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保險合同的變更 • 一、保險合同變更的含義: 指在保險合同的續存期間,其主體、內容及效力的改變。 二、保險合同主體變更 1、定義:主體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的變更。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而非保險人,通常又稱為保險合同轉讓,或保單轉讓。 2、保單轉讓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有兩種情況,視合同而定。 (1) 必須經保險人同意,否則失效;(2) 若允許保單隨著保險標和轉讓而自動轉移,不須經保險人同意。 如壽險,運輸保險。 保單一經轉讓,保險人與原投保人的關系,即滅失,新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關系隨即建立。
• 三、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P78 1、保險合同內容變更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合同的約定事項。 2、變更的內容。 (1) 被保險人地址; • (2) 標的數量; • (3) 標的品種、價值、存放地點; • (4) 保險期限、金額; • (5) 保險責任范圍; • (6) 運輸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四、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 P78 (一)保險合同的無效 1、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 2、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 3、自始無效與失效。 (二)保險合同的解除 1、指當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發生的情況,使合同無效的行為。 2、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的區別。 (1) 前者是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效力溯反既往。后者則根本不發生效力。 (2) 解除權有時效規定,可因時效而喪失解除權;無效合同則不會因時效而成為有效合同。 3、行使解除權的法律后果 P80 雙方都負有回復到合同訂立以前的狀態的義務。 但如果保險合同的解除是由于被保險人的不當行為所致,則保險人無須返還保費。
• 五、保險合同的復效 保險合同的復效指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開始。 中止期內,保險人不需負責任。 例:如壽險中投保人未能按時交納保費,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復效。 復效的法律后果 已復效的保險合同應視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險合同
• 六、保險合同的終止(見吳書P58 ) • 1、定義:是指當事人之間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由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而不復存在。 • 2、類型 (1)、自然終止; • (2)、協議注銷; • (3)、履行義務; (4)、違約; • (5)、自始失效。 3、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 (1) 因期限屆滿而終止。(P80)、 到期合同仍可續保,但續保并非原合同的繼續,而是一個新合同的成立。
• (2) 保險合同因解除而終止,P81 1) 法定解除: 定義:由于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消滅已生效的保險合同關系 程序:只需告知對方即可,不須征得對方同意。 2) 約定解除:約定事項發生 3) 任意解除:即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都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此時的解除即為任意解除。
• (3) 保險合同因違約失效而終止 a、指因被保險人的某些違約行為,保險人行使解除權而使之無效。 b、違約失效而終止的合同,人壽保險和簡易人身保險可復效;財產保險不可復效。
• 注:自始無效及違約失效有區別
(4) 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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