賣此套房產履行判決,法院只需將其中200萬元交申請人,另外300萬元會還給被申請人。或者在查封期間,被申請人也可以提供其他價值200萬的財產置換此套被查封的價值500萬元的房產,也就是申請人的保全的目標就是被申請人價值200萬元的財產,故申請人應按200萬元提供保全擔保。
案例1的法院允許申請人提供200萬元的訴責險做保全擔保,就是基于上述理解的做法。
第二種觀點:申請人應根據保全標的物的價值提供擔保
該觀點認為:申請人訴請200萬元,申請保全被申請人價值200萬元的財產,被申請人有一套價值500萬元的房產,申請人申請查封整套房產。如果法院查封整套房產后,一旦保全錯誤并造成損失,損失會覆蓋整套房產,因此應按整套房產的價值500萬元提供保全擔保。
案例2的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500萬元的的訴責險做保全擔保,就是基于上述理解的做法。
上述的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都分別被部分法律屆人士支持。保險公司在訴責險的承保實踐中,應根據經辦法官的要求確定投保訴責險的金額。
綜上,如果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于保全申請金額的,法院可以做出保全裁定,申請人提供保全擔保的金額可以按訴請及保全金額確定,也可以按保全標的的價值確定。具體如何執行,應根據經辦法官及法院的理解確定。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七條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
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財產保全裁定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于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
對銀行賬戶內資金采取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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