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保險合同的種類 P43
• 保險合同可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不同的分類 一、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 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包含有形的和無形的; 2、人身保險合同;生命,健康,身體為標的。
二、根據保險價值是否預先在合同中確定
• 1、定值保險合同 定義: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以確定保險金不是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 適用范圍:多用于藝術品、古董等;海上保險;原因在于此類標的一旦發生損失,共價值很難估量。 優缺點: • A.優點:(1)、價值先定,故理賠方便;(2)、保險金額的確定簡便易行,避免人事糾紛。 • B.缺點:保險人若非行家,則易面臨欺詐等道德風險。
• 2、不定值保險合同 指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標的不事先確定其價值,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再估算價值,進行賠付的保險合同。 絕大多數財產保險都采用不定值保險合同。
三、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
• 1、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的保險合同。 注:此類合同中: • (1) 當保險事故發生,保險標的全損時,保險人應足額賠付,但若標的有殘值,則保險人對此有代位權; • (Subrogation: Subrogation is the legal substitution of one person in anther’s place.) • (2) 若發生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賠付; • (3) 若保險人以提供實物或修復為賠償方式時,則其對保險標的有代位權(物上代位權);提供服務后功能改善,則其收益可在賠款中扣除。
• 2、不足額保險合同 定義: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產生不足的原因: (1) 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或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 (2) 投保人因對標的沒有正確估價而產生,如名畫; • (3) 合同訂立后,標的的市場價值上漲。 處理此合同中,若全損,則按約定金額賠付;若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賠付。
• 3、超額保險合同 定義:保險金額超過保修標的價值的~。 原因: • (1) 出于投保人善意,如不了解行情過高估價;(2) 出于投保人惡意:希望在損失后得到超大賠付; • (3) 保險人允許或據約定按重置成本投保; • (4) 合同訂立后,標的市價造成。 • 超額~合同的有關規定 • (1) 善意:超過部分無效。 • (2) 惡意:保險合同全部無效。 • 易引發道德風險,故各國立法嚴加限制。
四、根據保險標的數量不同(第二種分法)
• 1、單個保險合同:以一人或一物為保險標的的合同,如汽車、房屋。 2、集體保險合同:集合多數性質相似的保險標的,而每一件標的分別訂有各數的保險金額的集體保險合同。財產、人壽保險均可用。發生損失時,根據每一件標的在保險合同內的實際損失賠付或足額給付(人身保險)
• 3、綜合保險合同: 定義:指對承保的名數保險標的僅確定一個總的保險金額,而不分別規定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 特點:被保險人(被保險財產)常常面臨同一風險因素。 綜合保險合同的三種情況: (1) 以一個總的保險金額承保各處貨物,出于各處貨物的數量則不標明,這些貨物可以互換;(2) 以一個總的保險金額保險,一幢或數幢房屋及其內設備,但各房、設備金額都不標明;(3) 對一個經濟單位來說,以一個總的保險金額保險其全部財產。
五、根據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狀況:
• 1、指定保險合同:指保險人承擔一種或幾種指定風險的保險合同。例:財產保險:火險、水險、風險等風險。 保險人一般都明確列出承保的風險。 2、一切保險合同。 定義:指保險人承包“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風險的保險合同,此合同中僅列明“除外責任”。 優點:1、被保險人的保障大;2、責任明確,便于執行。 缺點:不易區分各種風險狀態,導致保險人對保費使用不合理。
六、根據保險當事人
• 1、原保險合同:投保人直接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合同。 2、再保險合同:指原保險與再保險人間訂立的合同。
§-3 保險合同的主體(P44-48) • 任何法律關系都包含主體、客體、內容三個方面。 • 保險合同的主體即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一)保險人insurer:向投保人收取保費,當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受益人)承擔保險責任的人。 資格要求:各國法律一般要求保險人具有法人資格,但并非所有法人均能成為保險人,須經審批合格方能保險。
• (二)投保人(Applicant) : •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 資格要求: • (1) 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 (2) 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以后將詳細討論) • (3) 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無權免除投保人的這一義務。當投保人無能力交付時,關系人可為其代交,但這僅屬于代付性質,并非說關系人有此義務。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 (一)被保險人insured:指其財產、利益或生命、身體或健康等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 1、類別: • (1) 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是保險財產的權利主體; • (2) 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從保險合同中取得其生命,身體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時也是事故發生的本體; • (3) 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是對他人的財產損毀或人身傷亡負有法律責任,因而要求保險人代其進行賠償,由此對自己的利益進行保障的人。
