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襄陽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襄金監罰決字〔2023〕3號)
當事人:湖北華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襄陽市樊城區漢江北路與中原西路交匯處瑞城國際寫字樓裙樓西2層
法定代表人:李X
當事人:李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08211992XXXXXXXX
住址:湖北省京山市
職務:時任湖北華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湖北華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欣公估”)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華欣公估及其員工存在未足額繳存職業風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
時任湖北華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李X,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在2021年業務經營中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安排人員足額繳存職業風險基金,對案件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存款賬戶表、銀行業務憑證、外部審計報告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華欣公估未足額繳存職業風險基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六十一條:“保險公估人建立職業風險基金的,應當按上一年主營業務收入的5%繳存,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加的,應當相應增加職業風險基金數額;保險公估人職業風險基金繳存額達到人民幣1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職業風險基金”之規定。
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八條:“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或者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之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保險公估人違反本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章規定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我分局決定對華欣公估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李X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千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匯至如下指定賬戶,戶名:XX(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XX銀行XX支行,賬號:XXXXXXXXXXXX。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北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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