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議會最近通過了2018年新的“保險分配法修正法案”的政府法案[Versicherungsvertriebsrechts-nderungsgesetz2018],該法案將保險分配指令轉變為奧地利法律。目前,這只影響保險和再保險公司;目前還沒有保險中介機構的換位措施。主要變化涉及全面的信息義務,有關報酬的規定,有關產品審批程序的更嚴格規定以及強制性進一步培訓。新法詳細涵蓋的另一個領域是保險投資產品的分配。
奧地利議會通過了2018年新的“保險分配法修正法案”的政府法案[Versicherungsvertriebsrechts-nderungsgesetz2018 - VersVertrRG2018;該“條例” ],這將調換保險分發指令(EU)97分之2016 (“指令”)納入奧地利法律,至少對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而言。原因是條例草案主要是為了轉換與直接分配有關的指令的那些部分。目前,保險中介機構沒有換位措施。VersVertRG2018的核心內容是將第六部分納入2016年保險監管法案[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 2016 - VAG 2016],其中現行有關2016年VAG的信息和業務行為的規則將與新的規定合并指令。該新規則將生效于2018年10月1,和特別包括以下措施:
1.有關信息,業務和建議的義務
根據適用于所有產品分配的一般原則,保險公司必須 “按照保單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以誠實,公平和專業的方式行事”。因此,保險公司有義務為客戶提供全面的信息,并在分銷相關信息要求和產品相關信息要求之間做出區分(以簡單的方式)。
與分銷相關的信息主要包括有關保險公司本身的信息,必須在合同簽訂前及時通知保單持有人。它主要涉及商業的身份,地址,負責任的監督機構和性質。其中必須披露的事實是,它是一家保險公司,而且保險公司將在合同簽訂之前提供保單持有人的建議。此外,必須傳達有關特定投訴機會和爭議解決程序的信息。
每份提供的合同都必須符合投保人的保險需求和需求。因此,在簽訂保險合同之前,保險公司有義務向保單持有人提供確定后者需求和需求所需的信息 (“需求和需求測試”)。無需進行全面的需求分析。關于基于保險的投資產品的分配,該法案還要求獲得有關保單持有人在投資領域的知識和能力,其財務狀況(包括承擔損失的能力)以及投資目標的信息,以及一個 適應性試驗 因為鑒于所獲得的信息,只能向投保人提供適合他們的基于保險的投資產品。
以保險為基礎的投資產品進行需求和需求測試和/或適用性測試的表現是隨后向投保人提供建議的先決條件。保險公司必須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個性化的建議,以確定其產品系列中哪些合同最符合保單持有人的需求和需求,或者對于基于保險的投資產品而言,保單持有人在提交保單之前適合保單持有人合同聲明。此外,保險公司還必須提供相應的理由(咨詢義務)。根據立法資料,如果某些先決條件得到滿足,這些建議也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提供,至少在保險產品不是以保險為基礎的投資產品的情況下。隨著保險投資產品的分銷, 除了個性化建議之外,還必須向客戶提供書面或其他耐用媒體的適宜性聲明。
但是,也有例外;在下列情況下沒有義務提供建議:
保險涉及巨大風險(第5(34)VAG 2016),
投保人希望簽訂具體的保險合同,或者在保險投資產品的分配方面不希望提供剛才提到的附加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足,并且在單獨的聲明中明確放棄接收權建議和放棄不得由保險公司提供,或者
除非保險公司有理由認為保單持有人未收到來自該方的適當建議,否則合同通過有權利的第三方(保險中介機構,注冊輔助保險中介機構或有權利的保險公司)進行分配。
即使放棄建議,仍然有義務執行需求和需求測試。這意味著無論如何,所提供的合同必須滿足投保人的需求和需求。但是,必須警告投保人,保險人不會評估所考慮的合同是否 最好滿足他或她的需求和需求。這同樣適用于基于保險的投資產品的分配,因為在這里保險人也不會評估合同是否適合投保人,因為他的財務狀況和投資目標。對于基于保險的投資產品,如果放棄建議,則必須在獲得有關保單持有人在投資領域的知識和經驗的必要信息后,通過與所提供或要求的特定產品或服務類型相關的適當性測試來取代適宜性測試,如果保險商認為產品或服務不合適,保險商必須警告保單持有人。如果保單持有人不想披露這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足,
