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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學 第二篇 保險實務(6)
[作者:    時間:2006-10-16 13:04:05]

• “明思克”航母失火  平安代位求償請求被駁回
• 日前,平安保險公司就“明思克”航母失火向文沖船廠代位求償請求被法院駁回。
  1998年10月,明思克公司從韓國購買了前蘇聯退役“明思克”航母,擬對其進行修理和改造后向游客開放。1999年5月,明思克公司委托廣州文沖船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文沖船廣)對“明思克”航母進行修理和改建,并向平安保險投保了一切險及船舶建造險。同年11月3日,正在修理改裝的航母突然發生火災,造成損失。事發后,平安保險于2001上2月28日向明思克公司支付了保險賠款44.5萬元。之后,平安保險公司向廣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起訴文沖船廠,稱其已賠償明思克公司因火災事故遭受的損失,因此有權向火災事故的責任方———文沖船廠進行追償。
  

• 庭審過程中,文沖船廠認為自己已對“明思克”航母火災燒損部位予以免費修復,故原告平安保險不應向明思克公司支付保險金,也無權向文沖船廠進行追償。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文沖船廠履行了合同中的修理、改裝義務,并對“明思克”航母在火災事故中的火燒部位予以免費修復,“火災損失”不再存在。因此,法庭采信了被告的說法,認為盡管平安保險公司向明思克公司賠了錢,仍然不能對被告文沖船廠進行追償,故判決駁回原告深圳平安保險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3  委付

• 委付:是指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由此請求其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的一種行為。
委付通常使用于海險,大多數財產保險禁用。
委付時,被保險人需向保險人發生委付通知,保險人接受后方能有效。
• 本節主要講委付的條件、委付的效力

• 一、委付的條件
(一)委付應以推定全損為條件
1、推定全損:凡海上保險的標的,或因全部損失不可避免,或因保險標的員未全損,但所需的恢復費用將超過恢復后的價值,即為推定全損。
2、推定全損的條件(情形)
(1) 標的物實際全損似無法避免;
(2) 若不支出大于保險標的物價值的費用,實際全損將不可避免;
(3) 被保險人喪失船舶或貨物,似不可回復;
(4) 被保險人喪失船舶或貨物,其回復時所需費用將超過船舶或貨物在回復后的價值。
(5) 船舶損壞后,其修理費用將超過修理后的價值。
(6) 貨物損壞后,其修理和繼續運往目的地所需費用,將超過貨物到達時的價值。

• (二)委付不能付有條件
(三)委付需經承諾方為有效(在我國)
委付一經發生,就不能撤銷或反悔。
• 返回

• 三、委付的效力
委付成立后,可委付的標的物的權力自委付的條件出現之日起開始轉移,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所有權,利益和義務必須同時接受。
例:如船裂撈油所需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向第三方的求償權應由保險人享受,處理標的時超過保險金的部分歸保險人所有。
如對第三人行使損害賠償權,所得的收益無論超過保險金額與否,都應歸保險人所有。
這與代位追償不同。
 《保險法》吳P373  28-33條
• 返回
Chap-8  再保險 Reinsurance
• §-1再保險概述
一、再保險的有關概念
1、再保險又叫分保,它是保險人將自己承擔的風險責任一部分或全都向其他保險人再進行投保的行為。
2、原保險人Primary insurer:又叫分出人Ceding Company,是在再保險業務中,將自己承擔的保險責任轉讓出去的保險人。
3、再保險人Reinsurer:又叫分入人或分保接受人Ceded Company,是在再保險業務中接受轉讓責任的保險人。


• 4、轉分保及轉分保分出人,轉分保接受人,P151-5
A(原保險人)——B(再保險人)——C(轉分保接受人)
5、再保險:
•  全部再保險、部分再保保
6、分保保費:在再保險業中,分出人因向分入人轉嫁風險和責任而向分入人支付相應的保費。稱分保保費。
7、分保手續費,又稱分保傭金,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的承保業務所需費用(如與被保險人的談判費)
國際再保險:P152  超過國內保險市場業務承受能力的部分,在世界范圍內進行分保,叫做國際再保險


