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陽泉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金管罰決字〔2023〕1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陽泉市城區德勝東街23號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葛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未設立獨立的傭金收取賬戶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在與某保險公司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期間,代理業務保費收入共計567.78萬元,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共計72.31萬元。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收取傭金的賬戶為該公司在某銀行開立的基本戶。查看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2021年、2022年(1-6月份)基本戶銀行存款明細賬發現,此賬戶中除核算代理傭金收入外,還核算收取總公司轉賬、穩崗補助,支付職工工資、社保、工會經費、管理費用等,代理傭金收入與其他資金用途混同核算。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中國銀保監會陽泉監管分局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編號:01)。
2.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開戶情況。
3.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2021年、2022年(1-6月份)銀行存款明細賬。
二、未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
現場檢查中,檢查組提出調閱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2021年度的保險代理業務檔案資料,該公司僅提供了2021年業務明細,僅記載了核保日期、保險起期、保單號、被保險人、險種大類、簽單保費/批改保費、手續費比例、手續費,未包含保險人、投保人、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繳費方式、投保日期、保險期間等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未提供能夠記錄反映保險代理傭金金額、收取情況以及為保險合同簽訂提供代理服務的從業人員姓名、報酬領取情況等內容的業務檔案資料;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未能提供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間每筆代理業務對應的經投保人簽字的客戶告知書檔案資料。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中國銀保監會陽泉監管分局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編號:03)。
2.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業務統計情況表。
3.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2021年業務明細(每月首頁)。
三、委托未通過本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截至2022年8月末,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共有正式員工5人,代理人員38人,辦理執業登記人數43人。經查,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間,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委托13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但未在本公司進行執業登記,存在向已辦理注銷登記的從業人員發放傭金的情況,涉及金額共計67180元。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中國銀保監會陽泉監管分局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編號:05)。
2.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2021年4季度及2022年1季度經營情況報告。
3.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從業人員情況表。
4.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委托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人員名單。
5.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記賬憑證(2021年11月1日 第0001號、2021年11月30日 第0024號、2022年6月27日 第0015號)。 ? ? ? ? ? ?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設立獨立的傭金收取賬戶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開立獨立的傭金收取賬戶”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我分局決定責令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改正,并給予警告,處0.5萬元罰款。
上述未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業務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保單號,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繳費方式,投保日期,保險期間等;(二)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三)保險代理傭金金額和收取情況;(四)為保險合同簽訂提供代理服務的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姓名、領取報酬金額、領取報酬賬戶等”和第五十六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臺賬、客戶告知書以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于10年”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我分局決定責令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改正,并給予警告,處0.5萬元罰款。
上述委托未通過本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規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我分局決定責令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改正,并給予警告,處0.5萬元罰款。
綜上,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開立獨立的傭金收取賬戶”的規定,第五十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的規定,以及第六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和第九十四條規定,我分局決定責令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改正,并給予警告,處1.5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陽泉監管分局
2023年7月25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陽泉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陽金管罰決字〔2023〕2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葛X
住址:山西省陽泉市開發區
職務: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葛X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一、未設立獨立的傭金收取賬戶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在與某保險公司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期間,代理業務保費收入共計567.78萬元,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共計72.31萬元。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收取傭金的賬戶為該公司在某銀行開立的基本戶。查看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2021年、2022年(1-6月份)基本戶銀行存款明細賬發現,此賬戶中除核算代理傭金收入外,還核算收取總公司轉賬、穩崗補助,支付職工工資、社保、工會經費、管理費用等,代理傭金收入與其他資金用途混同核算。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中國銀保監會陽泉監管分局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編號:01)。
2.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開戶情況。
3.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2021年、2022年(1-6月份)銀行存款明細賬。
二、未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
現場檢查中,檢查組提出調閱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2021年度的保險代理業務檔案資料,該公司僅提供了2021年業務明細,僅記載了核保日期、保險起期、保單號、被保險人、險種大類、簽單保費/批改保費、手續費比例、手續費,未包含保險人、投保人、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繳費方式、投保日期、保險期間等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未提供能夠記錄反映保險代理傭金金額、收取情況以及為保險合同簽訂提供代理服務的從業人員姓名、報酬領取情況等內容的業務檔案資料;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未能提供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間每筆代理業務對應的經投保人簽字的客戶告知書檔案資料。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中國銀保監會陽泉監管分局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編號:03)。
2.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業務統計情況表。
3.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2021年業務明細(每月首頁)。
三、委托未通過本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截至2022年8月末,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共有正式員工5人,代理人員38人,辦理執業登記人數43人。經查,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間,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委托13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但未在本公司進行執業登記,存在向已辦理注銷登記的從業人員發放傭金的情況,涉及金額共計67180元。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中國銀保監會陽泉監管分局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編號:05)。
2.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2021年4季度及2022年1季度經營情況報告。
3.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從業人員情況表。
4.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委托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人員名單。
5.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記賬憑證(2021年11月1日 第0001號、2021年11月30日 第0024號、2022年6月27日 第0015號)。 ? ? ?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設立獨立的傭金收取賬戶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開立獨立的傭金收取賬戶”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我分局決定對葛X給予警告,處0.5萬元罰款。
上述未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業務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保單號,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繳費方式,投保日期,保險期間等;(二)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三)保險代理傭金金額和收取情況;(四)為保險合同簽訂提供代理服務的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姓名、領取報酬金額、領取報酬賬戶等”和第五十六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臺賬、客戶告知書以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于10年”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我分局決定對葛X給予警告,處0.5萬元罰款。
上述委托未通過本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規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我分局決定對葛X給予警告,處0.5萬元罰款。
綜上,山西鑫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陽泉分公司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開立獨立的傭金收取賬戶”的規定,第五十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的規定,以及第六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規定,葛X作為山西鑫晟代理陽泉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管理責任。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和第九十四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葛X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1.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陽泉監管分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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