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深圳銀行業保險業推動藍色金融
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市各銀行保險機構:
現將《深圳銀行業保險業推動藍色金融發展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深圳監管局 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深圳銀行業保險業推動藍色金融發展的指導意見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加快建設海洋強國”。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海洋強國的決策部署和深圳市關于加快建設國際海洋中心城市的工作要求,根據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八部委《關于改進和加強海洋經濟發展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現就推動深圳銀行業保險業發展藍色金融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藍色金融是以促進經濟增長、改善民生、海洋生態系統健康為目的,為海洋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提供投融資等服務的金融活動。
發展藍色金融的主要目的是動員和激勵銀行業保險業將更多金融資源投入到海洋產業,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實現海洋資源可持續開發和利用。發展藍色金融有利于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加快拓展藍色經濟空間;有利于促進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助力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有利于銀行保險機構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自身高質量發展。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海洋強國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搶抓深圳“雙區”驅動、“雙區”疊加、“雙改”示范的重大戰略機遇。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進一步加大對海洋產業和涉海企業的金融支持,推動構建藍色金融體系,創新藍色金融服務,促進深圳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打造海洋科技創新高地,助力深圳創建競爭力、創新力、影響力卓越的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和海洋強國建設的城市范例。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先行先試,創新發展。充分利用先行示范區政策優勢,建立健全藍色金融創新機制,圍繞海洋經濟發展重點領域和重大項目,大力開展藍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執行“環保一票否決制”,支持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態環境建設,打造綠色可持續的金融發展模式。
堅持市場運作,協同發展。堅持市場化原則,充分發揮政府推動引導作用,統籌用好財政、產業、環境等各類資源,營造適宜藍色金融發展的外部環境。
堅持風險防控,穩健發展。按照穩妥有序、精準務實、風險可控的思路,穩步推進藍色金融發展,防范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三)工作目標
力爭到2025年,基本形成組織多元、產品豐富、政策有力、市場高效的銀行業保險業藍色金融服務體系。藍色信貸、藍色保險規模持續快速增長,藍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不斷涌現,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打造藍色金融創新發展深圳樣本。
三、聚焦重點領域
(四)推動海洋產業轉型升級和科技創新。鼓勵銀行機構圍繞深圳海洋經濟發展相關規劃,優化信貸投向和結構。加大對規模化、標準化深遠海養殖及遠洋漁業企業、水產品精深加工和冷鏈物流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港口航運提質增效。堅持有扶有控,重點支持列入“白名單”并有核心競爭力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制造企業。大力發展海洋領域科技研發設備、科技費用損失等保險。推廣涉海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首版次軟件保險。加快推動海洋生物醫藥、海水淡化及綜合利用、海洋新能源資源開發利用、海洋電子信息服務等新興產業培育發展,推進涉海科技企業創新發展,促進海洋科技成果轉化。
(五)加大對海洋基礎設施建設支持。鼓勵銀行機構通過銀團貸款、聯合授信、組合貸款等模式,支持海洋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支持列入深圳市海洋經濟發展規劃中的重點企業、重大工程、重要項目,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在利率、費率、期限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根據項目周期和風險特征,提早介入、深度參與,提供行業咨詢、方案設計、融資安排等服務。