• 2、被保險人的確定,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方式有: (1) 在保險合同中明確標出被保險人的名字; • (2) 以變更保險合同條款的方式確認被保險人。如財產保險中的承租者。 • (3) 采取訂立多方面適用的保險條款確認。 • 被保險人的構成要件(補):
(二)保單所有人:owner/policy owner/policyholder • 又叫保單持有人,是擁有保單各種權力的人。 • 適用場合:人壽保險。財產保險中一般不用 • 因:財產保險中,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所有一般都為同一人,故可不用,壽險則不同。 所有人的產生:在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產生。 保單所有人的權利: (1) 變更受益人; • (2) 領取退保金; • (3) 領取保單紅利; • (4) 以保單進行抵押借款; • (5) 在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期限內申請貸款”; • (6) 放棄或出售保單的一項或多項權力; • (7) 指定新所有人。
•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 也稱保險金受領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后直接向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人。 1、受益人的構成要件: (1) 受益人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注:受益人只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才發生; • (2) 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所有人)所約定的人。 投保人可以直接在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也可規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 受益人的更換或撤銷不必征得保險人的同意,但必須通知保險人。
• 受益人的兩種形式: • (1) 可撤銷受益人:所有人可以中途撤換受益人,或撤銷受益人的受益權; • (2) 不可撤銷受益人: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變更受益人。 • 2、受益人與繼承人的區別: •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權,是原始取得,不必承擔被保險人生前債務。繼續人享有的是遺產的分割,是繼承取得,須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共同點:都是在他人死亡后受益。
• 3、受益人與投保人,所有人和被保險人的關系。 其間關系可以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均為一人。例:A以自己生命投保,并指定自己為受益人(注:此時其財產就成為遺產); • (2) 投保人、所有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而被保險人為另一人。例:A以其妻之生命投保,并指定自己為受益人。(道德風險)
• (3) 投保人、所有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而受益人為另一人。 • 例:A以自己生命投保,指定其妻為受益人。 • (4) 被保險人、所有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而投保人為另一人。 • 例:A以B之生命投保,指定B為所有人,受益人。
• (5) 投保人和所有人為同一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為不同的人。 • 例:雇主以雇員生命投保意外傷害險,則雇主為投保人,所有人,而雇員為被保險人,雇員家屬為受益人。 (6) 投保人、被保險人、所有人和受益人均為不同的人。 • 例:A以B生命投保,指定其子為受益人,其女為保單所有人。 • 作業:案例一
§-4 保險合同的客體
• 一、保險利益概述(insurable interests) 1、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 一般由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產權產生。 2、保險標的,即保險合同中所載明的投保對象,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本體。 • * 明確保險標的的意義: • 對投保人來說:肯定了轉嫁風險的范圍。 • 對保險人來說:指定了它對哪些財產和人的生命和身體承擔保險責任。 • * 保險合同到底是保護保險標的還是保護保險利益?(即保險合同的標的)
• 3、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的關系:含義不同,但兩者又相互依存。 • 通常情況下,在被保險人沒有轉讓保險標的的情況下,保險利益的存在以保險標的存在為條件。即標的在,利益在;標的損,利益損。 (二)保險利益的要件:(保險利益要成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1、必須是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如果由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保險合同無效。 • 2、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 特例:人壽保險中,人身價值無法確定,但被保險人的死傷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經濟影響,可以用貨幣來計價(精神上的影響無法彌補)。 • 3、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利益 definite 所謂“確定”含義有二: • (1) 利益已經確定:如已取得的所有權、使用權等; • (2) 事故發生前或發生時可以確定,如已購,但尚未運輸的貨物。
• (三)保險利益的轉移 • 險標的可以轉讓,但保險合同并非當然隨之轉移。 保險利益的轉移與保險標的、保險合同的轉讓密切相關,但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不同場合中各不相同(以后再述)。 • (四)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性 防止道德風險 18世紀的英國,人們可以將某個與自己毫無關系的人的生命作為投保標的,投保人身保險,由此引地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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