• 再保險承保人的組織形式:P161
(1)兼營再保險公司:主營原保險兼營再保險的公司。在保險業不發達時較多。交換業務方式進行,以互惠互利為原則。
(2)專營再保險公司:本身不直接承保業務,而是專門接受原保險人分出的業務。其產生的原因是,公司同業務競爭
• A
• B           投保人            AB合作博弈
(3)再保險集團:由許多保險公司經共同協議聯合組成的再保險組織。


• 三、再保險的產生與發展
 1、從海險開始:業務過大 導致 共同保險 ,這又導致競爭,導致 臨時再保險
 2、臨時再保險:即由一個保險人承保全都業務后。再將超過自己能力的部分分給其他的保險人。這類逐筆訂保險合同,故手續繁瑣。
3、固定再保險:即保險人之間事先訂分保合同規定分出人和分入人,對于商定的業務,分出入和分入人別有分出和分入的義務,此類再保險稱~。
4、1846年德國科隆再保險公司:第一家專業~,
1863年瑞士再保險公司—1890美國公司——1907英國商業保險公司
最早再保單由意大利商人訂船由意大利熱那亞——荷蘭的斯盧絲。將將風險大的路段留下來,進行再保險。
 

• 三、再保險的作用
(一)分散風險,
• 過分強承保條件,會散失業務
不強承保條件,風險太小,利利潤下將下降。
  出路在于將風險轉移出去:再保險。
(二)限制責任
賠款是保險公司的主要成本
賠款是多少與責任成正比
故欲控制制成本,必須限制責任
1、限制每一風險單位的責任

• 2、限制一次巨實事故的責任和積累
例有的巨災風險可能造成眾多風險單位的損失,故故需將超額責任積累轉移出去,如果保險人對火災保險規定了每個風險單位的自留額是10萬元,在一次火災中,10個風險單位同時授損,此時其保險責任可累積到100萬元,將產生支付危機,故可將超過自己支付能力的20萬元再保,自80萬元。
3、限制全年的責任積累。
即限制一年內的累積責任,將超額部分再保。


• (三)擴大承包能力。
• 通過再保險公司之間基金間接聯合,承保能力加強。
• 容量比力=凈承保險費/將資產,許多國家對此加以限定。
因凈承保保費不包含再保險費,故公司在不增加資產的同時增加擴大了業務量。

• (四)促進保險業的競爭P155~156
• 產品同質,消費者可選擇——利于競爭;無再保險時,小公司將被排擠——消費者將受損


(五)形成巨額聯合保險基金]


• 四、再保險與原保險的關系
1、再保險人、原保險人、投保的權利義務關系:
• 以原保險人業務為基礎,通過再保險合同來實現。
再保險人的權利:向原保險人收取分保險費。
義務:在特定的情況下承擔分保責任,交納分保手續費。
原保險人的權利:將定情況下向再保險人分攤賠款。
原保險人的義務:向再保險人 繳納分保保費。
投保人無權向再保險人索賠,再保險人無權向投保人收取保費。
2、再保險與原保險的聯系:
(1)再保險人的責任以原保險人的為限。
• (范圍、期限)
(2)原保險合同因故失效,再一合同亦同時失效。
(3)最大誠信原則仍適用。


• 3、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別
(1)合同當事人不同。
 原保險:投保人、 被保人、 受益人、保單所有人、保險人
再保險:分入人
                分出人   
(2)合同的性質不同(吳P148):
•  原保險合同: 給付生合同
 再保險合同:分攤性合同
五、分出再保險業務流程:
• 提出分保建議             辦理分保手續        
分保賠款處理
§-2再保險合同的形式(P158)
• 一、臨時再保險合同
• (一)概念:即原~人與再~人為可進行臨時再保險      而簽訂的合同                                
特點:分入與分出公司均可自由選擇

• (二)臨時再保險合同簽訂手續
1、分出公司向分入公司介紹紹情況
2、分入公司對有關內容進行審查
3、簽訂再保險單:一式二份
(三)臨時同的優缺點:
      1、優點:靈活,選擇余地大
      2、缺點:
• (1)簽訂時間長:機會損失,投保人——原保人—— 再保人。
(2)手續繁雜費用高


• 二、固定再保險合同
    (一)概念特點
    1、概念:
• 即為進行固定分保而簽訂以合同。
它是用事先簽訂合同的形式來使雙方自動履約的合同,此種保險又叫合同再保險或強制再保險。
2、特點:
• (1)強制性:
• 凡屬固定再保險規定范圍內的業務,分出公司必須按規定向分入公司辦理分保,而分入公司必須接受。

