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決遏制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高發態勢,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了《辦法》。主要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健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全鏈條治理機制,前移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關口,深化源頭預防、標本兼治,全面提升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工作的規范性、科學性、有效性。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共5章40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范立法目的、適用范圍、防控目標、基本原則等。第二章職責分工,主要規范銀行保險機構董(理)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牽頭部門、內設部門及分支機構等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中的職責任務。第三章任務要求,主要強調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重點制度,研判本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重點領域,完善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重點措施,加強信息化建設,并及時開展涉刑案件風險防控評估。第四章監督管理,主要規范監管部門相關職責分工,明確對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采取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行政處罰等要求。第五章附則,主要規范參照適用范圍、明確實施日期并廢止相關文件等。
三、《辦法》規定的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原則是什么?
答:《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應遵循以下原則:預防為主、關口前移,全面覆蓋、突出重點,法人主責、分級負責,聯防聯控、各司其職,屬地監管、融入日常。
四、如何確保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取得預期成效?
答:《辦法》強調,加強涉刑案件風險源頭預防、全面預防、全鏈條預防。重點推動將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納入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架構,進一步壓實董(理)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牽頭部門、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職責,充分調動董監高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中的主觀能動性,著力構建各方聯動、齊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風險防控格局。
五、《辦法》征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答:我們就《辦法》組織了多輪征求意見,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對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絕大部分意見已采納。相關各方均表示,制定《辦法》是重要的治本之策,非常及時也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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