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墊付的醫療費100,80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13,844.8元,以上合計114,645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邵先生辯稱:應先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李先生辯稱:已購買保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XX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辯稱:
1.對事故發生事實與責任劃分無異議,案涉車輛在我司投保限額10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后已墊付醫療費119,950.07元,計算賠償金額應扣除墊付的金額,并扣除15%非醫保費用。
2.案涉車輛在中國XX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應先由交強險承擔責任,不足部分再由商業險承擔。
3.醫療費以實際產生為準,營養費住院伙食補貼費按法律標準計算,后續治療費未實際產生不予支持,且保險公司不是直接侵權人,不承擔訴訟費。
4.原告與被告李先生達成賠償協議,原告以該協議為基礎起訴,本案應為合同糾紛,保險公司在本案不承擔責任。
庭審中,李先生陳述其報案后,XX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理賠員聯系其加了微信,并拉其入群協商有關事宜,本案《賠償協議》、《賠款權益轉讓書》均是理賠員發群里其與汪女士簽的,因此,所涉款項應當由XX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履行。李先生提交了微信群聊天記錄,顯示理賠員在群內發信息稱可以在之前計算的基礎上多賠付1萬元,即最終賠款11.3萬元,并起草了《賠償協議》、《賠款權益轉讓書》。后雙方繼續對汪女士受傷賠償事宜進行協商,理賠員又在群內發送了《賠償協議》、《賠款權益轉讓書》,內容與本院查明的上述《賠償協議》、《賠款權益轉讓書》一致。李先生當庭撥打了理賠員的電話,對方自稱系XX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理賠員,協議書系其發在微信群中給李先生簽的,后因XX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不同意,故沒有支付相應款項。XX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則稱理賠人員身份無法核實,且協議無其蓋章,理賠員無權代表公司。
另查,李先生為案涉車輛在XX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購買了起重機械財產保險,其中包含起重機械財產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案外人汪某德出具《情況說明》,同意其與汪女士、李先生于2022年11月7日簽訂的《賠償協議》中所涉權益由汪女士主張。
法院判決XX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醫療費、后續醫療費、伙食補助及營養費等合計114,645元給汪女士;駁回汪女士的其余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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