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父母離婚時將房產贈與兒女,離婚后一方反悔意圖撤銷贈與,收回贈與房產,受贈人如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下訴責險投保案例為你解析。
一、案情回顧:
劉某建與張某梅于1992年8月登記結婚,1995年1月生育女兒劉某麗。婚后兩人因家庭瑣事經常吵架。2014年10月,兩人經自行協商在當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
離婚時雙方達成一致,將二人婚后財產包括分別登記在二人名下的兩套房產,全部贈與二人的婚生女兒劉某麗。劉某麗對此協議無異議。兩人離婚財產處分協議并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
劉某麗自從該兩套房產購買后即一直居住至今。
兩人離婚后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2016年10月,劉某麗得知劉某建意圖出售其名下的已贈與劉某麗的房產,因此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贈與合同有效,劉某建、張某梅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劉某麗擔心兩被告訴訟期間出賣、轉讓訟爭房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保全訟爭的房產。
根據法律規定須提供保全擔保,劉某麗即向我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我司經審查原告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承保的決定,為投保人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為贈與合同糾紛案件。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在房屋過戶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本案中被告離婚時贈與女兒的房產并未辦理過戶手續,被告一即據此認為可以撤銷贈與,收回離婚時贈與女兒的房產。
但本案特殊之處在于本案的贈與并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贈與。
本案的贈與行為發生在兩被告離婚時,是兩被告離婚的附加條件。說白了就是一方為了達成離婚的目的而對夫妻共同財產安排做出的一種妥協讓步,是雙方離婚協議的一部分。如果允許一方可隨意撤銷贈與,就破壞了雙方離婚協議的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5期的同類指導案例中也指出: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不能單獨行使任意撤銷權…..
也就是說本案被告一名下的房產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一致同意贈與女兒即本案原告,贈與行為是離婚所附的條件,如果撤銷也必須雙方同意,而不能單方任意撤銷。
因此原告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及相同指導案例為依據,保全錯誤概率低,我司做出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須提供資料:
1、起訴狀;2、保全申請書;3、證據資料:離婚協議書、房產證等。
四、附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186規定,在房屋過戶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5期的指導案例:
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不能單獨行使任意撤銷權。有的當事人是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記離婚的,也許附加的條件就是把房產無償贈與子女。
男女雙方基于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可視為一種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誠信原則,也不能允許任意撤銷贈與。
有的當事人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不僅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社會帶來了不誠信反而受益的負面影響。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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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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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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