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10號)
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10號
當事人: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利安人壽德州中支”)
地 址:山東省德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博大道928號二層
主要負責人:張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利安人壽德州中支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20年1月-2020年4月期間,時任利安人壽德州中支個險部負責人張XX存在代客戶繳納期交保單首期保費的情況,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利益合計金額2.71萬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關于個險渠道經營管理自查自糾工作情況的報告》、相關保單的投保記錄、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利安人壽德州中支罰款9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2月4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11號)
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11號
當事人:張XX
身份證號碼:37140219840424XXXX
職務: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個險部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就張XX對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利安人壽德州中支”)涉嫌違法違規負有直接責任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20年1月-2020年4月期間,張XX作為時任利安人壽德州中支個險部負責人,存在代客戶繳納期交保單首期保費的情況,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利益合計金額2.71萬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關于個險渠道經營管理自查自糾工作情況的報告》、相關保單的投保記錄、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于上述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張XX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2月4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12號)
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12號
當事人:邵X
身份證號碼:37048119860724XXXX
職務: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中心支公司個險部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就邵X對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利安人壽棗莊中支”)涉嫌違法違規負有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邵X時任利安人壽棗莊中支個險部負責人,對公司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2020年1月-2021年9月期間,利安人壽棗莊中支1名投保人在公司業務系統中記載的電話為公司代理人電話、3名代理人借用投保人手機號辦理代理人登記、4名代理人借用他人身份信息頂名辦理代理人登記。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利安人壽棗莊中支關于個險渠道電話重復事項核實的情況說明》、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的投保人聯系方式、代理人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邵X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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