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經過一審審理,法院判決申請人敗訴。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中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保險公司能承保嗎?以下訴責險拒保案例告訴你答案!
一、案情回顧:
2011年,呼和浩特沙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沙海公司)與楊某軍簽訂《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簡稱開發協議書)。協議書約定,雙方合作在呼市開發“悅天城”房地產項目,楊某軍投入資金占比50%。
在項目全部樓盤封頂后,沙海公司與楊某軍協商,楊某軍退出“悅天城”項目。沙海公司出具的《公司決定》確認,楊某軍將股權轉讓給沙海公司另一股東,楊某軍分得“悅天城”的250套樓房的所有權,價值3400萬元。
因楊某軍與鄭某安存有債務糾紛,經雙方協商,簽署抵債協議書,楊某軍將上述房產中的50套房產抵債給鄭某安。
2014年8月,沙海公司與鄭某安就上述50套房產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沙海公司向鄭某安出具了購房款收據。
2015年7月,沙海公司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上所留地址及電話,向鄭某安發送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該通知以鄭某安未付購房款為由,解除鄭某安與沙海公司簽署的50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價款共計2000萬元。發送通知的過程由當地某公證處予以公證后出具了公證書。
2016年4月,鄭某安將沙海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沙海公司交付上述房產并承擔違約責任。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法院查封了上述訟爭的50套房產。
2019年1月,一審法院經審理本案后,作出一審判決書。
一審判決認定:第一、《商品房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第二、沙海公司以公證郵寄方式向鄭某安送達解除合同的通知,根據郵政官網投遞記錄顯示,該解除通知“投遞并簽收”,因鄭某安并未在合同法規定的三個月以內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三個月后起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解除。判決駁回鄭某安的全部訴訟請求。
鄭某安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以未收到解除通知為由,提出上訴。
一審起訴時,鄭某安申請保全了上述的訟爭房產,目前保全期限已滿。如需要繼續保全,必須再次向法院提供保全擔保,因此鄭某安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訴責險擬做保全擔保。
保險公司經審查申請人鄭某安提供的證據資料及一審判決書后認為,申請人一審已敗訴,二審改判的機率也很低,保全錯誤的風險很高,因此作出不予承保的決定。
二、案件分析點評:
(一)本案為申請人一審敗訴后的投保案件,保全錯誤風險高
1、從本案的實體問題看,二審改判的機率低
本案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申請人敗訴。因為本案案情比較復雜,涉及了包括合作開發地產項目、抵債、房屋買賣等數個法律關系,牽扯了多方主體。法院經近三年審理才作出了一審判決,預判本案二審改判的機率非常低。
2、從司法大數據看,二審改判的案件占比也不高
司法實踐中,一審原告敗訴后提起上訴的二審案件,原告在二審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案例并不鮮見。雖然個別二審案件存在二審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可能性,但不可否認,二審能否改判涉及的因素非常多且比較復雜,大部分二審案件難獲改判,也就意味著此類案件保全錯誤的風險非常高。
(二)啟示
作為視風險為承保標的的保險公司,不能忽視一審敗訴案件二審保全面臨的高出險風險,因此對待此類案件要非常慎重。
作為一線展業人員,從投入產出比的角度,不宜將展業精力過多投入在此類高風險案件上。
三、投保提供資料:
1、一審判決書;2、續保全申請書;3、保全裁定書;4、證據:房屋買賣合同等。
四、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合同法》
第九十六條【解除權的行使】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九條【債務的抵銷及行使】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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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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