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借款人未償還債務前死亡,借款人的配偶有義務償還借款人的債務嗎?債權人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下訴責險投保案例為你講解。
- 案情簡介 -
2017年2月,陳某海向寧夏某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村鎮銀行”)申請貸款。經村鎮銀行審核,陳某海符合貸款條件,雙方遂于3月15日簽署借款合同,約定陳某海向村鎮銀行借款16萬元用于家庭住房裝修。借款期限1年,從2017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5日。合同并約定了利息等事項。陳某海同時提供了購房合同作為借款合同附件。
合同簽訂后村鎮銀行向陳某海發放了貸款。
2018年1月,陳某海因病去世。借款滿期后,村鎮銀行向陳某海的妻子周某芳催還借款本息,周某芳予以拒絕。
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村鎮銀行無奈以周某芳為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借款本息等165000元。
為防止被告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保全被告的房產。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須提供保全擔保,原告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保險公司經審查原告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承保的決定,為投保人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案例分析點評
本案為借貸糾紛案件,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債務人未償清債務即死亡,那么其遺留債務應如何處理?也就是周某芳作為妻子有沒有義務償還丈夫陳某海的遺留債務?
本案中陳某海遺留的債務應劃分兩部分,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及處理原則。一部分為周某芳與陳某海的夫妻共同債務,適用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和償還原則;一部分為陳某海的遺產,適用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及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處理原則。
(一)本案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有義務償還屬于自己的共同債務部分
1、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的債務,雖名義上為陳某海的債務,但因陳某海借款的用途,是為了家庭住房的裝修;該住房不僅屬于陳某海,而且屬于妻子周某芳,系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因該財產所負的債務,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那么共同債務應該如何償還呢?
2、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原則
《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也就是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有共同償還的義務。雖然本案雙方并未離婚,而是一方死亡,但該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原則同樣適用,妻子周某芳至少有義務償還屬于共同債務中己方應償還的一半的份額。
本案債務的另外一部分屬于死者的債務,就涉及了遺產繼承中關于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問題的相關法律規定。
(二)本案被告作為丈夫的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民法典》第1161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遺留有遺產,其繼承人欲繼承其遺產,應首先以其遺產清償債務人的債務及稅款。如果債務超過了債務人的遺產價值,繼承人可選擇償還或者不償還。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即可不予承擔償還債務人債務的義務。但其遺產仍會用來償還稅款和債務。
本案中,陳某海購買的房產,一半屬于配偶周某芳,一半屬于陳某海的遺產。如果周某芳繼承另外一半房產,即應償還陳某海的債務。
綜上,本案原告請求被告歸還借款本息的訴請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申請保全被告的房產,保全錯誤概率低,因此保險公司做出承保的決定。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雙方互相訴訟,未及時解封賠償損失70萬元!!!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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