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承租人租賃車輛后將車輛定位系統拆除轉賣,租賃公司如何維權?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甘肅酒泉某汽車租賃公司(簡稱租賃公司)于2017年3月與劉某簽署一份汽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劉某向租賃公司租賃帕薩特汽車一輛,租期2個月,每月租賃費 1600元,押金2000元。
劉某繳納押金后開走了上述租賃車輛。
2017年6月租賃公司發現該租賃車輛失聯,后經調查了解,發現劉某在拆除租賃車輛的GPS定位裝置后,將車輛轉賣他人。
租賃公司遂將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劉某歸還租賃車輛,賠償損失等。
因該租賃車輛已被劉某轉賣,租賃公司擔心劉某訴訟期間轉移自己名下的其他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劉某的房產。
根據法律規定租賃公司作為保全申請人須提供保全擔保,租賃公司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
保險公司經審查租賃公司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承保的決定,為投保人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為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原被告雙方經平等協商簽署車輛租賃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
現被告私自將租賃車輛轉賣,拒絕且無法按期歸還租賃車輛,已構成違約。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歸還車輛、賠償損失有合同及法律依據。
因租賃車輛已被轉賣,申請保全被告的房產,保全錯誤風險低,故保險公司做出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提供資料:
1、起訴狀;2、保全申請書;3、證據資料:車輛租賃合同、車輛交接清單等;4、其他。
四、附: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212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35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注: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意見,與所在機構無關。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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