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際運輸貨物保險
在講解之前,先說一個案例:
案例
我國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與某國赫爾利有限責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簽訂購買500噸棉花的GFR合同。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開出信用證規定,裝船期限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爾利有限責任公司租來運貨的“白馬王子號”在開往某外國港口途中遇到颶風,結果裝貨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承運人在取得赫爾利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況下簽發了與信用證條款一致的提單。“白馬王子號”于2月21日駛離裝運港。
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為這批貨物投保了水漬險。2004年2月28日“白馬王子號”途經達達尼爾海峽時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燒毀。船長在命令救火過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濕毀。
由于船在裝貨港口的延遲,使該船到達目的地時趕上了棉花價格下跌,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時價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給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造成很大損失。請根據上述事例,問:
1、途中濕毀的棉花損失屬什么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2、承運人可否向托運人赫爾利有限責任公司追償責任?為什么?
我認為應該注意如下幾點:
1、途中濕毀的棉花損失屬共同海損,應由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與船公司分別承擔。因船舶和貨物遭到了共同危險,船長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棉花的濕毀。
基于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的請求,保險公司也應當對此部分海損負賠償責任,但船公司仍應當承擔屬于自己部分的責任,保險公司可代位向船公司追償。
2、承運人可以向托運人赫爾利有限責任公司追償責任。因赫爾利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保函基于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該保函對當事的雙方有效。根據《漢堡規則》,承運人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書,保書在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有效。
有關在托運人出具了保函的情形下,承運人倒簽提單的問題,《漢堡規則》已使其合法化,但我國的《海商法》并沒有明確承認。
現代海上保險形式,開始于14世紀之意大利,海上保險已經是一種通常的交易,已經開始使用保險單。
15世紀,隨資本主義出現,而出現了保險法。
我國1992年海商法第12章,就是關于海上保險的立法。
現在,主要講解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第一節 保險合同之性質、內容、特點
一、專有名詞。
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
保險人是指,收取保險費,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支付保險費,在保險標的由于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到損失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2、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在國際貨物運輸中,保險標的就是指可能由于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害或滅失的貨物或其他利益。
3、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是指,屬于保險范圍內的風險。
4、保險利益。
(1)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具有的某種合法利益,也就是,被保險人對于保險貨物安全到達,原本應該享受的利益。
(2) 保險利益必須于何時存在?各國法律,一般不要求,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時候,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3)享有保險利益的人通常包括:保險標的的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保險標的的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
(4)英國可保利益定義:凡與海上冒險有利害關系者,即具有保險利益。
(5)如果被保險人在發生損失時,對保險標的尚未取得保險利益,則在其得知損失發生后,不能再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取得可保利益。
5、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
保險價值是指,在保險責任開始時,保險標的在投保地的實際價值和保險費的總和。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當向被保險人,給予賠償的最高限額。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1)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2)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時,叫做全額保險。
(3)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時,叫做不足額保險。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6、保險費與保險費率。
保險費是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承諾某種損失風險,而支付給保險人的對價或者報酬。
保險費率是指,保險費與保險金額之比。其根據貨物損失率確定。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
7、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是指,保險人之保險責任存續期間。超出保險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險合同的概念和性質。
我國海商法規定:“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
其含義:
1、是補償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從財務角度看,猶如沒有發生損失一樣。
2、保險人只負責金錢賠償,不負責使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或歸還原物。
三、海上保險合同的內容和標的。
1、海上保險合同之當事人。
(1)保險人(insurer)
(2)被保險人(insured)
(3)保險經紀人,是被保險人的代理人。其報酬卻由保險人支付。
2、海上保險合同之內容
根據我國海商法217條,合同內容包括:
(1)保險人名稱;
(2)被保險人名稱;
(3)保險標的;
(4)保險價值;
(5)保險金額;
(6)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7)保險期間;
(8)保險費。
3、海上保險之標的。
根據我國海商法218條,海上保險之標的包括:
(1)船舶;
(2)貨物;
(3)船舶營運收入,包括運費、租金、旅客票款;
(4)貨物預期利潤;
(5)船員工資和其他報酬;
(6)對第三人的責任;
(7)由于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受到損失的其他財產和產生的責任、費用。
保險人可以將對前款保險標的的保險進行再保險。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原被保險人不得享有再保險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