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3〕27號)
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7號中國人壽中心16層
法定代表人:黃XX
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廣東省分公司)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高塘路223號9至11層整層
主要負責人:余X
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安徽省分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濱湖區紫云路高速中央廣場B座19層
主要負責人:王X
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湖南省分公司)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芙蓉中路一段109號華創國際廣場B座19層
主要負責人:陳X
當事人:呂X
職務:時任國壽財險車輛保險部總經理助理
當事人:李X
職務:時任國壽財險財務會計部總經理
當事人:張X
職務:時任國壽財險廣東省分公司車行業務部/銷售業務部總經理
當事人:喬X
職務:時任國壽財險安徽省分公司總經理
當事人:郭X
職務:時任國壽財險湖南省分公司農業保險部總經理
當事人:黃X
職務:時任國壽財險湖南省分公司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銀保監會對國壽財險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李X、喬X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銀保監會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國壽財險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車險財務數據不真實
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國壽財險總公司在車險業務經營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車險業務費用,多家分支機構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手續費及傭金、間接理賠費用等科目共列支20.11億元,用于支付車險手續費等市場費用。
國壽財險車輛保險部是車險業務成本率和銷售費用率管理的主要責任部門,國壽財險財務會計部是公司成本費用及會計信息質量管理的主要責任部門。時任車輛保險部總經理助理(牽頭)呂X、時任財務會計部總經理李X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國壽財險車險成本費用管理相關文件,費用預算、核撥及審批流程文件,虛列費用的明細清單,相關情況說明、部門職責分工文件、任職文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資料證明。
二、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國壽財險廣東省分公司與2家無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機構開展車險業務合作,涉及保單231件、保費金額93.42萬元、手續費金額18.36萬元。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國壽財險安徽省分公司與2011家無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機構開展車險業務合作,涉及保單60.75萬件、保費金額23.38億元、手續費金額4.23億元。廣東省分公司與2家機構的準入和合作事項由分公司銷售管理部/車行業務部審核通過,該部時任總經理張X全面管理中介機構合作,對廣東省分公司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安徽省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涉及車行業務部、銷售管理部、互動業務部、重客業務部和銀保業務部等多個部門,時任分公司總經理喬X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是對安徽省分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國壽財險中介機構管理相關制度、與無資質代理機構合作清單、手續費支付結算單和發票、相關情況說明、任職文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資料證明。
三、生豬養殖類保險虛假承保虛假理賠
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國壽財險湖南省分公司存在生豬養殖類保險虛假承保,涉及保單1362件,保費1292.29萬元,虛增保險標的21.3萬頭;存在生豬養殖類保險虛假理賠,涉及賠案3192件,理賠金額1110.55萬元,涉及虛假標的1.22萬頭。時任湖南省分公司農業保險部總經理郭X,全面負責農業保險承保理賠工作;時任湖南省分公司副總經理黃X,分管農業保險部。郭X、黃X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國壽財險農業保險承保和理賠的管理制度、虛假承保和虛假理賠情況表及分戶明細、所涉及承保和賠案的抽樣資料、相關情況說明、任職文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資料證明。
針對上述第一項違法行為,李X提出申辯意見,認為其本人不應對國壽財險車險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承擔直接責任,理由為:一是國壽財險財務會計部不是車險成本及費用的管理部門,也不知曉車險費用異常情況,財務會計部已在自身職責內合理履職。二是基于財務會計部內部的責任分工,其本人不對2018年至2019年期間費用及成本預算管理承擔直接責任,且2020年因掛職未承擔國壽財險總公司財務會計部負責人職責。
針對上述第二項違法行為,喬X提出申辯意見,理由為:一是行政處罰事項系國壽財險安徽省分公司自查主動發現并如實上報,且其本人已積極履行管理職責,主動組織進行自糾整改。二是其本人未直接承擔安徽省分公司銷售渠道中介管理職責,不應承擔直接責任。
關于李X的申辯意見,銀保監會復核后未予采納,理由為:一是對國壽財險總公司的處罰是基于其在車險手續費和其他銷售費用管控中應承擔的管理責任,財務會計部是主要管理責任部門之一。根據部門基本職責,財務會計部負責公司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包括指導、組織、協調、監督各分公司開展財會工作,系統內會計核算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以及分公司財會工作質量考評等,是總公司中應對國壽財險條線內車險財務數據質量和費用管控機制負責的管理部門;根據國壽財險印發的《車險手續費上限報行一致管理工作方案》(國壽財險發〔2018〕486號),財務會計部負責與手續費有關的財務行為管理,包括“在跟單手續費外,嚴禁以任何科目貼補其他銷售費用”等。在既定工作職責內,不知曉不構成免責的理由。二是李X2020年因掛職未承擔國壽財險總公司財務會計部負責人職責,但應當對2018年至2019年期間財務會計部工作承擔責任。根據財務會計部會議紀要(2018年第1期),財務會計部的工作流程為“除領導直接交辦的特殊、緊急工作事項外,原則上,各項工作先由各處室負責人與分管的部門領導形成初步方案,經部門形成統一意見后,依次分別向分管財務的領導和總裁室匯報”。李X作為財務會計部總經理,應當對部門工作的統籌決策承擔主要職責。
關于喬X的申辯意見,銀保監會復核后未予采納,理由為:一是國壽財險安徽省分公司確實存在自查發現問題并向監管部門報告的情形,喬X本人也確實組織開展了部分整改工作。但審計發現時,公司仍存在與逾千家無資質中介機構合作的問題,未能充分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二是安徽省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涉及車行業務部、銷售管理部、互動業務部、重客業務部和銀保業務部等多個部門,持續時間長、涉案金額大,喬X作為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是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
綜上,銀保監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車險財務數據不真實事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和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國壽財險罰款50萬元,對呂X、李X警告并分別罰款10萬元。
上述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事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依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國壽財險廣東省分公司罰款21萬元,對張X警告并罰款7萬元;對國壽財險安徽省分公司罰款30萬元,對喬X警告并罰款10萬元。
上述生豬養殖類保險虛假承保虛假理賠事項,違反了《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依據該條規定,對國壽財險湖南省分公司罰款50萬元。依據該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郭X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黃X警告并罰款7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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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銀人壽陜西商洛中心支公司編制虛假的報告、資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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