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原告起訴被告還款,提供了被告與案外人簽署的借款協議和轉賬記錄,但主張其為借貸關系的實際出借人,原告的訴請能得到法院支持嗎?以下訴責險拒絕承保案例告訴你答案。
一、案情回顧:
孫某蓮起訴鄭某芬歸還借款650萬元。孫某蓮主張,雙方系朋友關系,鄭某芬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款600萬元,孫某蓮以案外人劉某楠的名義,向鄭某芬借款600萬元,并通過劉某楠的銀行卡向鄭某芬轉賬600萬元。
孫某蓮以劉某楠的名義與鄭某芬簽署借款協議書,約定了借款期限1年以及利息等事項,借款協議書中出借方加蓋了劉某楠的印章,借款方有鄭某芬的親筆簽字。
因借款到期后鄭某芬未歸還,孫某蓮欲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鄭某芬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為防止鄭某芬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孫某蓮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保全被告的賬戶等價值650萬財產。根據法律規定須提供保全擔保,孫某蓮即向我司申請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
我司經審查孫某蓮的起訴狀、保全申請書及證據資料后,發現孫某蓮作為本案原告并不適格。因孫某蓮提供的借款協議中記載的出借人非孫某蓮,轉賬記錄的銀行卡的所有人也非孫某蓮。除此之外再無其他證明孫某蓮為本案實際出借人的證據。
即目前證明鄭某芬欠孫某蓮款項的證據不足,孫某蓮敗訴概率很高,申請保全錯誤概率也高,故作出拒絕承保的決定。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為主體不適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本案涉及的問題為法律事實的認定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那么事實到底如何認定?
《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也就是說,有證據支持的事實才能成為法院判決案件的依據,才能成為法律事實。
本案原告孫某蓮主張其借款給被告鄭某芬,雙方簽署了借款協議,并提供了轉賬記錄,但借款協議的出借人并非孫某蓮,轉賬記錄的銀行卡所有權人也非孫某蓮,孫某蓮主張其為借貸關系的實際出借人,但并無其他證據如借款協議書的出借人的證明等佐證此種主張。
也就是孫某蓮雖持有借款協議書,主張其為借貸關系的實際出借人,但此種主張因沒有證據支撐,無法轉化為法律事實而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
因此本案孫某蓮并不是適格的原告,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概率很高,保全錯誤的概率很高,因此我司作出拒絕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提供的資料:
1、起訴狀;2、保全申請書;3、證據資料:借款協議書、轉賬記錄等。
四、附: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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