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同居并生子。離婚時無過錯一方對此并不知情,因而做出了有利于過錯方的財產分割方案。無過錯方得知真相后,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否主張重新分割財產?能否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以下訴責險投保案例為你講解!
一、案情回顧:
2010年在某部隊服役的劉某中回鄉探親時,與原籍附近村子的鄭某燕經人介紹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2011年3月雙方登記結婚。2012年3月生育一個男孩。
因雙方長期兩地分居,感情淡漠,2017年4月,鄭某燕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離婚,協議約定:
雙方離婚;兒子由劉偉中撫養;鄭某燕可定期探視;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財產房產一套歸劉某中,劉某中支付給鄭某燕現金10萬元;汽車一輛歸鄭某燕。共同債務40000元歸劉某中。
該調解協議達成后雙方履行了協議。
2017年7、8月份,劉某中逐漸了解到,因劉某中長期在部隊服役,不能經常回家團聚,鄭某燕即在2015年至離婚前,長期與婚外異性同居,并于2016年10月懷孕生育一子。
鄭某燕向法院起訴離婚時,隱瞞了上述事實。劉某中在不知真相的情況下,違心同意離婚,并對財產分割做出有利于鄭某燕的分配。
劉某中認為,鄭某燕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與婚外異性同居并懷孕生子;并在離婚時隱瞞真相,致劉某中同意了有利于鄭某燕的財產分割方案。
鄭某燕的行為給劉某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劉某中因此以鄭某燕為被告,起訴至當地某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現金15萬元及汽車等財產。
為防止被告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保全被告的賬戶資金15萬元。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須提供保全擔保,其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保險公司經審查劉某中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承保的決定,為其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點評: ? ? ? ? ? ?
(一)本案為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上述規定,雙方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如果法院經審理發現財產分割協議簽署時存在欺詐及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會支持變更協議的請求。
本案中,鄭某燕在與劉某中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忠誠義務與第三者同居并懷孕生子,后提出離婚;劉某中在不知鄭某燕存在上述事實的情形下同意離婚,并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財產分割方案。
現劉某中在離婚后1年內起訴,以協議簽署時存在欺詐情形,請求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其訴請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
(二)本案原告也可主張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46條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7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中,鄭某燕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生子,劉某中作為無過錯方,除可以請求法院判令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外,還可主張鄭某燕向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
綜上,本案原告的訴請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申請保全被告的賬戶資金,保全錯誤及造成損失的概率低,因此我司作出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提供資料:
1、起訴狀;2、保全申請書;3、證據資料:離婚調解書、被告懷孕生子的證據等。
四、附相關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四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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