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樂市
法定代表人:趙宏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傭金
2013年6月-2021年11月,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辦理了129筆保險業務,保費合計113.11萬元,產生傭金及獎勵合計35.82萬元,公司個人壽險投保單記載上述業務的展業人員為保險代理人代某,實際為運營部經理(內勤編制)李燕。李燕實際持有代理人代某傭金卡,獲得傭金及獎勵合計35.72萬元。
上述事實,有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營業執照、保險許可證復印件、代某和李燕銀行卡流水、代某承保保單明細和投保單、代某代理人傭金明細、代某身份證復印件、代某《保險代理合同書》、李燕身份證復印件、李燕《勞動合同書》、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現場檢查意見書、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整改報告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傭金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罰款十四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博爾塔拉銀保監分局
2022年12月12日
當事人:周坤寧
職務: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時任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周坤寧應承擔直接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傭金
2013年6月-2021年11月,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辦理了129筆保險業務,保費合計113.11萬元,產生傭金及獎勵合計35.82萬元,公司個人壽險投保單記載上述業務的展業人員為保險代理人代某,實際為運營部經理(內勤編制)李燕。李燕實際持有代理人代某傭金卡,獲得傭金及獎勵合計35.72萬元。
2020年6月-2021年7月,周坤寧任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對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傭金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營業執照、保險許可證復印件、代某和李燕銀行卡流水、代某承保保單明細和投保單、代某代理人傭金明細、代某身份證復印件、代某《保險代理合同書》、李燕身份證復印件、李燕《勞動合同書》、周坤寧身份證復印件、周坤寧職務任免文件及職責分工文件、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現場檢查意見書、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整改報告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傭金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周坤寧給予警告,并罰款二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博爾塔拉銀保監分局
2022年12月12日
當事人:李燕
職務: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運營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李燕應承擔直接責任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及李燕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傭金
2013年6月-2021年11月,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辦理了129筆保險業務,保費合計113.11萬元,產生傭金及獎勵合計35.82萬元,公司個人壽險投保單記載上述業務的展業人員為保險代理人代某,實際為運營部經理(內勤編制)李燕。李燕實際持有代理人代某傭金卡,獲得傭金及獎勵合計35.72萬元。
上述事實,有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營業執照、保險許可證復印件、代某和李燕銀行卡流水、代某承保保單明細和投保單、代某代理人傭金明細、代某身份證復印件、代某《保險代理合同書》、李燕身份證復印件、李燕《勞動合同書》、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現場檢查意見書、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整改報告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泰康人壽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傭金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李燕給予警告,并罰款五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博爾塔拉銀保監分局
2022年12月12日
農銀人壽寧波分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合計被罰14萬元
光大永明人壽浙江分公司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被罰4萬元
中國人壽杭州市分公司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被罰2萬元
百年人壽重慶市永川中心支公司虛列培訓費用被罰14萬元
中國人壽貴州黃平支公司騙取保險金導致發生涉刑案件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27萬元,一員工被終身禁業
安誠財險陜西安康中心支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不規范合計被罰1.7萬元
人保健康陜西商洛分公司傭金數據不真實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26萬元
農銀人壽陜西商洛中心支公司編制虛假的報告、資料等多項違規事項合計被罰12.9萬元
合眾人壽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舒蘭支公司未真實準確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信息合計被罰1.1萬元
大家財險深圳分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合計被罰1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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