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承攬人受托完成加工任務,定做人拖延支付加工費,承攬人如何應對?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2016年3月,楊某某與隴南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科技公司)簽署加工承攬合同。
合同約定由楊某某按照科技公司承攬的某工程的要求規格及用量,加工工程石料,加工完成后由科技公司確認質量合格的成品石料,由科技公司組織運出生產產地,每月月底計量,次月3個工作日結算上月加工費等。
后經雙方簽署結算單,科技公司共應支付楊某某加工費140萬元。
因科技公司拖延不付加工費,楊某某無奈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加工費、利息及訴訟費等。
楊某某擔心科技公司訴訟期間轉移資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即在提起訴訟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保全科技公司的賬戶資金140萬元等。
根據法律規定楊某某須提供保全擔保,其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保險公司經審查楊某某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承保的決定,為投保人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為承攬合同糾紛案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本案原被告簽署加工承攬合同,原告為承攬人,被告為定做人,被告委托原告提供加工承攬服務,雙方協商一致后簽署了加工承攬合同,該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加工承攬服務,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報酬義務。
因此本案原告的訴請有法律依據及事實依據;原告并提供了雙方簽署的對賬單為證據,證據充分,保全錯誤概率低,故保險公司做出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提供資料:
1、起訴狀;2、保全申請書;3、證據資料:加工承攬合同、對賬單等證明雙方存在欠款事實的證據;4、其他。
四、附《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二百六十三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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