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的定義
保險是按照合同規定,建立風險基金,進行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
1). 保險與賭博
保險與賭博,同屬于因發生偶然事件所引起的經濟行為,似乎都是有獲得超過支出的收入的可能。然而,它們之間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保險以互助共濟、保障社會經濟生活安定為目的,賭博則以損人利己圖謀暴利為目的。保險的結果是變風險為安全,是風險的轉移和減少,利國利民,促進社會生產和生活的穩定,賭博的結果是變安全風險,損人損己,是風險的制造與增加,擾亂社會秩序。保險合同有法律保障,其損失賠償不得超過實際損失;賭博屬不法行為,賭博除可贏回賭金外,還可能獲得更多利益。
2). 保險與慈善
保險和慈善事業都是對社會經濟的一種救助行為,其目標皆是促使社會經濟生產穩定。其區別是:保險是自助和他助相結合的行為,以有償的雙務合同為依據規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慈善事業是單方的他助行為,無償領受他人贈與,無合同依據。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形成的共同準備財產--保險基金,以科學合理的計算為基礎,為所有被保險人提供充分的保險保障;慈善事業大都無準備財產,即便有,其形成也無科學計算基礎,完全依靠助人的經濟能力,故經濟困難者不一定都能得到救濟,更難以獲得充分的經濟保障
2. 保險基金的概念
保險基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保險基金是指整個社會的后備基金體系。
從狹義上來講,保險基金是指由保險機構集中起來的后備基金。,由保險機構根據大數法則,經過科學的測算,訂出各種不同的保險費率。
3. 保險基金的形式
保險基金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一般講,保險基金有這樣幾種形式:
1.賠款和已付賠款。
2.未決賠金。
3.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4.人身保險責任準備金。
5.總準備金。
3a. 保險的分類
保險的一般分類:
1)按照保險的對象分類,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大類。
2)按照保險實施方式分類,可分為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兩大類。
3)按照保險保障的范圍分類,可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和人身保險四大類。
4)按危險轉嫁分類,可分為原保險、再保險和共同保險三大類。
5)按經營方式的社會屬性分類,可分為商業性保險和政策性保險。
3b. 何謂再保險
再保隊含義是“保險人的保險”,即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風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一個或多個保險人再一次進行保險,亦稱分保。
3c. 再保險種類
按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對保險責任的分配方式來劃分,再保險可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兩大類。
3d. 再保險的方法
再保險的方法有三種即臨時分保、固定分保和預約分保。
1)臨時分保,是以個別保險單或危險單位為基礎,進行逐筆分保的方法。
2)固定分保,是原保險人同再保險人訂立固定合同,以某種類的保險全部業務為基礎,訂約雙方對合同范圍內的業務均有權利和義務;一方必須分出,他方必須接受,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
3)預約分保,是保險人把臨時分保的業務同再保險簽訂一個預約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業務種類和范圍,分出人可以分給再保險人,也可以不分給他,有選擇的權利;但分出人一經辦理分保,將業務放入合同,分保接受人有義務接受,而不能拒絕,具有強制性。
4. 財產保險的概念
廣義的財產保險又稱為“損害保險”,是以保險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和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既承保財產本身的直接損失,又承保財產損失引起的其他風險和間接損失。
狹義財產保險(以財產為保險標的各種保險,如火災保險、海上保險、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保險等),農業保險(種植業、養殖業等各種保險),責任保險(民事損害賠償的各種保險),保證保險(違約擔保的各種保險)和信用保險(擔保對方履行責任的各種保險)。
5. 人身保險的概念
人身保險是集合多數人共同酬金而在其人的生命或身體因不幸事件或疾病、衰老等原因導致死亡、傷、殘、喪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給予約定的保險金或年金的一種保險。
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法律基礎,合同自由原則,業務招攬人員并無承諾或變更合同的權力。人身保險合同的大多數是長期性合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6. 構成保險的要素
構成保險要素以下幾方面:
1. 可保風險。
2. 多數經濟單位的集合。
3. 保險基金。
4. 保險合同。
5. 保險機構。
6. 數理根據。
保險產生和發展有三個必要條件:三種形式的經濟補償制度都具有補償職能,保險是全體。其次,賠償和給付是保險兩種表現形式,兩大類別,財產保險是對財產及相關利益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而人身保險則是對人的生、老、病、死、殘以及失業等給付保險金。
保險派生出一種特殊職能-融通資金的職能,保險人把從收取保險基金是由分散的保險費集中起來形成的,保險融資,由保險公司將保險基金的閑置部分直接進行投資,也可由保險公司將這筆基金存入銀行,然后由銀行間接投入社會再生產過程,直接投資更有利于保險業的發展,保險業的兩次的轉變。
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亦稱保險契約,是經濟合同的一種。它是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經過要約和承諾程序,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同合的經濟內容有兩種不同的性質。一種是經濟補償,即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引起保險財產損失時,保險人根據損失程度給予補償,這是損失性質的經濟補償;另一種是經濟給付,即只要合同訂明的特定事件出現后(包括一定期限的屆滿),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履行給付義務。
8. 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
1. 保險從事合同是有償合同。
2.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3. 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4.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9. 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確當事人(主要投保人)的姓名和住所,如團體投保,需在保險合同中一一列明,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保險合同中除載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則還需加以填注,默示三者的不同。在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有特殊規定。有指示式和無記名式兩種。在指示式中,除記載投保人的姓名外,還有“或其指定人”字樣,則可由投保人背書而轉讓第三人,在無記名式中,無須記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隨標的物移同時轉讓給第三人。
2、保險標的:物質形式。
3、保險風險
保險風險也叫“可保風險”,是保險人對保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的風險因素。
4、保險金額
保險價值是投保標的貨幣價值,亦稱為“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對投保標的承保金額或訂入保險同中的險保價值,它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承擔補償或給付責任的最大限額。
5、保險費和保險費率
保險費是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的費用,以作為其承擔保險責任的代價或分擔風險的酬金。
保險費率是指單位保險金額中保險人應收取的費用。通常,保險費率用百分率(%)或千分率(‰)來表示。保險費率的確定依據是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損失概率、責任范圍、保險期限和經營費用等因素。
6、保險期限
所謂保險期即是指保險責任開始的確終止有的效期限。按照保險合同性質的不同,保險期限的確定方式也不相同。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限是依合同的簽訂而開始;自愿保險的保險期限則是按合同規定的日期開始。就自愿保險的保愿的保險期限來講,依據保險標的狀態的不同,又分為定期保險和航程保險,定期是就相對靜止為保險期限,具體包括有日期和時點兩個內容。
10. 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保險關系雙方,作為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的承擔者。按照與簽訂保險合同關系的遠近,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當事人,關系人和輔助人。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1. 保險人。
2. 投保人。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1. 被保險人。
2. 受益人。
(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1. 保險代理。
11. 保險合同的客體
(一)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指保險關系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所指的對象,它是確定保險關系和保險責任的依據。
(二)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
可保利益即指投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實際或法律上所認可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分為財產和人身兩類。
12. 保險公司的書面形式
一、投保單
投保單亦稱“要保申請書”或“要保書”。它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二、暫保單
暫保單,也稱“臨時保險單”,即正式保險單發出前的臨時合同。
三、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它是保險合同最正式的書面形式。
四、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也稱“小保單”。
五、批單
批單,即更改保險合同的批改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