(六)支持海洋生態環境建設。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加大對海洋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陸海污染綜合治理以及海洋自然資源高效利用的金融支持。針對海洋生態產品開發周期長、回報慢的特點,加大對經營主體中長期信貸投放。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強涉海企業在環保等方面實質合規的審查。加快發展海洋環境責任險、船舶污染損害責任險、藍色碳匯保險。
(七)推動藍色金融集聚發展。支持以前海合作區為中心,對標國際藍色金融實踐,創建深港藍色金融創新示范平臺。支持福田中心區、香蜜湖片區打造成為深圳藍色金融發展重要支撐。鼓勵特色銀行保險機構或專營機構、藍色金融合作平臺在區內集聚發展。支持設立涉海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船東互保協會等行業組織。支持在區內開展藍色金融改革創新,集中優勢資源先行先試,打造藍色金融創新承載平臺。
四、健全服務體系
(八)加強體制機制建設。鼓勵有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采取設立藍色金融專業部門、建設特色分支機構、設置專崗專職等方式,在業務權限、人員配置、財務資源、考核激勵等方面給予適度傾斜。在商業可持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制定符合涉海企業特點的風險容忍度和不良資產考核指標。健全容錯糾錯機制,落實藍色金融盡職免責要求。加大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快培養和引進深耕海洋產業的復合型金融人才,打造藍色金融專業化服務團隊。
(九)創新特色信貸產品。支持開展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穩妥推動在建船舶、遠洋船舶抵押貸款,推廣漁船抵押貸款。發展出口退稅托管賬戶、水產品倉單及碼頭、船塢、船臺等涉海資產抵質押貸款業務。積極開展涉海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對協作緊密的海洋產業核心企業和配套中小企業,積極開展產業鏈融資。積極穩妥推廣漁民“自助可循環”授信模式。提升對海洋經濟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能力,提高企業首貸獲得率及續貸、信用貸比例。針對海洋科技人才研發特色信貸產品。
(十)優化保險保障功能。探索建立海洋巨災保險和再保險機制。加快發展航運保險、跨境電商保險、濱海旅游特色保險、涉海企業貸款保證保險等。推廣短期貿易險、海外投資保險,擴大出口信用保險在海洋領域的覆蓋范圍。推動建立完善海洋漁業保險補貼制度。鼓勵保險機構根據海洋經濟新興業態以及涉海企業的特殊保險需求,開發涉及海洋交通運輸、海洋資源開發等領域的新型保險產品。優化海洋從業人員職業責任、人身意外以及健康養老等保險保障服務。針對涉海企業特點,簡化索賠手續,優化理賠流程,提高理賠效率。
(十一)提升綜合金融服務。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根據涉海企業經營特點,為涉海企業打造“管家式”“一站式”綜合服務方案。積極做好涉海企業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債務融資、股權投資等方面的金融服務,提供包括賬戶、結算、托管、信貸、保險、財務顧問等系列配套服務。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實施差別化定價,積極幫助涉海企業度過經濟周期低谷期,確保金融服務持續性。
(十二)拓寬藍色融資渠道。支持銀行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與外部投資機構深化合作,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模式。鼓勵銀行理財資金、保險資金積極參與海洋產業政府引導基金。鼓勵保險資金投資設立海洋產業投資基金。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海工裝備企業、大型船舶企業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支持優質涉海企業在境內外發行藍色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設立航運專業子公司或項目公司開展藍色租賃業務。
五、提升管理水平
(十三)加大金融科技賦能。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以數字化轉型為依托,開展前沿金融科技在藍色金融領域的研究及應用探索。運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加強對涉海企業生產經營全鏈條數據的采集分析,提升藍色金融經營水平。精準捕捉涉海企業深層次融資需求,創新授信評價和風險管理機制,提高承保理賠電子化、智能化水平。
(十四)建立統計和評價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加強藍色金融業務的統計監測和效果評估。支持銀行業保險業行業組織聯合政府部門、海洋智庫、研究機構等,探索建立藍色金融評價指標體系,研究發布“深圳藍色金融指數”。
(十五)加強風險管控。銀行保險機構應有效識別、監測、防范業務活動中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將環境、社會、治理要求納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綜合研判海洋產業風險,加強藍色金融業務內控合規和風險管理。銀行機構應加強押品管理,確保押品登記的有效性。強化貸后管理和檢查,切實防范化解海洋領域信貸風險。保險機構應提高風險識別和風險定價能力,提升承保專業化水平,充分發揮風險管理優勢,積極參與海洋防災防損,加強事前預警、事中管理和事后應對。
六、構建良好生態