無論是否提供建議,都必須向投保人提供全面的 產品相關信息和與合同有關的信息 ,這些信息是關于推薦或提供的合適產品,應使投保人能夠做出明智的決定。
一般情況下,將提供給保單持有人的信息必須傳遞在紙上,以清晰,準確和理解的形式,在德國(除非明確另有約定的除外)和免費的。在某些情況下,信息可能使用紙張以外的耐用媒體或通過網站提供。通過電話銷售,必須以口頭方式提供信息,并在合同結束后立即以上述形式重復提供。
但是,關于提供與產品有關的信息和與合同有關的信息的性質,必須作出以下區分:關于非壽險產品的分配,必須制定標準化的信息文件,準確地提供這些信息(“ 保險產品信息文件 - IPID ”)。關于人壽保險產品的分配,只有在死亡或因傷,疾病或殘疾而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才能支付合同的利益時,還必須制定標準化的信息文件(“ 人壽保險產品信息文件 - LIPID“),這些產品不在指令范圍之內,也未受到關于零售和保險投資產品(PRIIPs)的關鍵信息文件(EU)2016/2340的規定,其中規定了標準化的信息文件(” 關鍵信息文件- KID “)用于保險投資產品 .LIPID的引入縮小了指令中的這一保護差距。
2.薪酬規則
該法案并沒有實施薪酬禁令。但是,這些規定確實使保險公司遵守嚴格的框架條件。例如,保險公司不得報酬或評估其員工/保險分銷商的業績,或者以與其根據其客戶的最佳利益采取行動的責任相沖突的方式獲得報酬。尤其是,保險公司不得以分銷報酬或其他方式作出任何安排,這可能會激勵自己或其雇員/保險經銷商向保單持有人推薦或提供特定保險產品,即使不同的保險產品符合保單持有人需要更好。“分配報酬”一詞必須廣義解釋。
奧地利金融市場管理局(FMA)有責任為這些(非常不明確的)規定做出規定,該機構有權為此目的頒布條例。
保險投資產品的分配適用特殊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支付或收取費用或傭金,并且只能授予或收到非貨幣性福利,如果
授予或接受它的一方是投保人或代表投保人授予或接受它的人,或者
費用,傭金或非貨幣利益
- 根據合理判斷,
不會對保單持有人的相應服務質量產生不利影響,并且- 不會損害保險公司或受益人對于保險公司義務的遵守根據保單持有人和權利方的最佳利益,誠實,公平和專業地行事。
無論如何,在投保人提交合同聲明之前,必須向他或她通報保險公司的雇員就保險合同收到的分銷報酬的性質。
3.產品治理
與業務和信息行為有關的義務由上游公司內部產品批準程序(稱為產品監督和管理要求)(“POG”)補充。POG旨在規范從開發和制造新的金融產品開始的整個產品和分銷周期。 大型風險保險的分配(第5條(34)VAG 2016)以及POG規則未涵蓋的再保險產品存在例外情況。
根據條例草案,保險公司必須保持內部程序,以設計和發布每一種新型保險產品,以及對現有保險產品進行的每一次重大改變,以及對其設計的保險產品進行適當的分配和定期審查。在保險公司銷售或分銷新設計的保險產品或在成員國發生重大變化的保險產品之前,必須對此進行內部產品發布流程。必須確定相關產品的特定目標市場和合適客戶群。必須對目標市場的所有相關風險進行評估,保險公司必須確保保險產品和預期分銷策略符合目標市場和客戶群。保險公司隨后必須保證保險產品只能在規定的目標市場上銷售或分銷。保險公司必須定期審查保險產品,特別是檢查它是否繼續滿足目標市場的需求。
4.專業要求/培訓和發展義務
執行董事會或董事會成員或主要負責分銷保險產品的執行董事必須明確具備正確履行分配給他們的職責所需的知識和能力。對于直接或以管理方式參與保險分配的所有其他人員,保險公司必須確保他們具有相應的知識和能力。如有必要,必須提供培訓和專業發展機會。
所有參與保險直接或經營管理的人員必須每年至少15小時完成持續的專業培訓和發展。
5.總結
保險和再保險公司的換位措施符合指令的(最低)要求。沒有“鍍金”。通過行使會員國的選擇權而引入的咨詢義務符合奧地利的實際保險慣例,幾乎所有利益攸關方都明確希望這種義務。未來,投保人將不得不準備更多關于他們所期望的保險產品的信息 - 有關所提供信息的性質和內容的條款非常詳盡和全面。特別建議保險公司仔細檢查他們的分銷文件,以確保他們符合這些要求。
第三方的行為也存在風險,因為即使保險公司在通過保險代理人分配事件時沒有直接向客戶提供建議,立法資料當然也不排除在民法上責任方保險公司因保險代理人違反咨詢義務而作為重大涉及實現合同和履行保險人利益的輔助手段。當然,這同樣適用于例如由保險代理人提供及時和完整的信息。從這個意義上說,所有被劃分為保險公司輔助人員的準確準備也將對保險公司構成重大挑戰,必須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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