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保險公司的成立
(一)要約與承諾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在保險雙方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的,其過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程序。
1.要約
要約也稱“訂約提議”。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訂約的意圖和訂約的條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2.承諾
承諾是一種認可表示,是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接受。要約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14. 保險合同成立需明確的問題
1.交付保險單,必須是法律意義上的交付。首先,保險有交付保險單的義務, 并有行為或意思的表示,其中包括保險人委托代理交付保險單。其次,投保方(被保險人)取得保險單的權利及觀念,但并不一定要發生實際的取得。
2.交納保險費,交納保險費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甚至在保險人未簽發保險單,但已收取了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也可推斷保險合同已成立。
15. 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保險合同的主體及內容的變更。
(一)主體變更
主體變更主要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變更,而不是保險方的變更。具體來講,保險凳事的主體變更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由于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引起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2.由于保險標的所有權或留置權的變化而引起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二)內容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保險關系雙方各所承擔的義務的享有的權利的變更,具體包括保險標的、保險責任、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險費率等內容的變更。
16. 保險合同的中止
保險合同的中止,也可稱為“保險合同的解除”。它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因某原因的發生,致使保險合同效力暫時中止,即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或合同中的規定,行使解除權而采取的單獨行動。
保險合同的解除與保險合同的無效不同。前者解除權,暫時中止合同,因此在行使解除權之前,保險合同仍有效力,并且經過一定的程序后還可恢復效力。合同無效則是合同全然不發生效力,或自始無效。此外,解除權有時效規定,可因時效的逾期而喪失解除權,而無效合同則不會因時效成為有效合同。
17. 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就是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的終止。它一般由以下幾種情況引起。
1.自然終止。
2.保險人由于保險事故發生,已經履行全部保險賠償或給付任務, 則無論保險期間是否屆滿,保險合同即告終止。
3.協議終止。
4.違約終止。
18. 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的內容,即是規定保險合同雙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通過保險條款得以具體化。按性質的不同,保險條款分為下面兩大類。
1.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基本條款是指在保險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條款,否則保險合同不能成立。
附加條款是應投保人的要求而增加承擔風險的條款。
2.法定條款與選擇條款
法定條款濁指保險合同中某些載明的條款,是法律規定必須列入的條款。
選擇條款,與法定條款相反,它是保險人根據業務經營需要而設立的條款。選擇條款有下列三種形式。
(1)行業條款。
(2)保證條款。
(3)附加條款。
19. 保險條款的解釋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保險合同時,由于合同條款不夠明確,顴雙方對合同確釋不同而發發爭議時,通常由雙方協商或按照商業慣例予以解決,若不能達成一致,則需通過仲裁機關或法院作出解釋。這就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則去解釋保險條款,具體來講有以下幾條:
1.文字解釋。
2.意圖解釋。
3.解釋要有利于被保險人。
20. 國營保險
國營保險是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投資經營保險業務,它們大都以公司或局的形式出現,是保險業中比較普遍的形式,象我國、朝鮮等社會主義國家的保險事業大部是由國家經營。在資本主義國家,國營保險公司有中央政府經營的,也有州政府經營的,如美國有聯邦政府經營的保險公司,也有州政府經營的保險公司。
21. 公私合營保險
公私合營保險是由國家和私人共同投資經營保險業務的機構。這種保險組織基本上采取合股公司的形式。
22. 公司保險
公司保險亦稱“私營保險公司”或“股份保險公司”。它是由私人投資建立的經營保險業務的經濟實體,一般均以合股的形式出現,是現在資本主義國家經營保險事業的主要形式。
23. 合作保險
合作保險是一種由社會上需要保險的人或單位采用合作社組織的形式辦理保險,以滿足其成員對保險保障的需求,合作保險有兩種基本形式:
1.相互保險社。
2.相互保險公公司。
24. 專業自保風險
專業自保風險是20世紀60年代末出現的由大企業和跨國公司投資設立承保本公司風險的經營組織,這種組織又稱為專業自保公司。它最早出現在美國。
25. 個人保險
個人保險是以個人名義承保風險的一種保險組織形式。目前,只有英國盛行個人保險制度,其他地方已逐步淘汰。
26. 展業
保險展業,從廣義上來說,是指保險經營業務的總稱 , 它意味著保險事業的發展。從狹義上來說,則是指保險經營活動中保險單的簽發,即通過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的宣傳、說服、動員,邀請人們參加保險的活動過程,它意味著保險市場的拓展。
27. 承保
承保是保險經營的第二個環節,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于保險方,保險方簽發保險單,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
28. 理賠
理賠是指保險人于保險合同內的特定事故發生后,對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或受益人)所提出的索要求,按約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理賠工作包括五個步驟
(一)受理案件
1.接受報案
2.查抄單證。
3.編號立案。
(二)現場查勘
1.了解出險情況。
2.做好施救整理。
3.核計財產損失。
(三)責任審核
(四)賠償計算
(五)賠償結案
29. 準備金
1.準備金的提存
保險人在決策時,從保險費收入中按比例提存并用來承擔其未了責任的金額就是準備金。準備金提存的方式有兩種:(1)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責任準備金;(2)從保險利潤中提存總準備金。
準備金的內容,按其性質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兩大類即法定準備金和任意準備金。
30. 保險基金的運用
目前,我國的保險經營基本上是一種收付經營,即收取保險費,支付賠款,其盈余存入銀行,沒有充分發揮保險企業金融中介的作用。
(1)不動產投資。
(2)購買股票、國債、地方債、團體債以及一般公司債等各種有價證券,進行有價證券的投資。
(3)直接參與或介入股票發行公司的經營。
(4)直接向外貸款。
31. 資金積累
資金積累是外對社會主義國家來說,在資本主義國家則稱為資本積累,但其來源都是利潤,保險業資金(或資本)積累的渠道有兩條:一是營業利潤,二是投資利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