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濟金罰決字〔2023〕18號)
濟金罰決字〔2023〕18號
當事人:李X
身份證號碼:37081119750611XXXX
職務:時任中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專屬渠道一部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就當事人對中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路財險濟寧中支)涉嫌違法違規負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時任中路財險濟寧中支專屬渠道一部負責人,對中路財險濟寧中支以下行為負管理責任:
中路財險濟寧中支通過虛假報銷套取費用43983.6元,并于2022年4月29日由中路財險濟寧中支原個人代理人魏某某向原山東英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后更名為申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員工盛某某轉賬43983.6元,實際為中路財險濟寧中支向申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支付的車險業務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中路財險濟寧中支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給予李X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濟寧監管分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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