 

• (2)長期性(一般合同P1590)一般沒有期限規定,屬長期性合同。但雙方有終止權,但需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
(3)保險公司間利益共生性強。
3、合同的終止 
• 一般: 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消銷合同
• 特殊:戰爭等,立即停止

• 簽定手續與臨時再保險類似

• 三、預約再保險合同
    是一種介于臨同與固定合同之間的一種合同。
1、特點(1)分出公司靈活性大,對業務種類,范圍等選擇性大,這類似于固定現保險。
2、對分出人和分入人的影響。
(1)對分出人,有利于增加承保能力,提高效率。
(2)對分入人:穩定性較差。

§-3,再何險的業務方式
• 一、比例再保險的業務方式
比例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以保險金額為基礎,按比例分擔保險責任額的再保險。
主要包括
(一)成數再保險
1、概念:即分出人以保險金額為基礎,將每一風險單位劃出一個固定比例即一定或數作為自留額,然后,后把其余的成數轉讓給分入人的再保險。
保費和賠款按同一比例分解
2、優缺點
優點:1、利益與與共,時同盈方時同虧。
            2、手續簡單:即保賠款的計標手續簡單                 
缺點:對小額保險不便
例:


• (二)溢額再保險
    1、概念:是分出公司以保險金額為基礎,規定每個風險單位的一定額度作為自留額,并將超過的自額即溢額都分轉給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根據責任與權利對等的原則,按所承擔的溢額占總保額的比例收取分保費、給付賠款。
• 按合同簽訂,順序可分為第一溢,第二溢額,第三溢額
溢額保險的分入不是無限度地接受分出公司的溢客責任,而是通常以自留額的額的一定“線”數即倍數為限,一線即相當了公司的自留額。若自留100萬元,分保額為二線,則分入公司最多接受200萬元分入責任。
•     2、優缺點:P163
         優:(1)便于大數定律的應用:分出人可根據業務的質量確定不同的自留額。
                 (2)減少保險成本
         缺:繁


• 3、例:P162~163   某一保險公司自留額為50萬元,承保金額為550萬元,發生風險事故時全額賠償,保費為55萬元。它與甲公司簽訂了一個四線的第一溢額再保險合同,與乙公司簽訂了一個六線的第二溢額再保險合同。
• 計算:
• 1、甲、乙公司的分入責任金額
• 2、分出公司自留保費,
• 3、分出公司自留賠款,
• 4、甲、乙公分入保費、
• 5、甲、乙公司的應付賠款。


• 解:1、甲公司分入責任金
•                   =自留留×4=50×4=200萬元
             乙公司分入責任金額
•                  =自留留×6=50×6=300萬元
2、分出公司的自留保費
•          =(自留額/保險金額)×保險費
•          =(50/550)×55=5萬元                     
3、分出公司的自費賠款
•          =(自留額/保險金額)×賠付金總額
•          =(50/550)×550=50萬元
 4、甲公司的應付賠款
•          =(分入責任金額/保險費)×賠付金總額
•          =(200/550)×550=200萬元


• 乙公司的應付賠款
• =(分入責任金/保險金)*賠付金額
• =(300/550)*550=300萬元
• 5、甲公司的分入保費
• = (分入責任金/保險金)*保險費
• =(200/550)*55=20萬元
• 乙公司的分入保費
• = (分入責任金/保險金)*保險費
• =(300/550)×55
• =30萬元

(原則:責任與義務對比)
• 


• 作業:某一分出公司的自留額為50萬元,它接受該項業務的保費為10萬元,保險金額為250萬元,風險事故發生后,賠款為100萬元,它與另一保險公司簽訂了一個四線的第一溢額保險合同,分別計算分出、分入公司的保費和應付賠款。
• 解

 


• 解
• 分出:(50/250)×10
•             (50/250)×100
• 分入:(200/250)×10
•              (200/250)×100

 

