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論認為,保險的基本性質是對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提供經濟補償。但有三種不同的表述:損失補償合同說、損失分擔的經濟補償制度說和互助共濟制度說。 理論 ①損失補償合同說,由英國經濟學家A.馬歇爾提出。馬歇爾生活在英國海上保險發達的年代。其間,英國頒布了著名的1906年《海上保險法》。馬歇爾的學說正是從法學角度對海上保險性質作出的一種說明。他認為,保險是藉以補償損失的一種法律關系,是當事人的一方接受商定的貨幣額,對另一方所受的損失或發生的危險予以補償的合同。②損失分擔的經濟補償制度說,由德國經濟學家A.H.G.瓦格納所倡導。瓦格納從宏觀經濟的角度對保險的性質進行考察,認為保險從經濟意義上說是把個別人由于未來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預測的事故在財產上所造成的不利結果,由處于同一危險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數人予以分擔,以排除或減輕災害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③互助共濟制度說,由日本經濟學家園乾治提出,認為保險是多數經營單位,以合理計算的共同分擔金作為經濟補償的手段,保障經濟安定的互助共濟制度。 補償原則 保險經濟補償是指在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提供經濟補償,使被保險人的財務狀況恢復到損失之前的狀態。補償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補償以實際損失的發生為前提;②補償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基礎,并以保險利益所受損失為限;③如果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保險價值或保險金額不大于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補償以合同所規定的保險價值或保險金額為限;④如果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金額高于被保險人對標的所具有的利益,補償仍以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受到的實際損失為限。 補償原則的核心是使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受到的實際損失得到經濟補償,任何當事人均不應從損失事件中獲得額外的好處。由此導出補償原則的兩個派生原則即代位原則和分攤原則。代位原則是指當保險人依保險合同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如果第三方對損失負有責任,則保險人得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方追償,并獲得以所提供補償為限的利益。分攤原則是指在有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共保同一保險標的時,有關保險人要根據實際損失和各自承擔的責任,按比例分攤損失賠償金。 補償形式 保險補償通常有四種具體形式:現金給付、修理、重置和恢復原狀。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補償采取現金給付的方式。在汽車保險中,最常見的補償方式是將受損汽車送到保險人指定的或授權的汽車廠進行修理。重置主要應用于玻璃保險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通常保留采取恢復原狀補償方式的選擇權譬如,替被保險人重建一幢被火災摧毀的住宅。 生命價值補償 經濟補償原則是以保險利益為基礎的,并以保險利益是可以用貨幣表示的價值量為前提條件。人的身體或生命的價值無法用貨幣衡量。因此,通常認為補償原則只適用于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1924年,美國學者S.S.休布納把生命價值概念引入人身保險領域,提出了生命價值說。他認為,人的生命也可以估價,人壽保險就是補償人的生命價值損失的經濟手段。他定義個人的生命價值為一個人的家屬或被撫養人合理地期望從作為家庭收入來源或撫養人那里獲得利益的價值。個人生命價值在數量上為個人預期凈收入的資本化價值,等于個人未來預期收入減去自身維持費用后的凈值。休布納設計了兩種計算生命價值的方法:生命價值方法和需求方法。生命價值說提出后,在保險界產生較大影響。計算生命價值方法已用于保險界作為理賠計算的參考方法。 參考書目 J. T. Steele,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Insurance, Burlington Press Ltd.,Cambridge,1987. S.S.Huebner, Life Insurance, 10 ed.,Prentice-Hall Inc.,Englewood Cliffs,N.J.,1982. 王育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