(十六)推動各方協同發力。加強政府、企業、銀行保險機構的信息共享,推動搭建海洋產業投融資公共服務平臺,提供政策發布、政策投放、融資對接、成果轉化、信息披露等綜合金融服務。立足深圳實際,研究制定地方藍色金融標準和藍色經濟產業目錄。推動建立優質藍色項目數據庫,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積極采選入庫并獲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優質項目。金融管理部門將推動政府出臺藍色金融獎補政策,為涉海企業提供貸款利息、擔保費、保險費補貼和風險損失分擔等支持,推動建立藍色金融專營機構和藍色金融人才補貼激勵機制。
(十七)用好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支持銀行機構用好碳排放支持工具,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涉海企業獲得優惠資金。用足用好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等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增加對涉海中小企業和科技企業的信貸投放。
(十八)強化行業合作。推動建立“銀行+保險”機制,共同分擔涉海企業或項目融資風險。支持銀行機構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及合作擔保機構開展總對總的“見貸即保”批量擔保業務,為涉海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支持,合理分擔貸款風險。加強大灣區藍色金融交流合作。探索推動深港兩地藍色金融標準銜接與互認,鼓勵兩地機構合作開發深港跨境藍色金融產品。
七、強化組織落實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深圳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加大統籌協調,強化在平臺搭建、政策支持、統計監測、宣傳推廣等方面的保障力度,推動各項措施落地實施。銀行保險機構建立工作機制,科學合理制定發展規劃,明確藍色金融責任部門和職責分工,確保相關工作有效落實。
(二十)開展宣傳交流。相關各方應加大藍色金融宣傳力度,加強藍色金融知識傳播交流,提升社會公眾對藍色金融的認知。行業組織應及時總結業內先進做法和成熟經驗,加強同業交流,對優秀創新項目進行通報表彰,營造良好的藍色金融發展氛圍。
附件:國內外關于藍色經濟和藍色金融的概念界定
附件
國內外關于藍色經濟和藍色金融的概念界定
一、藍色經濟
(一) 世界銀行
2016年8月,世界銀行發布《藍色經濟發展框架》(Blue Economy Development Framework),列出了藍色經濟的組成,對應11類海洋服務和15個相關行業(見下表)。
(二)國際金融公司
2022年1月,國際金融公司發布《藍色金融指引》(Blue Finance Guidance Framework),指出:藍色經濟是指可持續地利用海洋資源促進經濟增長、改善民生和就業,同時保護海洋和沿海生態系統的健康,所支持的項目主要包括九大領域:供水(Water supply),用水衛生(Water sanitation),海洋友好和水友好產品(Ocean-friendly and water-friendly products),對海洋友好的化學品和塑料相關行業(Ocean-friendly chemicals and plastic-related sectors),可持續航運與港口物流行業(Sustainable shipping and port logistics sectors),漁業、水產養殖業和海產品價值鏈(Fisheries,aquaculture,and seafood value chain),海洋生態系統恢復(Marine ecosystem restoration),可持續旅游服務(Sustainable tourism services),離岸可再生能源設施(Offshore renewable energy facilities)。
二、藍色金融
(一)歐盟
2018年3月,歐盟委員會、歐洲投資銀行、世界資源研究所和世界自然基金會聯合發布《可持續藍色經濟金融原則》(The Sustainable Blue Economy Finance Principles),原則共有14項,包括保護性(Protective)、合規性(Compliant)、風險意識(Risk-aware)、系統性(Systemic)、包容(Inclusive)、合作(Cooperative)、透明(Transparent)、目的性(Purposeful)、影響力(Impactful)、預防(Precautionary)、多元化(Diversified)、以解決方案為導向(Solution-driven)、伙伴關系(Partnering)、以科學為導向(Science-led),為如何確保投資支持更可持續的海洋和沿海發展及海洋生態系統的可持續性提供指導。
(二)國際金融公司
2022年1月,國際金融公司發布《藍色金融指引》(Blue Finance Guidance Framework),指出:藍色金融是指專門為有助于保護海洋和/或改善水管理的活動提供融資或再融資的投資活動。
(三)廣東省海洋經濟“十四五規劃”
2021年12月,廣東省印發《廣東省海洋經濟發展“十四五”規劃》,提出要加快發展藍色金融產業。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海洋金融事業部,開展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和在建船舶、遠洋船舶等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推動設立國際海洋開發銀行,積極爭取以深圳前海為中心創建“中國藍色金融改革試驗區”。對接深交所和上交所南方中心等資本交易平臺,支持涉海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發行債券融資,引導吸引各類資本加大對涉海企業股權投資。探索開發期權期貨、排污權交易等海洋相關金融產品,鼓勵發展海工裝備和船舶融資租賃,扶持涉海融資租賃公司做大做強,加快發展航運、濱海旅游、海洋環境、海外投資等保險業務。提高海洋信息、咨詢等專業服務水平,鼓勵發展海洋經濟類證券指數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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