• 二、非比例再保險:
• 1、概念與作用
非比例再保險:又稱超額損失再保險,它是一種以賠款為基礎,計算自賠額和分保責任限額的再保險。
• 在此業務中,保險費率不按原費率計算,而是按協議費率算。
保費,賠款,保險金額間無固定比例,故為非比例再保險。
2、作用、P164
(1)擴大保險人對每一風險單位的承保能力
(2)限制保險人的自負責任
(3)使保險人對每一風險單位或每次事故所負的責任,特別是對巨災事故自留額部分的累積責任獲得保障,由此保證其財務穩定。
(4)使原保險人減少支出,增加收入:原保險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小額賠款自負,減少再保險費,從而使利潤最大。


• 3、類型
(1)鎖定損失超額再保險:
是原保險人以每一風險單位的賠款為基礎確定自留額,超過自留額以上的賠款,由分入公司負責,責任以內的由分出公司自己負責的再保險。
• 例:某一分出公司自賠額為500萬元,分入公司接受450萬元的分入責任,若實際賠款為900萬元,則分出公司自賠500萬元,分入公司賠付400萬元,若實際賠款為400萬元,則全都由分出公司身賠。


• (2)巨災事故超賠再保險
~是以一次巨實故事中多數風險單位的累積賠款為基礎計算賠款的再保險。
• 例:
• 某分出公司的自賠額為500萬元,在一次風險事故中,分保額為450萬元,若在一次風險事故中有三個風險單位同時受損,其損失額分別為190萬,100萬、410萬元,累計損失為700萬元。
在此方式的再保險中,分出公司自賠500萬元,其余200萬元由分入公司賠付。


• 注:P165
1.在此類保險中,分入公司可以接受分出公司的全部責任,也可以只接受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是后一種情況,則超出分出額的另一部分責任,將由分出公司自負。
例1、自留500    分出200     實損900
• 自留應達500+200=700
例2、自留500  一分  200  二分 300   實損900
•                   則二分應付200           
•                  若實損1200
•                   則二分應付300
                 自付500+200=700
2.在原保險人對于巨額風險要求保障的數額特別高時,可以進行分層次的超額分保。


• (3)累積超賠再保險
又稱賠付率起賠,它是以一定的時期(如一年)責任的積累為基礎來計算賠款的一種再保全,當賠款總額過高致使其賠付率超過規定的賠付率時,超過部分由分入人負責。
可看作是鎖定損失超貼再保險在時間上的延伸。
賠付率:指已決賠款與已賺保費的比例。
已決賠款:指保險公司已經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
已賺保費:指保險公司所預收的保費中已履行了保險責任,因此可以作為保險收入的保費。
它是凈承保保費中的一部分。
未賺保費:指保險公司的責任尚未期滿,保險人還未履行責任的那一部分保費。
未賺保費=凈承保險費-已賺保費。


• 分出公司的賠付率一般以75%為標準,已賺保費中25%為保險人的營業費用,75%為支付賠款的純保費。
• 注:P166例
某投保人在某年7月1日預交全年保費100萬元,保險期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7月1日,保險金額為1000萬元。到當年12月31日,
已賺保費=50萬元
未賺保費=50萬元
當年12月31日發生風險故事,發生實際賠償80萬元
則賠付率=80/50=160%
若已在另一保險公司乙簽訂賠付率為50%的累積超賠再保險,則乙應付80×(50%/160%)=25萬元
• 甲應付    55萬


• 注:分入公司也有接受分入責任的限額,這個限額通常為營業費用的兩倍,若營業費用為已賺保費的25%,則分入公司一般只承保超過25%(賠付率)后的50%即75%~125%之間的責任。
              160%          80
•               125%                                          
•                 75%                             
•                   0%          0         

• 作業:某投保人在1999年元月1日預交財產保險費800萬元,保險期1年,原保險人(甲)與第一分入公司乙、第二分入公司丙簽訂了累積超賠再保險合同,乙、丙的責任很額均為賠償率的50%,甲自留賠付率為75%。1999年7月1日發生火災損失為720萬元,試計標甲乙丙應付賠款。

• 解:甲方7月1日止,已賺保費=400萬元  賠付率=720/400=180%
乙公司應付=720×(50%/180%)=150萬元      丙公司應付= 720×(50%/180%)=150萬元
甲公司應付=720-150-150=420萬元   
•                         180% 
•                                                             原保應付
•                                   175%  
•                                                             第二分入應付
                                  125% 
•                                                             第一分入應付
                                   75%  
•                                                              原保應付
•                                      0%                      
 

• §-4影響再保險的自留額的因素:

1、公司資本
 
2、保費
 
賠款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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