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朔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朔銀保監罰決字〔2023〕3號)
當事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朔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建設路北側寶源商廈7號商鋪
主要負責人:王XX
當事人:周XX
住址:山西省朔州市
職務: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朔州中心支公司營銷一區培訓部主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朔州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22年8月,朔州銀保監分局派出檢查組,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朔州中心支公司開展銷售管理合規性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在其經營場所三樓會議室舉辦新產品培訓會,主要講解《泰康穩贏兩全保險》產品,主講人為營銷一區主管周XX,通過調取當時使用的培訓課件,發現該產品培訓課件中存在夸大保險產品收益,將保險產品與存款、證券進行片面比較等誤導性內容。如:“買了意外險100變10萬,醫療險3000變10萬”、“不管未來的利率有多低,養老金的領取都不會受到任何影響”、“20年后的今天,銀行利率1.5%,而20年前買保險的客戶依然享受著8.8%的復利率”、“對標國債,20年后滿期領,年化4.2%”等。
經核實,上述培訓課件系周XX制作完成,主要用于對內部職工的現場培訓講解,周XX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培訓簽到表和現場照片、培訓資料、周XX的任職資料及崗位職責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以及《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保監發〔2012〕87號)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九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朔州中心支公司責令改正,罰款6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周XX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西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朔州監管分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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