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黃岡銀保監罰決字〔2023〕3號)
當事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險黃岡中支)
地址: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沙街17號
法定代表人:羅X
當事人:張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11271976********
住址:湖北省黃梅縣
職務:時任中華財險黃岡中支黃梅支公司經理
當事人:宋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11241991********
住址:湖北省英山縣
職務:時任中華財險黃岡中支麻城支公司經理
當事人:柯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11271986********
住址:湖北省蘄春縣
職務:時任中華財險黃岡中支蘄春支公司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財險黃岡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華財險黃岡中支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財務數據不真實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中華財險黃岡中支黃梅支公司以采購費、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13.7萬元。2022年1月,中華財險黃岡中支麻城支公司以采購費、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22.44萬元。經查,上述列支費用均未實際發生,系套取資金用于業務營銷發展。
時任中華財險黃梅支公司經理張X、麻城支公司經理宋X對上述相關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財務憑證、銀行賬戶流水、談話筆錄等證據為證。
二、車險業務違規返費
經查,中華財險黃岡中支蘄春支公司**員工銀行賬戶與****公司汽車銷售從業人員存在23筆轉賬支出記錄,合計金額120292元,轉賬用途均為“車險費用/返費”。
時任中華財險蘄春支公司經理柯X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車商合作協議、銀行賬戶流水、談話筆錄等證據為證。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中華財險黃岡中支處以罰款2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張X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宋X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上述車險業務違規返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中華財險黃岡中支處以罰款1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柯X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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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人壽違規投資金融產品等多項違規事項被罰25萬元
中韓人壽浙江分公司編制或提供虛假的報告、資料等被罰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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