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P57 • (一)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種類 • 1、財產上的現有利益: • 指現在存在并且將繼續存在的利益,如所有、共有、置押權等。 • 2、由現有利益產生的預期利益。如正常營業的企業的預期利益。 • 3、民事責任利益:civil liability interests 責任含行政、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在此特指民事責任。 • 民事責任利益即合同責任、侵權行為責任等產生的責任利益。 • 4、感然利益(contingent interests):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特定財產可能具有的不確定的利害關系。如出口但尚在運輸途中,貨款未到的利益。
• (二)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P58) (案例2) • 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為準。 原因:如果事故發生時已無保險利益,則事故發生對其無任何經濟損失,故不能索賠。 • (三)保險利益與賠款支付的關系 • 1、保險賠償的數量受到利益范圍的限制,應當遵循保險賠償的原則。 • 例:某企業對一幢100萬元的房擁有50%保險利益,則事故發生后,該企業最多可索賠的數額不能超過50萬元。 • 案例2。
(四)財產保險所保標的物的轉移與保險利益的關系
• 1、讓與:大多數產險都規定:若被保險人轉讓標的而未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則合同終止。 • 2、繼承:大多數國家的保險法規定,繼承人自動獲得被保財產的保險利益。 • 3、破產:被保險人破產,保險利益將轉讓給破產財產的管理人或債權人,但有一個時限。
(五)保單訴權的轉讓P59
• 保單訴權的轉讓,指保險事故發生以后,被保險人將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他人。此時該轉讓屬民事行為,毋需征得保險人同意,但被保險人應將訴權轉讓通知保險人,以免誤賠。被保險人可將保單訴權轉讓給擔保人,抵押人,債權人等。但賠付總額不能超過合同規定數額。 三、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P60-61 • (一)人身保險利益的確認 各國法律一般都認為: 凡是被保險人的繼續生存對投保人具有現實或預期的經濟利益的,即認為投保人對該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 (二)人身保險利益的存在情形:案例3 • 1、本人 • 2、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夫妻,父母,子女,永遠一起生活的親屬,原則上必須具有金錢利益關系,才有保險利益。 • 3、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實際承擔的債務為限。 • 4、本人對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具有其他利益關系的人具有保險利益。(如合伙人、委托與受托人) (三)人身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 • 以訂立合同時為準(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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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4 保險合同(下) §-1 保險合同的訂立(中48)
• 保險合同的條款,是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條文,它是保險公司對所承保的保險標的履行責任的依據。 • 一、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 contract provisions 保險合同條款:基本條款,附加條款。按內容分:1.elementary provision 基本條款:是關于保險合同當事人和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記載的事項。 2. Adhesive provisions附加條款:指保險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風險的條款。 按合同約束力的不同分:法定條款,任選條款。
• 基本條款:P63 (一)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name and address 1、保單由保險人印刷,故保險公司名稱住址已在上面,只需填寫所有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住所、姓名。 2、保險合同中應寫明當事人和關系人的姓名、住址。 (二)保險標的 exposure 1、保險標的必須明確標明。 2、同一保險合同中并不限于單一的保險標的。如綜合保險、集合保險合同中就有多個保險。
• (三)保險金額 Insured Value 1、確定保險金額的意義 (1) 保險人:1) 它是收取保費的計算標準;2) 也是補償給付的最高限額。 (2)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 1) 它是交納保費的依據; • 2) 也是索賠和獲得保險保障的最高限額。
• 2、保險金額的確定原則: • P64 應充分考慮雙方的利益,具體說: (1) 不超過保險價值; 1) 在財產保險中,以財產估價來核定保險價值。 2) 在人身保險中,由于生命無價,故由當事人雙方協議確定保險價值,它一般只受到投保人本身支付保費的能力和被保險人健康狀況的限制。 (2) 嚴守保險利益原則。
• (四)保險費:premium 1、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購買保險所支付的價格。 2、保險費是建立保險基金的泉源。保險人能否履約取決于其保險基金大小。 3、保險費率一般是合同必載事項,但只要投保人愿意支付保費,即使合同中未載明,也不影響合同效力。
• (五)保險期限 period 1、保險期限既是計算保費的依據,也是保險人履行其賠償或給付義務的依據。(只有在期限內才賠償) 2、計算方法: • (1) 按日歷年、月計算: • 1) 財產險通常為一年; • 2) 人身險時間較長,有5、10、20年等;(2) 以一項事件的始末為存續期間。如海險以一個航程為~ 。
• 二、保險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書Application Form:P65-66 又稱投保單,它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合同的書面要約。(通常由保險人準備,投保人只需填寫) 聲明事項:declaration 在投保書中,投保人要向保險人如實告知投保風險的程度或狀態等有關事項,這叫“聲明”事項。
• 關于投保書的說明 (1) 在保險實踐中,保險人為簡化手續,方便投保,有些險種也可以口頭要約,提供有關單據和憑證,保險人即可簽發保單。 (2) 投保書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投保人在投保書中所填寫的內容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 注: • 1) 若保單上遺漏,但投保書中已注明,則視為在保單中注明; • 2) 若在投保書中告知不實,在保單中又不修正,則保險人可以認為投保人違反誠信原則,宣布合同無效。
• (二)暫保單 binder 1、定義:又稱臨時保單,它是正式保單發出前的臨時合同。 2、在以下幾種情形下使用暫保單: (1) 保險代理人在爭取到業務但尚未向保險人辦妥保單前向被保險人簽發…….。 (2) 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接受投保時,需請示總公司,或有些條件尚未談妥。 (3) 正式保單需處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險憑證時,開具暫保單。 3、暫保單的法律效力 (1) 與正式保單一樣,但有效期短。 • (2) 當正式保單交付后,暫保單自動失效。保險人可以在正式保單發出前終止暫保單效力,但必須提前通知投保人。
• (三)保險單 P67 policy 保險單中必須明確、完整地記載有關保險雙方的權力、義務,也作履約依據。 三、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一)告知 P67 representation 指投保人在簽訂合同前或簽訂保險合同時,向保險人所做的口頭的或書面的陳述。 1、確認告知 Affirmative representation 。投保人向保險人告知已經存在的事實與情況,故又稱事實告知。
• 2、承諾告知:投保人向保險人告知預料將來要發生的事實或情況,又稱為企圖告知。Promissory representation • 重要事實rnaterial facts: • 指保險人在考慮他是否與投保人訂立合同,或者應基于何種條件與之訂立合同時,那些足以對其決斷產生影響的事實。 • 重要事實告知不實的后果:保險人可以宣布合同無效。(誤告)
• (二)保證 warranties 1、保證指投保人在簽訂合同時向保險人保證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保證某種事態存在或不存在。 2、保證分類: (1) 明示保證express warranties P68 :以書面形式或以附加條款的形式附加于保單之內的明示保證。 (2) 默示保證Implied warranties :雖然未在保單上注明,但從習慣上或社會公認的角度,被保險人應當保證對某種事情的作為或不作為。 • 無論是默示保證還是明示保證,被保險人都必須遵守,若有破壞,保險人可以宣布合同無效。
• (三)隱瞞Concealment : • 即未把重要事實告知對方 隱瞞的法律后果P69 各國法律都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如果有意隱瞞,則屬于一種欺詐行為,保險人可以據此取消合同。 (四)棄權和禁止反言waiver & Estoppel • 棄權即合同一方自愿放棄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棄權案例:房屋無人居住時的保險。禁止反言:指合同中的一方既已放棄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日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張已放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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