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XUYAN
崔老師曾經寫過一篇文章,通過一個案例談訴前保全的風險。請參閱:訴責一姐風險提示:如何評價訴前保全?
文中崔老師提到,“如果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雙方爭議未在30日內解決,申請人又沒有向法院起訴立案,30天以后,就帶來潛在的保全錯誤的風險。”
千方百計、排除萬難、動用各種資源采取保全措施后,糾紛未得到解決,又沒有及時到法院起訴立案,導致保全解除,崔老師一直認為,這種既不經濟又不理智的行為,只存在推論中,不會實際發生。
但不幸,司法實踐就經常給我們打臉,這種讓人感覺匪夷所思的事情就發生了。近期,崔老師就看到了這樣一個案例。
起訴狀陳述的案情如下:
2018年某月某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署一份《委托加工協議》,約定,甲公司出資購買煤焦油,委托乙公司進行加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費等等。
后協議履行過程中,乙公司擅自停產,并將甲公司的原材料和成品進行扣留。
雙方產生爭議后,甲公司遂于2019年11月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請求法院查封乙公司財產6000萬元。
根據規定甲公司須提供保全擔保,甲公司即向A保險公司投保6000萬元訴責險做保全擔保后,法院查封了乙公司的財產。
按說法院查封了乙公司的財產,甲公司占據主動,雙方糾紛應該及時解決了吧,解決不了也應該進入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吧。然而并不是。
查封30天到期后,甲公司并未到法院起訴立案,法院即解除了對乙公司財產的查封凍結。
2020年2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返還扣留的全部價值6000萬元貨物,并再次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法院要求甲公司再次提供擔保金額6000萬元的保函。法院的說法是上次的保全已經結束,再次保全需要再次提供擔保。
崔老師認為,法院的說法是沒有錯誤的。
前次的訴前保全從查封到最終解除查封,一個動作完整結束了。再次保全是個新保全,故需要再次提供保全擔保。
日常承保實踐中,我們也經常遇到這種情形,當事人會認為保函可以延續到下個案件繼續使用。如果訴前保全及時起訴立案后,訴前保全就轉化為訴訟中的保全,擔保函繼續有效。
但如果一個保全行為結束了,保函的使命就完成了,再次保全需要再次提供擔保。
甲公司即擬向B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
當審查完全部資料后,崔老師的疑問是:
第一次保全后為什么未及時起訴?
甲公司回復,保全后雙方協商意向和解,就未在保全30日內起訴,結果沒想到未達成和解協議。導致需要再次起訴及保全。
甲公司的回復,是否是事實,崔老師存疑。崔老師認為存在兩種可能,讓我們分別分析下兩種可能的風險。
第一種可能:甲公司對案情有所隱瞞。
甲公司為什么隱瞞事實,是因為很多事實對己方不利。
本案極有可能,比如乙公司不返還甲公司貨物的理由,是因為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加工費,乙公司留置了加工的貨物抵充加工費。只不過雙方對加工費金額無法達成一致。
這也可能是第一次保全后未起訴的關鍵原因。互相抵銷后乙公司拖欠的金額并不大。沒有繼續訴訟的必要,故甲公司未起訴立案。
如果是這種情況,說明甲公司的訴請大部分無法得到支持,故保全錯誤的風險非常高。
第二種可能:甲公司說的是實話。
也就是甲公司保全后未及時起訴的理由是被乙公司耍了,乙公司以和解為由,拖著甲公司,等過了30日,乙公司就翻臉了,導致甲公司的保全被解封。
如果是此種情形,乙公司給甲公司設套了,甲公司中了圈套,雖然說甲公司是受害者,但也側面說明甲公司的策略不聰明。
就因為甲公司采取訴前保全后又未及時起訴的行為,導致該案的保全錯誤風險陡然加高。甲公司不但害了自己,還害了為其提供保全擔保的A保險公司。理由如下:
第一、第一次的訴前保全后糾紛未解決又未及時起訴立案,導致第一次的保全存在非常高的保全錯誤的可能。
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生效判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就是目的是為了打官司,得到官司勝訴并能執行的結果。
好不容易做了保全,雙方并未達成和解協議的情況下,就放棄了向法院按期起訴的權利。按說保全乙公司財產后,乙公司應該很被動,局面對甲公司很有利。
但甲公司沒有抓住有利時機,及時促使糾紛解決,或者一鼓作氣起訴立案等待法院判決,而是在沒有任何結果的情況下放棄起訴立案,導致保全措施解除,其后甲公司陷入被動局面,不得不再次起訴并再次保全。
甲公司拖泥帶水的做法不但害了自己,還害了為其提供保全擔保的T保險公司。
現在乙公司隨時可以起訴甲公司及A保險公司保全錯誤賠償損失。甲公司生生把一手好牌打的稀巴爛。
第二、如甲公司再次起訴及保全后未勝訴,乙公司可由此主張甲公司存在保全錯誤的惡意
如果甲公司再次起訴及保全乙公司的財產,甲公司能贏得訴訟還倒罷了;如果甲公司輸了訴訟,乙公司可將兩次保全行為串聯起來,妥妥地證明甲公司存在保全錯誤的主觀惡意。
畢竟保全的目的是為了生效判決的履行,動用了司法資源保全后糾紛未解決又不及時起訴,被人懷疑惡意濫用保全措施一點也不冤枉。
綜上所述,無論是因為甲公司隱瞞了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再次申請保全,還是甲公司被人設計陷入泥潭,無論哪種情況,本案都成為了保全錯誤的高風險案件,需要采取慎重的態度。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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