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宜銀保監罰決字〔2023〕1號)
當事人: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當陽營銷服務部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當陽市子龍路37號(萬象城)一棟一單元302號
主要負責人:雷X
當事人:鄭X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居民身份證4205821970XXXXXXXX ?
住址:湖北省當陽市兩河鎮
職務: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當陽營銷服務部保險代理人
當事人:劉X ? ? ? ? ? ? ?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居民身份證4227241972XXXXXXXX ? ? ? ? ?
住址:湖北省當陽市河溶鎮 ? ? ? ? ? ? ?
職務: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當陽營銷服務部保險代理人
當事人:金X ? ? ? ? ? ? ? ?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居民身份證4205031981XXXXXXXX ? ? ? ? ?
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
職務:時任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當陽營銷服務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當陽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太平人壽當陽營銷服務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太平人壽當陽營銷服務部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2016年1月,太平人壽當陽營銷服務部代理人劉成、鄭玉蘭共同向投保人李XX銷售了保險合同編號為XXXXXXXXXX58008、XXXXXXXXXX75008、XXXXXXXXXX46008、XXXXXXXXXX68008、XXXXXXXXXX28008的5份保險產品,上述5份保單已收保費XX元。其中保險合同編號為XXXXXXXXXX75008、XXXXXXXXXX46008的兩份保險產品代理人為劉成,保險合同編號為XXXXXXXXXX58008、XXXXXXXXXX68008、XXXXXXXXXX28008的三份保險產品代理人為鄭玉蘭。鄭玉蘭在銷售保險合同編號為XXXXXXXXXX58008的保險產品時,稱投保人李XX掌握金賬戶控制權,該說法與保險合同不一致。
2021年2月,投保人向鄭玉蘭咨詢其購買的保險產品。說明保險合同編號為XXXXXXXXXX58008的保險產品時,鄭玉蘭稱萬能賬戶以及所有權屬于投保人李XX;說明保險合同編號為XXXXXXXXXX28008的保險產品時,鄭玉蘭稱保證領取20年一年比一年領得高,交到10年或20年身故還給付20年;說明保險合同編號為XXXXXXXXXX75008、XXXXXXXXXX46008、XXXXXXXXXX68008的保險產品時,鄭玉蘭稱百萬駕年華乘坐或駕駛私家車出現風險身故,全殘一次性給100萬,如果是乘坐私家車意外身故,一次性給100萬;說明保險合同編號為XXXXXXXXXX75008、XXXXXXXXXX46008、XXXXXXXXXX68008的保險產品時,鄭玉蘭稱所有的癌癥都是重疾,主動脈、心臟瓣膜搭橋,嚴重的類風濕、糖尿病,嚴重的昏迷不醒,雙目失明都屬于重疾;說明保險合同編號為XXXXXXXXXX58008、XXXXXXXXXX75008、XXXXXXXXXX46008、XXXXXXXXXX68008、XXXXXXXXXX28008的保險產品時,鄭玉蘭稱拿回本要看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是每年要返錢給投保人。鄭玉蘭上述說法均與保險合同不一致。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2016年1月保險代理人鄭玉蘭、劉成在銷售保險合同編號為XXXXXXXXXX58008、XXXXXXXXXX75008、XXXXXXXXXX46008、XXXXXXXXXX68008、XXXXXXXXXX28008的5份保險產品時,未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沒有介紹完整保險條款。
鄭玉蘭為三份保險的代理人、劉成為兩份保險的代理人,上述五份保險由兩人共同講解銷售,鄭玉蘭、劉成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時任太平人壽當陽營銷服務部經理金X,對所屬業務員管理不到位,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保險許可證、公司營業執照、相關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執業登記信息截圖、保險機構和高管人員信息系統截圖、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詢問筆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咨詢錄音、保險合同、保費交納情況截圖等證據證實。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規定。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收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規定,我分局決定對太平人壽當陽營銷服務部予以十二萬元罰款。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金X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罰款。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鄭玉蘭予以警告,并處三千元罰款;對劉成予以警告,并處二千元罰款。 ? ? ?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宜昌監管分局
2023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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