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保險的定義與職能
一、保險的定義
對保險的定義有多種提法,這里用一般的定義。保險是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的形式建立保險基金用于補償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在人身保險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傷殘、年老、失業等)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任何一種保險形式都包括這幾個要點:保險人、保險基金、保險事故。從性質上說,它是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其中,保險事故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是風險事故的一部分,財產保險的保險事故是保險合同約定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事故;人身保險的保險事故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人們遭受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風險事故。保險人對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事故所致損失負賠付責任。這是一般意義的解釋。從保險定義的外延上看,由于其形式上的差異,保險一般可分為互助保險、合作保險、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等,因而,其定義也有別。
我國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所稱保險是指商業保險。該法第2條規定:“保險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二、保險的基本要素
保險作為一種經濟損失補償方式,其基本要素有:
第一,特定風險事故的存在。
第二,多數經濟單位的結合。
第三,費率的合理計算。
第四,保險基金的建立。
三、西方國家的保險學說
國際上保險學術界對保險理論的研究結論,因各自的研究角度不同,而形成了保險理論研究的多元化。目前縱觀各家學說,一般可分為損失說、非損失說和二元說三大流派。
(一)損失說
損失說是以處理損失作為保險核心內容的一種學說,可分為損失賠償說、損失分擔說、風險轉嫁說、人格保險說四種分支學說:
(二)非損失說
非損失說是不以處理損失作為保險核心內容的學說,可分為技術說、欲望滿足說、共同財產準備說、相互金融說等四種主要分支學說。
(三)二元說
二元說是把壽險和非壽險區別開來分別規定各自含義的學說。又稱為擇一說。該學說的代表人物是德國學者愛倫伯格(N.Ehrenberg)和英國學者巴倍基。該學說將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分別定義: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損失賠償作為目的的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給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的合同。
四、保險的特征
保險的特征就其基本特征與比較特征而言,前者是一般特征;后者是與某特定行為比較來闡述其特征。保險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經濟性、互助性、契約性、科學性;比較特征包括通過保險與賭博、儲蓄、救濟、保證、自保的對比來闡述保險的特征。
(一)保險與賭博
保險與賭博二者同屬于由偶然事件所引起的經濟行為,并且在給付與反給付的總量都是相等的。但兩者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①目的不同。保險的目的是互助共濟、求得經濟生活的安定;賭博的目的是欺詐坑騙、圖謀暴利。②手段不同。保險的手段是利己利人,以分散風險為原則,以轉移風險為動機,以大數法則為計算風險損失的科學依據;賭博是損人利己、冒險獲利,完全以偶然性為前提。③結果不同。保險的結果變偶然事件為必然事件,變風險為安全,是風險的轉移或減少;賭博的結果變確定為偶然,變安全為風險, 是風險的創造與增加。④對標的的要求不同。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賭博則不然。⑤風險性質不同。保險的風險一般為純粹風險;賭博的風險是投機風險。
(二)保險與儲蓄
保險與儲蓄都是為將來的經濟需要進行的資金積累的一種形式,但二者存在區別:①支付的條件不同。保險的賠付是不確定的,無論已經繳付了多少保費和交付時間的長短,只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才能領取保險金;儲蓄支付是確定的,存款人可獲得本金,并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領取利息。②計算技術要求不同。保險是集合多數經濟單位所交的保險費以備將來賠付用,其目的在于風險的共同分擔,且以嚴格的數理計算為基礎;儲蓄則以自己積聚的金額及其利息,負擔將來的所需,不需要特殊的計算技術。③財產準備的性質不同。保險是多數經濟單位所形成的共同準備財產,由保險人統一運用,只能用于預定的損失補償或保險金給付,不得任意使用,被保險人一般無權干涉;儲蓄則是單獨形成的準備財產,其所有權歸存款人,存款人可以任意提取使用。④行為性質不同,保險為互助共濟的行為,是自力與他力的結合;儲蓄則是個人的行為,無求于他人。
(三)保險與保證
保證種類甚多,最普通的保證是對買賣及債務的保證。它們與保險都是為對將來偶然事件所致損失的補償。但仍有下列區別:①保險是多數經濟單位的集合組織;保證僅為個人間法律關系的約束。②保險以其行為本身的預想為目的,并不附屬于他人的行為而生效;保證則附屬于他人的行為而發生效力。因而,保險合同為獨立合同,而保證合同為從屬合同。③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必須交付保險費,保險人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賠付保險金;保證合同成立后,在特定風險事故發生時,就買賣保證而言,僅賣方負一定的義務,并無對價關系;就債務保證而言,僅保證人負責代償債務的給付,債權人不作任何對等的給付。④保險基于合理的計算,有共同準備財產的形成;保證并無任何精確的計算,僅出于當事人當時心理上或主觀上的確信,或有特別的準備財產,但僅為當事人的個人行為。
五、保險的基本職能與作用
(一)保險的職能
1.保險的基本職能。保險的基本職能是保險的原始與固有的職能。其基本職能有兩個: 經濟補償職能和保險金給付職能。前者是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根據保險合同按所保標的的實際損失數額給予賠償,這是財產保險的基本職能;后者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給付,這是人身保險的職能。
2.保險的派生職能。保險的派生職能是在基本職能的基礎上產生的職能。其派生職能是融資職能、防災防損職能。
(1) 保險的防災防損職能。
(2)保險的融資職能
(二)保險的作用
1.保險的宏觀作用
(1)有利于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
(2)有利于科學技術的推廣應用。
(3)有利于社會的安定。
(4)有利于對外貿易和國際交往,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2.保險的微觀作用。
(1)保險有助于企業及時恢復經營、穩定收入。
(2)有利于企業加強經濟核算。
(3)促進企業加強風險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們生活。
(5)提高企業和個人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